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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汇编
0.00     定价 ¥ 230.00
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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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65338854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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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汇编》以综合、环境、资源、监管分类汇编(节选)了176部法律法规,为环保、农林、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行政执法队伍和森林、生态、环食药、海关缉私等警种提供执法参考,为专业人才培养、队伍教育训练提供教辅资料。其中,综合篇涉及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2类共19部,环境篇涉及水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危险品化学品污染防治、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噪音污染防治8类共61部,资源篇涉及物种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林业和草原资源、矿产资源、气候资源、自然保护区7类共51部,监管篇涉及环境监察与监测、生产企业环境管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环境保护行政管理5类共45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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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汇编》: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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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综合篇
第一部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修正)(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节录)
第二部分 其他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9年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

环境篇
第一部分 水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2011年修正)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第二部分 海洋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加17年修正)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修正)
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部分 土壤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部分 大气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正)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
资源篇
监管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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