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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办案实用手册(修订第二版)
0.00     定价 ¥ 148.00
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10929229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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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本书是“人民法院办案实用手册系列”的商事分册,该系列丛书另已出版《刑事办案实用手册》《民事办案实用手册》等共8册,深受读者好评,并已成为法律工作人员案头的必备工具书。为保证本书内容及时、有效和实用,我们在第一版的基础上根据新公布的法律、司法解释等文件进行必要的修订。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本次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第一版商事办案实用手册进行了全面修订:首先,在内容上精心选录了截至2020年9月前公布的常用商事法律文件。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与商事办案相关的法律文件;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与商事办案相关的司法解释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重要法律文件。其次,为保障本书所收法律文件的现行有效性,书中删除了被废止或被新文件取代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其他法律文件。

此外,本书体例编排按照先实体后程序的原则,分为商事编和商事诉讼编。对同一类别的法律文件以效力级别和公布时间先后排序,并将同类型的规定集中排列,便于读者查阅和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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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商事办案实用手册(修订第二版)》是专为商事办案人员定作的新实用手册。
  《商事办案实用手册(修订第二版)》特点:
  精心编选:人民法院办案实用手册编选组精心编选的商事办案常用、必备法律工具书,简明实用。
  内容新:辑录2020年9月前公布的与商事办案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文件。
  编排合理:分商事编及商事诉讼编。商事编基本按商事的结构进行筛选编排,商事诉讼编主要以商事诉讼的程序分类排列,简便合理,方便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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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商事办案实用手册(修订第二版)》: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八章共有
  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条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百零七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三百一十条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三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二十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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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商事编
一、综合
二、公司、企业
(一)公司
(二)企业
(三)企业兼并与改制
(四)企业破产
三、合同
四、担保
五、票据、信用证
六、证券、基金、期货
七、保险
八、信托
九、税法
十、海商
十一、商事审判相关制度
(一)金融管理制度
(二)房地产管理制度

商事诉讼编
一、综合
二、管辖.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送达
六、调解
七、财产保全
八、立案
九、审判程序
(一)一审、二审
(二)审判监督
(三)简易程序
(四)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十、执行程序
十一、涉外民事诉讼
十二、涉港澳台民事诉讼
十三、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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