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法理论源流及其对我国法治实践的影响》: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形成阶段
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发表重要谈话,深刻回答了长期束缚人们思想的许多重大认识问题。党的十四大作出了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战略决策。从此,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改革开放步伐进一步加快,财政、税收、金融、外贸、价格和社会保障等改革全面铺开并不断深入,国有企业改革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进一步明朗,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继续扩大,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全面推进。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和健康发展。为此,党的十四大提出:“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坚持从总体上、法理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行研究,坚持立法同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引导、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法律。
一是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对宪法进行第二次重要修改。这次修改宪法把“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等写入宪法,这就为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强经济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二是加快了经济立法。在规范市场主体和行为方面,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等;在确立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拍卖法、担保法、票据法、保险法、仲裁法等;在完善宏观调控方面,制定了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等、审计法,并对统计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进行了修改;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制定了劳动法等;在促进对外开放方面,制定了对外贸易法等;在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方面,制定了农业法、民用航空法、电力法、公路法、煤炭法、建筑法等。
三是对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刑法专章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对于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是贯彻“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制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等有关香港问题的法律和决定。
五是在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环保、国防等方面,也制定和修改了一批重要法律。为健全国家机构的组织制度,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为保障和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制定了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为贯彻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制定了国防法等。
在这个阶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129件;通过法律85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3件,共计118件。这些法律的制定,填补了一些方面法律的空缺,充实了法律体系的内容,为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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