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文明观研究》:
第三种观点,也是在理解文化与文明的关系上较为主流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文化与文明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例如,在当下的国内,就把文化理解为是人类的物质生产实践活动与精神生产实践活动的成果,而把文明理解为是人类的物质生产实践活动与精神生产实践活动中的积极成果,也即认为文明是文化的积极成果的沉淀。这个观点看似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实质上是似是而非的观点。这是因为他们只看到了文化与文明都是人创造的,但没有认清文化与文明有着本质的区别,也没有注意到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文化观与文明观中,文化与文明在社会历史发展中还有各自不同的生成历史与发展道路。建立在这种认识上的文化观与文明观,必然会滑人唯心主义的泥潭中。因为如果把所有的人的物质生产实践活动与精神生产实践活动的成果归之于文化范畴的话,那在人类社会与历史发展中除了文化存在形态本身内部的区分之外,就没有唯物主义历史观中有关物质性存在与精神性存在的界分了。因此,就在实质上否定了物质性存在与精神性存在的本质性区别,从而否定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从以上三种对文化与文明关系的不同认识的理解与分析来看,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都没有合理而科学地认清文化与文明的本质性区别。当然,在马克思恩格斯早期关于文化与文明的思想中也同样是如此,即认为文化与文明在本质上几乎是等同的,如恩格斯就曾经认为文化形式即文明,再如,马克思也认为哲学是文明的活的灵魂,而我们知道,如果文明指的是文化形式,那哲学必然是文明的活的灵魂。但随着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哲学的萌芽与诞生,马克思恩格斯对文化与文明的关系的理解也发生了质的改变。那在马克思的历史观视野中,文化与文明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它们在本质上到底有没有区别?对于文化与文明的关系的把握与认识,在唯物主义历史观看来,至少可以从三个角度来加以考察与分析。第一,从发生学或者历史生成论的角度来看,在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文化的历史生成早于文明的历史生成。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就把人类社会的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称为“史前文化各阶段”,而并没有把它们看作人类社会的文明时期。在人类的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只存在文化以及文化的表现形式,而并不存在文明与文明的表现形式。就算是存在着文明的萌芽,但这也只发生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因此,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文化观与文明观中,文化的产生历史是早于文明的产生历史的。第二,就是从文化与文明的内涵与外延来看,文明内涵与外延大于文化。在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存在着文化,但并不存在着文明。而在文明时代,不仅有文明,还有文化,文化包含于文明之中,文化是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这里所指的文化并不是指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产生的文化,虽然在文明时代,特别是在文明时代的早期还保留着大量先前历史时代的文化遗产,但这种文化并不属于文明的范畴。因此,文明时代的文化是在文明社会中生成的文化,即在文明时代的社会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中生长出来的文化,我们可以把这种文化称为“精神文明”。第三,就是从二者的本质来看,这也是科学而合理地把握与理解二者关系的根本之所在。在马克思的历史观与文化观中,文化的本质是指精神、意识、观念,而在他的文明观中,文明的本质是社会生产力,而不是精神、意识、观念。文化与文明在社会历史发展中之所以会有这样的不同、那样的区别,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过去人们之所以会在这个问题上产生分歧与纠缠不清,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在于没有认识到文化与文明的本质性区别,因而才造成了理论认识上的混乱和理解上的困难。由于文化的本身是精神、意识、观念,因此,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其并没有自己独立的生成与发展历史,但文明则不一样,它有自己独立生成与发展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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