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斯政治转型研究》:
第二,行政部门主导宪法体制。在突尼斯的政治文化中,“宪法”是核心理念。自1861年政治改革以来,宪法深植于突尼斯的政治文化之中。一代又一代的政治精英们以此为其奋斗目标。但是,在现实政治中,宪法体制却体现了突尼斯的特色,即世俗与宗教相结合、民主与威权相结合、理想与现实相结合。突尼斯历届政府都拥抱民主,但在现实政治中行政机构突出,立法结构弱小。在其政治体系中,党的高层领导多在行政机构中任职,事实上国家领导人的继承人是政府总理而不是议长。另外,行政权力还扩展到了经济、社会领域。新宪政党精英往往在银行、国有企业、社会团体中交替任职。总统颁布的命令不仅迅速而且高效地得到执行,而议会鲜有独立重要立法成果。在司法领域,本·阿里甚至兼任国家法律委员会主席。
第三,有限参与的政党政治。突尼斯威权主义政治体制形成了独特的政党政治。执政党继承突尼斯的政治传统,长期独大。反对党弱小而分散,既有执政党的分支,也有共产党和伊斯兰政党的分野。政党政治下有限的政治参与彰显了突尼斯政治现代化的缓慢进展。如前所述,突尼斯开启立宪改革之后,精英主义政治经历了从赫尔丁到穆斯塔法·萨阿列比,再到布尔吉巴、本·阿里的传承体系。他们所代表的政治组织便是君主立宪群体、青年突尼斯、宪政党、新宪政党(后来更名为社会主义宪政党、宪政民主联盟)。作为执政党而言,新宪政党不仅仅代表执政集团,尤为重要的是代表了其政治意识形态。而曾经在突尼斯政坛发挥一定影响的共产党、自由主义政党、伊斯兰政党都无法在以上两个方面与执政党争雄。但是,突尼斯威权主义政权为了缓解国内压力、迎合国际政治,不得不做出政治自由化的表态。突尼斯政府曾在1981年、1988年先后出台了政党法,允许自由主义政党参与政治,共产党和伊斯兰政党被排除在外。这表明,突尼斯的政党政治本质上是“宪法体制”下精英政治的内部游戏。不过,即使在有限的政治自由化过程中,反对党被驯服,完全成了配合政府主导下的政治自由化的点缀。
第四,国家机器专制权力的显性和隐性使用。突尼斯的威权主义政治体制除了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机构和执政党提供的组织保障之外,国家专制机构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虽然突尼斯的军队实力弱小,传统上并不参与政治,但其对内维持威权统治的作用仍然至关重要。而警察等安全机构同时兼具了显性和隐性的威慑作用。当代突尼斯在几次政治危机中军队的介入显示了其维护政权的压制性作用。1978年“黑色星期四”、1984年的“面包暴动”中,军队都对民众反抗进行了坚决镇压。而安全机构在本·阿里政权消除政治伊斯兰的威胁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在对付政治伊斯兰的反抗过程中,安全机构监禁了上万名伊斯兰主义者,对其支持者和家属实行了“社会死亡”政策。使其无法享受工作、旅行、出国等公民待遇。
第五,非政府组织缓慢发展。威权主义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有限地使用专制机构,这使得突尼斯非政府组织实现了有限的发展。随着突尼斯经济不断发展和教育水平的提高,民众的参与意识不断增强。突尼斯非政府组织的繁荣一定程度上充当了政治参与的媒介。突尼斯人权联盟(LTDH,成立于1977年)等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突尼斯人权联盟是阿拉伯世界的第一个此类组织。该组织不但监督突尼斯政府的人权纪录,而且为伊斯兰组织人员辩护,是唯一向突尼斯政府产生压力的非政府组织。在阿拉伯一伊斯兰世界,传统上存在一些非正式的政治参与途径。以亲缘关系、宗教、邻里社区、职业、商业网为基础,民众建立了大量的非正式组织。突尼斯非政府组织更多充当法团主义组织,与政治社会的互动十分有限,在推动政治发展方面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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