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基本范畴研究》:
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和生产资料相结合而形成的改造自然的能力。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结成的人与人、人与社会的社会经济关系(包括生产资料的生产关系、交换关系、分配关系、消费关系等),它决定着其他社会关系。从生产和交换方式角度来看,市民社会以人与人之间物的交换价值为基础的财产法权关系构建了整个私法系统。“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①,进而确立了以财产私人所有和契约自由为核心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对资源的控制和分配角度来看,黑格尔认为“从自由的角度看,财产是自由的最初的定在,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②,前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都以私人占有和聚集财产为基础,整个社会活动从占有财产开始,到聚集财产结束,因而是一种典型的财产型社会的生产关系。
马克思认为,“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③,因此,是财产型社会的生产关系特点决定了私法的市民社会语境中人对自身私利追逐的本性,而近现代资本主义公法则通过“政治国家一公民”社会语境来防止政治国家专制对这种个体自由的侵害。但是,“伴随着工业化和市场化进程而出现的社会危机、经济危机、生态危机,是社会法产生和发展的诱因”④,纯粹的财产型社会的生产关系在后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发生了变化,为保护社会弱者、应对风险而采取的“8小时工时”“最低工资”“就业促进”“职业培训”“知情权”“社会保障”等措施,均使绝对的财产权背负了社会合作义务,“这样,财产权利已经不单是对有形物的控制,还包括一大堆相关的经济方面的权利”①。他们开始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的社会合作秩序建设,为保护社会弱者最低生活水平进行资源的有限分配,矫正纯粹对物的交换价值的依赖关系,在这里生产和交换方式发生了一定变化,形成财产型社会向分配型社会过渡状态。庞德有关“社会利益”的解释和主张,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的说明等,都是对原生产关系进行补救的一种解说,而马克思更是彻底地主张从改造生产关系的角度人手,深信“只要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被历史地改变了,如变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那么占统治地位的有可能是注重公共利益和‘自我牺牲’的人性”②。换言之:在强调自我独立的生产关系中,政治国家开始附加了社会保护、社会分配、社会预护、社会促进的社会合作经济关系,通过对社会资源的保护和对经济资源的有限调控与分配来弥补原有经济关系的缺陷,从而在财产型生产关系之外构建了一种新的合作分配型生产关系,这改变了以往的国家与个人关系模式,由此形成的法的人民社会语境促成了社会法与诸法的分道扬镳。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发展和不断调和,也使得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情势及其社会需求进一步社会化,而人如何实现生存,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最基本的实际情势和社会需求。一般来说,劳动者虽然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主体,但却长期被排斥在社会财富系统之外,尤其在前自由资本主义社会里,他们只是因雇佣而需要支付工资的活工具。在财产型社会里,受物质资源匮乏的局限,人的生存维护形式是“各耕自家田、各扫门前雪”的个体自我维护形式,同时,人的生存的个体自我维护是以获得财产为前提和基础的,因而它是一种“自私自利”的“丛林式”生存观。然而,18世纪下半叶的工业革命猛烈地撕扯了这种认识。工业化和市场化的扩张,使更多的人成为一无所有者,他们开始激烈地反抗,表达对被剥削事实和生存维护形式的不满,社会强者也逐渐认真地对待他们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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