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出版时间 :
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
0.00     定价 ¥ 68.00
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19747268
  • 作      者:
    刘强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08-01
收藏
作者简介
  刘强,湖南长沙人,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3D打印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以及省部级科研课题多项。在《法商研究》《法学评论》《法学论坛》《知识产权》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八十余篇。出版学术专著《职务发明奖酬法律问题——理论、制度与实践》《协同创新战略与专利制度发展》《3D打印与知识产权法》《机会主义行为与知识产权制度研究——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交易成本视野下的专利强制许可》等。
展开
内容介绍
  《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一书,较为全面系统地研究了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所带来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包括四章及结论。首章为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问题,研究人工智能在智力成果领域的技术发展、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类型化、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挑战及回应、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创作者资格及权利归属问题、人工智能科技政策与知识产权立法互动问题。第二章为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客体问题,研究人工智能创作物**性问题、人工智能创作物思想与表达二分法问题、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专利创造性问题、人工智能技术方案发现与发明二分法问题以及人工智能算法发明可专利性问题。第三章为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问题,研究人工智能创作物雇佣作品保护模式、孳息保护模式、邻接权保护模式和孤儿作品保护模式问题。第四章为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研究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产生与特征、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侵权认定问题、人工智能专利侵权认定问题、商标相似性人工智能判断机制问题以及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与诉讼模式问题。
展开
精彩书摘
  《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归属问题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归属的法律拟制路径
  在现有法律机制存在诸多问题的情况下,将人工智能拟制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并将创作物归属赋予人工智能本身的路径是较为合理的选择。在我国民法体系下,成为法律权利主体主要包括客观与主观两条实现路径:客观实现路径是指在具备自然人的一切属性时自动成为法律主体,然后法律对其主体地位进行事后认可;主观实现路径则是在立足现实的基础上,由法律事先规定赋予权利主体的地位,以此保护某种法益或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实现某种目的。有学者认为,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现状,我们应当保持一种开放性态度,人工智能已经具备影响他人权利义务的能力,考虑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目前人工智能已经具备了自然人的独立创作能力,有必要基于其独立创作能力而对其法律地位进行定性。借鉴民法中主观路径的经验,通过法律拟制赋予人工智能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主体地位,具有可行性。
  为此,可以借鉴法人制度,运用民法中的法律拟制手段将人工智能拟制为自然人,从而使人工智能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地位。不具备任何物理存在形式的社团或者财团尚能被视为民事主体,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包括享有知识产权。那么具备一定有形形态的人工智能(如机器人)如果能够独立实施产生创作物的创作行为,则应当赋予其知识产权主体地位。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及专利法中,尚未涉及人工智能创作及发明的问题,但其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包括拟制的法人与组织,这就为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权利主体资格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借鉴。人工智能若能被赋予类似法人的地位,则其独立创作的作品或者发明便能够享有知识产权。
  (二)人工智能主体资格法律拟制的制度构建
  1.人工智能财产权利的保护和分配
  在承认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权利主体资格的基础上,有必要对其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进行保障,如为其建立独立的银行账户。存在的困难是,人工智能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应该从何而来?可以再次类推适用公司法人制度。公司法人的财产来自公司的投资者即受益人。鉴于此,我们可以要求由人工智能的设计者以及在人工智能出售以后的购买者基于其从人工智能所能获得的收益,出资为人工智能设立银行账户。有学者提出,“为人工智能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可以减轻人工智能专利侵权对其所有人的财产负担”。当然,出资数额应以其从人工智能本身所能获得的合理利益为限,并结合原始程序设计者的贡献度来进行认定。对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有限承担,与目前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存在相同的合理性来源。
  在人工智能创作物利益分配问题方面,可以参照公司法人和职务作品的利益分配制度。在职务作品利益分配制度中,职务作品创作人员是作品的原始创造者,但考虑到单位为创作者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以及创作者从单位获得的便利因素,因此将职务作品所获得的利益公平地分配给单位和作者。在人工智能创作物领域中适用职务作品模式,一方面有助于克服人工智能主体资格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合理分配创作物利益。在公司法人的利益分配制度当中,公司在运营过程当中所获得的利益并非全部归于公司本身,而是根据公司章程,将一部分利益用于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另一部分作为分红分配给不同的投资者。与之相类似,在人工智能作品中,虽然创作物的产生并不涉及原始程序设计者的直接参与,但考虑其为人工智能提供了程序设计,对于人工智能作品的利益分配,应综合考虑原始程序设计者的贡献,在进行利益分配时给予其一定的财产性利益补偿。但是,人工智能与公司法人和职务发明的利益分配制度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在新作品创造过程中占有主导的地位,因此在进行利益分配时理应将大部分利益分配给人工智能本身,其财产性利益则应存到为人工智能开立的独立银行账户或为其购买的保险中。
  ……
展开
目录
第一章 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问题
第一节 人工智能在智力成果领域的技术发展
一、人工智能的含义及其应用
(一)人工智能的含义
(二)人工智能在智力成果领域的应用
二、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工具性使用阶段
(一)人工智能能够成为辅助性创作工具
(二)人工智能工具性使用阶段对知识产权制度挑战不明显
三、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创造性主体阶段
(一)人工智能进入创造性主体阶段
(二)人工智能创造性主体阶段对知识产权制度形成挑战
四、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创作方式的特点
(一)人工智能模式化创作
(二)人工智能文本性发明和实质性发明
第二节 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类型化
一、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两种主要类型
(一)第一类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二)第二类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二、人工智能背景下知识产权主体制度的困境
(一)人工智能成为知识产权主体的制度障碍
(二)人工智能成为知识产权主体的法理困境
(三)人工智能创作物利益内外部分享机制
三、人工智能背景下知识产权客体制度的困境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涉及的知识产权客体范围问题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创新性问题
四、人工智能背景下知识产权内容制度的困境
(一)知识产权人身权利制度难以适用
(二)知识产权权利期限不适应人工智能
(三)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存在缺失
第三节 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挑战及回应
一、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伦理挑战
(一)主客体界限模糊问题
(二)劳动理论与人格理论颠覆问题
(三)数字鸿沟与作品鸿沟问题
二、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学挑战
(一)激励不足问题
(二)海量作品许可成本与“反公地悲剧”问题
(三)竞争秩序破坏问题
三、知识产权理论对人工智能挑战的应对
(一)克服主客体二元思维
(二)克服作者中心主义
(三)克服交易成本
第四节 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创作者资格及权利归属问题
一、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创作者资格问题
(一)人工智能成为知识产权法上创作者的理论障碍
(二)人工智能成为知识产权法创作者的肯定说证成
(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创作者问题的制度完善路径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归属问题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归属的法律拟制路径
(二)人工智能主体资格法律拟制的制度构建
第五节 人工智能科技政策与知识产权立法互动问题
……

第二章 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客体问题
第三章 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问题
第四章 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温馨提示:请使用泸西县图书馆的读者帐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