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完*新一轮大修,针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疫情防控、金融市场乱象等人民群众关切的突出问题,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正案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修正案强化公共卫生刑事保障,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本罪调整范围;与生物安全法相衔接,增加规定了非法从事人类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犯罪和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犯罪。
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修正案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惩治力度,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刑罚;完善非法集资犯罪规定,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高刑由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完善洗钱犯罪,加大境外追逃追赃力度,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明确规定为犯罪。
修正案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力度,着力打击药品“黑作坊”,将高空抛物、抢公交车方向盘、“冒名顶替上大学”等写入刑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严惩污染环境犯罪。
本书收录修正案、刑法、13个与刑法相关的法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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