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欺诈转让法律规制方面,成熟的市场已经拥有丰富的经验,并建立起了一套协调统一的体系,我国的相关立法还呈现零散的状态,市场主体复杂的交易行为与监管制度之间的逆向博弈一直存在,规制失灵和规制失败时有发生。因此,对我国规制公司欺诈转让行为的配套制度的体系化建设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书的研究试图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首先,以公司资产维持原则为逻辑起点讨论公司欺诈转让行为。公司资产维持原则作为公司欺诈转让行为的价值导引,在其规则形成、控制方法和救济安排上都起到了引导的作用。而公司欺诈转让法的建立,又对以公司资产维持为原则的其他具体规则起到了补充的作用,形成了一个逻辑循环。其次,以公司欺诈转让行为的类型化分析为中心,探讨对欺诈转让行为的法律控制。既往的研究中,并未对欺诈转让行为进行类型化的分析。本书从转让价格和经营阶段两个维度对公司欺诈转让行为进行类型化的划分,有针对性地提出类型化的解决方案,补充和丰富了欺诈转让的法律控制体系。再次,构建以欺诈转让法为核心的一元集中型规制体系。对于公司欺诈转让的规制,是各国共同的策略。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以欺诈转让专门法和破产法为核心的二元集中型规制体系。大陆法系各国则多采用多元分散型规制体系,通过交易行为法和交易组织法中多元的、分散的规则来控制公司的欺诈转让行为。本书力求构建以欺诈转让法为核心的一元集中型规制体系,这样既能够避免现有多元分散型规制体系中规则零散、缺乏协同性的弊端,也能简化二元集中型规制体系中协调欺诈转让法与破产法的繁杂性。*后,构建体系化的法律规制制度。在“法的体系”理论指导下,以原则性控制、救济权控制和互动性控制的法学方法论立意,谋求欺诈转让行为法律控制体系的闭合性与开放性。
展开
——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书从价值指引、规制体系、行为构成、法律救济等维度比较充分地阐释了欺诈转让行为的发展脉络和规制现状,既有理论研讨,又有实务评析;既有比较法素材,又有本土化解读,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意义,为作者的用心之作,值得品读。
——朱慈蕴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全书旨在超*公司资本维持的传统教义,以公司资产维持为价值指引,致力于统一欺诈转让的规制逻辑,立意比较高远,论点较为鲜明,有突出的问题意识和创新意识。作者试图采用类型化方法,将法体系内零散的欺诈转让规则整合为和谐统一的规制体系,切中学界关于此类问题的研究弱项,具有明显的学术价值。
——蒋大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