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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匠2: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二十五周年优秀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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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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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0929076
  • 作      者: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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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总部位于上海,是中国首批获准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律师事务所。经过20余年的发展,海华永泰已经迅速成长为享誉上海、立足全国、辐射全球,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综合法律服务机构。
  “专业赢得尊重、携手成就理想”是海华永泰的核心价值观。事务所的各项重点工作都围绕核心价值观展开。团队强大的复合背景与实务经验保证法律服务的专业品质;业务的团队化操作保证对所承接的项目提供精准及时的服务;协助客户合规且高效地实现商业目标成为不变理想。主攻金融、证券、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公司与商事、国际业务、刑事业务、知识产权和争端解决、能源资源与环境、影视娱乐与新文创、新型法律服务(不良资产和应收账款清收与处置)等领域。
  主要荣誉:
  钱伯斯公司/商事东海岸一等律师事务所;
  ALB China知识产权前四类律所;
  ALB亚太地区50强律所;
  ALB中国地区30强律所;
  ALB上海律师事务所大奖入围奖;
  商法律所大奖(能源及自然资源);
  商法律所大奖(国际贸易);
  商法律所大奖(传媒、娱乐及体育);
  中国知识产权诉讼代理机构新锐榜TOP10;
  中国知识产权诉讼代理机构商标民事精锐榜TOP10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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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律匠2: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二十五周年优秀案例集》是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新的一部优秀案例集。
  如果说《律匠》是海华永泰成立二十周年之前专业化探索的记录,那么该书则浓缩了海华永泰最近五年来在市场细分、专业细分方面的全面精进成果。五年来海华永泰律师在诸多业务领域不断突破,承办的不少案例在专业创新方面颇具特色,有的甚至具有行业标杆性价值,相信这些经过反复打磨、优中选优的案例,会对读者、同行或市场,都有一定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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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律匠2: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二十五周年优秀案例集》:
  目前互联网上与被告类似的版权交易平台众多,不同的主体通过自营网站进行作品的传播,包括了摄影作品、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涵盖了照片、插画、视频、音乐等。互联网传播为作品的交易创造了便利,最大化地实现知识产权的交易和流转,发挥其本身应具有的商业价值,但另一方面也存在诸多弊端,作品权属不明、抄袭现象严重、交易平台的管理混乱等。如何辨别版权交易平台提供作品的安全性、合法性,是作品流转过程中的极为核心的问题。承办律师团队从事版权业务长达16年,跟进了中国版权产业从无序到逐渐有序的发展过程,对目前互联网上出现最多的从事照片、插画、字库交易的主体,有如下认识与反思。
  第一类,提供作品内容及著作权的互联网经营主体。
  该类主体通过与其合作、签约的作品制作者,如摄影师、设计师等建立委托关系或作品著作权转让关系,由作品制作者定期向互联网经营主体提供自行设计完成的各类作品,并将作品著作权转让,作品制作者向互联网经营主体收取一定的设计费或作品销售后的利润分成。此种情形,互联网经营主体获得作品的版权,以作品著作权人的身份借助其网站进行作品传播,从而获取利润。此类主体作为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经营平台,对于作品提供者上传的作品享有控制权,对上传作品在网站后台可进行编辑、修改,根据经营需要随时调整作品在其网站的显示信息,并且通过作品著作权的转移获取利润,无论是发生网站作品被其他权利人起诉追责,还是发生通过其网站购买作品的第三方使用作品被他人起诉追责,该互联网经营主体都需承担包括赔偿责任等的侵权后果。实践中,该类互联网经营主体都会在其提供作品的网站注明对作品享有版权,有明显的版权声明等内容,明确注明下载者或购买者可将作品进行商业使用,同时在网站的各项服务条款或版权条款中也有明显的上述内容。
  第二类,提供作品下载内容不涉及作品著作权的互联网经营主体。
  该类主体特点是通过协议与作品提供者形成代售关系,获得独家或非独家的作品销售权,将作品通过其网站对外销售,获取销售差价或者一定比例的销售收入。与第一类主体的区别在于其对作品不享有著作权,网站设计师服务条款(网站与作品提供者之间的协议)和网站用户服务条款(网站与下载购买者之间购买使用的协议)中有关作品版权方面的叙述、网站作品显示页面中关于作品著作权的信息等内容,均清晰明确地表明网站的经营主体对作品不享有任何著作权,作品著作权权利仍由作品提供者享有,其只是通过网站销售作品(电子数据形式),作品著作权的许可由作品提供者与下载购买者之间进行。此种情形下,该类互联网经营主体作为作品的销售商,在发生网站作品被其他权利人起诉追责,或通过其网站购买作品的第三方使用作品被他人起诉追责的情况下,可以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在履行了及时下架作品、提供完备的作品上传者主体及身份信息,即无主观过错的情形下可免于赔偿责任。
  根据网站与作品提供者、下载购买者之间是否有涉及作品著作权的约定,第一类互联网经营主体为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而第二类互联网经营主体应归为复制品的发行者。
  关于第二类互联网经营主体能否适用合法来源抗辩,不妨再讨论一下法理。
  合法来源抗辩主体包括复制品的发行者而不包括复制品的制作者、出版者此系立法者有意选择,因为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复制品的发行行为仅限于对作品有体复制件的销售而不涉及其本身具有的知识产权权利(包括著作权、外观专利等),意即《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的“合法来源”并非指著作权权利具有合法来源,而是特指有体复制件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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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国际
跨国合作,捍卫中国钢产业在美国市场的长期利益
——成功代理宝钢集团应诉美碳合金钢产品337调查案
勇于应对,苏美达集团告赢美国政府
——苏美达北美公司诉美国政府光伏追溯征税案
跨越障碍促进中美电影多领域融合
——好莱坞电影公司与中国投资人及演员合作案例
推翻美国联邦法院1.36亿美元赔偿判决
——代理中国游乐园设备企业在美国应对不正当竞争和外观侵权之诉

知识产权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作品属性与版权保护
——兼评某知名体育传媒公司诉某网络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未雨绸缪,守护企业核心竞争力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项目
惩罚性千万赔偿肃清侵权市场
——“生活家”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张怡
电视节目的类似服务认定
——“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
“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浙江广电集团诉唐德影视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医药专利Bolar例外首案
——以专利为生命线的仿制及原研药企之法律角逐
短视频版权保护击穿“避风港”
——兼论互联网经营者主体责任

刑事
无期徒刑-1年=成功的辩护
——周某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介绍贿赂与共同受贿之辩
——梁某某受贿案
国有相对控股的上市企业发放奖金是否构成贪污罪n
——一名律师的家国情怀
加油站香烟“站外销售”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主办律师抽丝剥茧,检察院最终决定不起诉
……
证券和综合
公司商事
争端解决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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