《民国北京政府分税制研究》:
(一)财政关系
民国中央与地方之财政关系与前清大同小异,解款仍旧,协款仍旧。如果说新型国家财政制度有一定进步的话,其优于晚清的地方大致如下几点。
一是解款制度的统一。前清收支省自为政,皆不统一。各省向中央解款,可以钱出多门、对应各部,中央各部亦有接受解款之权,甚为混乱。民国则要求各省由各县解款财政厅,北京则解往财政部,实现了管理上的逐步统一。
二是协款制度的统一。前清旧制,相关省份按照中央指令直接协济,但协济与否、协济多少自命令发出后,便与财政中枢的关系不是很大了,纯然成为各省之间的私下交易,扯皮不断,很难统一协调。民初协款规定,由各富省将协款上解中央,再由中央配于各贫省,不令彼此私相授受,杜绝了中间程序上的烦扰和无序。
三是设立审计院。北京政府于中央设立审计处(后设审计院),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审计院依法负责对全国财政进行监督,审定国家岁入岁出,应该视为财政上的一大进步。中央政府虽然对地方行政管控乏力,但对于举借外债之事,政府必定干涉,故至今各省借外债者极少。此为审计院的成就之一①。
财政上的三权分立当列为税制变化之亮点。民国成立,政制改为内阁,设立国会,以财务立法监督财政;设立审计院,以财务司法审核财政,依法审核收支之用途及其收支之虚实,人民有监督财政之权;财务行政由财政部负责,掌管全国预算决算之编制,财政收支之执行,公帑之保管等职责②。尽管许多制度并不一定能够得以推行,如预算决算并未按期编制实行,财政监督也仅仅是一种设想而徒具其名,但至少是税制上的一大进步。较之前清“既无立法机关为准则于先,复无司法机关为检查于后,一任坐握财权者之欺饰蒙混,是以紊乱纠葛不可爬梳”①的弊端,民初财政上三权分立在时人看来,简直是一剂灵丹妙药,“三重监督为国家整理财政必不可少之制度”,虽然因各种原因而“始终未克完全施行”②,但其进步意义不容忽视。
民初税收特点除紊乱苛繁之外,尚有税收不公的问题:一是间接税过重,直接税过轻。间接税涉及一般消费品,人民负担额与其负担力相比,贫者过重,富者反轻,有失租税公平之道。二是直接税偏重田赋,而其他税种如营业税、家屋税等很难推行,殊失公平普及之旨。三是涉外税收严重不公,中外商民在租界内及外国人之在内地所经营之所有事业、资本、财产等,均不能依法纳税,不仅莫大税源因之脱漏,亦且驱逐内地工商与资本移入于外人势力之下。笔者曾就税收不公问题撰写数篇文章,常扼腕于民国之多艰,民生之辛酸。
就税收征管而言,最为讨厌的是税收征管制度自身的腐败和有法不依。租税征收制度,当力求人民纳税之便利与国家收入之增加。中国征收制度,多由官吏包收,如厘金、常关及统税、统捐等,大多是国家预定税额,责成官吏依额征缴,并以各种考成制度督促征收,增收则奖励有加,减收则谴责随至。官吏往往设法勒索,或额外加征,务为贪索,以邀懋赏,每有税制本良,而结果转至害民病国,因是人民负担较应纳之额为重,而国家收入并不因是而增加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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