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伦理学前沿探究:现代医疗技术中的生命伦理形态研究》:
(一)与“生”的问题有关的责任类型
当“身体”不需要通过现代医疗技术进行特别保护时,传统生育观或生育伦理采取了一种“保存的身体观”。这里不拟展开讨论传统孝道对身体之保存进行某种文化设计之旨趣——它是通过“孝亲”或“孝养”的原则使老龄生命保存得以可能,而是重点关注在常规医疗技术实践中“保存的身体观”是如何发展到“保护的身体观”的。
与“生”的问题直接相关的是自然生殖。这是地球生命进化通过几百万年的进化形成的最优生殖方式。人之“生”的自然形态是通过“适龄男女性交一受精一输卵管受精一植入子宫一分娩”这样一个自然生殖过程完成的。生殖是物种生命的自然延续过程。人类的身体存在作为一种“生之形态”是通过自然生殖代代繁衍而得以世代存留的。与这种“保存的身体观”不同,生育技术重点开掘的是针对“保存面临困难”或者“无法保存”的情况,即说,通过自然生育将我们的基因或生物性状保存下来面临困难或者无法完成,这时就需要辅助生育技术进行“保护”。生育技术作为现代医疗技术类型,原本是医治不孕症的一种技术类型,它要解决的是那些不能自然生殖的夫妇的生育问题。然而,随着生殖科技的进步,出现了诸如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植入术、代孕之类的生殖技术,由此引发了广泛的关于生殖干预的伦理道德问题的争论。从医疗技术的常规伦理形态看,如下“问题域”凸显了生育技术带来的一种伦理型的责任空间的重要性。
“不育”是否是一种“疾病”?人们通常将“不育”视为一种“疾病”,称之为“不育症”。“不育症”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疾病”。可是,对于主动选择“不育”或者没有生育意愿的夫妇来说,“不育”就不是一种病。医学界对不育症的临床症状有不同的规定,通常认为有生育意愿的夫妻如果过正常夫妻生活一年仍然没有怀孕,他们就是不育症患者。世卫组织建议诊断期限设定为两年比较合适。这就是说,从临床医学的视角看,“不育症”进入“疾病构型”并得到医学界的公认是早晚的事情,其前提是,它对医疗技术的建构提出相应要求并在医疗技术实践中找到对症治疗的方法。在这一论题域中,围绕生育技术与不育症的讨论,产生了诸多关于“权利一责任”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生育权及其与之相关的生育责任问题。
生育技术是否会鼓励优生学及优生运动?生育技术或生殖干预技术总是会让人们将它与优生学或优生运动相联系。例如,19世纪美国的优生运动推动了一场关于生育权问题和生育责任问题的讨论。人们面临如下问题:是否应立法让那些惯犯、疯子或弱智的人节育,以保证人口质量?这场优生运动引发了许多生育权方面的诉讼,最后达成了一项基本共识,即认定生育是人类应当受到保护的基本权利,保护每个人的平等的生育权是一个健全社会应负的责任。它产生了另一个附带性的权利诉求,即人们是否有选择不生育的权利?这在避孕和堕胎合法化后(大约是在20世纪70年代初),不生育的权利被建立起来了。这是尊重自主原则所派生的权利。
生育技术是否属于最基本的医疗保健?有学者谈到这一问题时指出,在一个公平的并且倡导爱心的社会中,生育权应用于医疗时,必须限制在一个基准水平上。个体并无权利享用所有一切他想获得的医疗。从这个原则出发,一种责任伦理不会也不主张将辅助生育技术与天花或小儿麻痹症疫苗注射放在同等地位考虑,因为,生育并不构成人的基本需要,生育权也仅是个人的一种消极权利,而辅助生育绝非是一种积极或基础的权利。因此,“试管婴儿不是社会必须对每一对不育夫妇提供的医疗服务,它只是那些渴望为人父母的不育者可以考虑的选择。社会应该要满足每个人最必要和基本的健康需要,但这不包括使用生育技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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