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股东至上主义一直被视为公司法中无可置疑的信仰体系。公司法的构建以股东与董事的委托代理关系展开、公司法的学术研究以解决因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而导致的代理成本为己任、上市公司的监管者则将提升(少数)股东的话语权视为政治正确、公司对社会责任的承担被理解为实现股东长期价值的经营策略。正当对股东至上主义的接受渐渐成为直觉之际,21世纪初期的公司治理丑闻和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将股东至上主义的短视主义面向揭露在人们眼前。然而,股东至上主义作为一种信仰体系的缺陷,还远不止于短视主义及其所造成的灾难性后果。正因如此,本书选择以股东至上主义作为研究对象,在揭示股东至上主义并不具有“理性”和“历史”的双重正当性的基础上,提出控制权分享型公司法的具体构建方案。
本书的创新之处在于:
第一,目前国内系统研究股东至上主义的文献较少,国外有关股东至上主义的分析也往往停留在与金融危机或者其他个别公司治理有关的问题上,而未能全面展开对该理论范式的系统性反思。
第二,目前国内外研究缺乏对股东至上主义的理性与历史基础的分析,尤其是国内公司法研究对股东至上主义的历史发展缺乏系统认识。
第三,目前国内外公司法研究,都未能针对控制权分享型公司法的构建提出系统性的理论构想。
而本书的研究将填补上述公司法理论研究中的理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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