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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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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法律文件汇编
0.00     定价 ¥ 128.00
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20170178
  • 译      者:
    朱伟东,王琼,史晓曦
  • 出 版 社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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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朱伟东,河南省汝南县人,法学博士,中国非洲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他先后在剑桥大学法学院进行博士后研究,在首尔国立大学法学院任访问研究员;曾被评选为湖南省青年骨干教师、湖南省12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他还是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亚非学会理事等。朱伟东的研究领域涉及非洲法、国际私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等。他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3项,在国内外出版社出版非洲法领域的专著、译著9部,在Journal of African Law(英国)、Tydskrif Vir Die Suid-Afrikaanse Reg(南非)、Indian Journal of Geo Marine Sciences(印度)、Penant(法国)、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瑞士)、Asia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Journal (新加坡)、Journal of Asian Business Lawyer (韩国)、Transnational Dispute Management(荷兰)、Fordham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美国)等国外著名期刊以及《中国法学》(英文版)、《西亚非洲》《国际经法学刊》《民商法论丛》《法制日报》等国内期刊、报纸上发表各类文章200多篇。
王琼,女,汉族,河南商丘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博士后,兼职律师。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副研究员,从事中东非洲政治、中东非洲法律、中东非洲热点问题与国际法研究。在《中国司法》、《人民司法》、《法学杂志》、《人民论坛》、《西亚非洲》、《阿拉伯世界研究》、《学术探索》、《当代世界》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60多篇。出版个人专著、合著多部。主要著作有:《中非双边法制合作》(社科文献出版社2019年10月版,合著);《“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合著);(《西亚非洲法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罚金刑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一版);《法官自由裁量权之法理分析》(2012年第一版,合著)。
史晓曦,山西晋城人,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中国非洲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2004年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院和外语学院,获法学和文学双学士学位。2007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国际法学专业法学硕士学位。2015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国际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领域国际法,国际关系。
出版专著《保护的责任:全球治理视野下的国际法规范演化》。
在《国际政治研究》、《美国研究》、《国际经济合作》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并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国际法学)》、《社会科学文摘》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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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非洲大陆自贸区成员国原计划自2020年7月开始根据非洲大陆自贸区的相关文件开展贸易。由于疫情的影响,这一计划已推迟至2021年1月。为了让中国对非经贸投资企业更好了解非洲大陆自贸区的各项法律制度,并了解非洲大陆自贸区成立过程中涉及的一些问题及未来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非洲法律研究中心组织汇编、翻译了《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法律文件汇编》。
  《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法律文件汇编》除序言外,共有四编。序言对成立非洲大陆自贸区的背景、目标和挑战以及成立非洲大陆自贸区对中非经贸关系的意义做了介绍和分祈。四编分别是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协定;《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协定》附件草案汇编;《建立非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关于人员自由流动、居留权和设业权的议定书;以及建立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的相关决议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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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法律文件汇编》:
  第四条 最惠国待遇
  1.就本议定书所涵盖的任何措施,各缔约国均应在生效后,立即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缔约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方的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2本议定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妨碍缔约国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与第三方订立新的优惠协定,但此种协定不得妨碍或损害本议定书的目标。这种优惠待遇应在互惠和非歧视的基础上给予所有缔约国。
  3.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可进行谈判,并同意根据本议定书的目标,开放特定部门或子部门的服务贸易。其他缔约国应有机会在互惠的基础上谈判所给予的优惠。
  4.尽管有第2款的规定,作为本议定书成员国或受益国的某一缔约国,没有义务将在本议定书生效前给予任何第三方的约定优惠给予其他缔约国。该缔约国可以为其他缔约国提供机会,在互惠的基础上谈判所给予的优惠。
  5.本议定书的规定不应被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国向毗邻国家授予或给予优惠,以推动仅限于毗邻边境地区的本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的交换。
  6.缔约国可以维持与第1款不一致的措施,条件是该措施已列入最惠国待遇豁免名单。商定的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应附在本议定书之后。缔约国应定期审查最惠国待遇豁免,以确定哪些最惠国待遇豁免可以取消。
  第五条 透明度
  1.除紧急情况外,缔约国均应最迟在相关措施生效时,在可以查阅的媒介中,迅速公布这些与本议定书的实施有关或影响本议定书实施的所有普遍适用的措施。缔约国签署的有关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和区域协定也应予以公布。
  2.各缔约国均应将其在本议定书生效之前或之后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有关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和区域协定通知秘书处。
  3.各缔约国应立即并至少每年向秘书处通报任何新的或对现行议定书中明显影响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或行政指导方针的任何变化。
  4.缔约国向秘书处提交通知的,秘书处应当及时将该通知分发给所有缔约国。
  5.各缔约国均应当迅速答复任何其他缔约国提出的关于其一般适用措施或第1款所指的国际和(或)区域协定的具体资料的所有请求。缔约国还应答复任何其他缔约国提出的、涉及可能对本议定书的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实际措施或拟议措施的任何问题。
  6.各缔约国均应当指定有关的咨询点,在收到相关请求后,向缔约国提供涉及服务贸易以及符合上述通知要求的所有此类事项的具体资料。
  第六条 保密资料的披露
  本议定书任何规定均不得要求任何缔约国披露机密信息和数据,如果此类信息和数据的披露将妨碍执法,或以其他方式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公私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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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协定001
一一般规定003
二《货物贸易议定书》017
三《服务贸易议定书》029
四《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议定书》049
第二编《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协定》附件草案汇编071
附件一关税减让表073
附件二原产地规则074
附件三海关合作与行政互助105
附件四贸易便利化113
附件五非关税壁垒128
附件六技术性贸易壁垒140
附件七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148
附件八过境157
附件九贸易救济174
第三编《建立非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关于人员自由流动、
居留权和设业权的议定书187一序言189
二定义192
三协议的目标和原则194
四人员自由流动196
五设业权和居留权199
六一般条款200
七实施202
八最后条款204
第四编建立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的相关决议、报告207
一非盟大会第10届特别会议关于启动非洲
大陆自由贸易区的基加利宣言209
二非盟大会第32届常会关于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的决定213
三非盟大会第32届常会尼日尔共和国总统穆罕默杜·伊素福阁下
关于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的报告216
四非洲联盟大会2019年7月7日第12届特别会议246
五2020年2月9~10日非盟元首大会第33届会议
关于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的第751号决议257
六韦凯尔·梅内先生阁下在就任非洲大陆自贸区秘书处秘书长时的发言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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