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劳动关系语境下我国劳动行政执法问题研究》:
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性,加之各个执法部门、各个地方的利益交织和博弈,使得法律矛盾和冲突时常发生。两个执法部门可能会因为不同的法律依据,对同一事件采取完全相反的处理方式,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而我国劳动行政执法单位的工作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不具备法律专业的知识和素养,因此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就不能很好地履行执法的责任。同时,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不够系统、规范,导致相当一部分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掌握流于表面,达不到应有的水平,从而造成执法水平达不到高标准。
要想做好劳动行政机关转变职能的工作,必须从三个方面人手,以便劳动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能。
第一,劳动行政机关转变职能,要充分考虑行政管理对象的需要。
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劳动行政机关管理的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而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劳动行政机关管理的对象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他们不仅仅要管理以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还要管理股份制、私营、民营、乡镇、外资等各种类型的企业,同时也包括个体。这种变化使劳动行政机关的任务量大大提升,也完全拓展了他们的管理范围。这就要求他们对一切所有制的企业和个人保持公平、公正的执政态度。管理对象发生改变之后,劳动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就必须改变,这样才能依法执政,才能以法服人。
第二,劳动行政机关转变职能,要充分考虑行政管理内容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劳动行政机关对于企业的管理内容是大包大揽,不仅要对企业的经营方向和策略等进行确定,还对日常的经营直接进行干预。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也是由劳动行政机关来决定,例如:招工、调资、保险待遇等。转变职能后,劳动行政机关由权力拥有者转变成执法者和监督者,劳动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对企业或者个体进行业务方面的指导、执法检查、协调服务等。通过这种方式,企业或者个体的用人主体地位得以确立,企业及个体的积极性得以发挥,劳动者在劳动中的主体地位也可以得到确立。劳动双方依照相关劳动法律来处理各项事务,保障自身权益。这对于劳动行政机关来说,明确了执法范围,有利于劳动行政机关提升办事效率,也利于减少腐败的滋生。通过完善劳动行政执法,可以对企业进行执法督察,做到实时的监督。
第三,劳动行政机关转变职能,要充分考虑管理手段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劳动行政机关管理企业,通常是直接参与到企业的经营中去,即采用直接的行政干预手段。对于企业来说,过度的干预导致企业不能按照正常的轨道发展,这样就会存在很多的弊病,无论是人事管理还是企业自身的盈利方面都会出现很多的问题。因此,劳动行政机关的职能必须改变,才能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在劳动行政机关职能转变后,他们的主要管理手段就是行政、经济、法律等方面并重,以此来对企业或者个体进行管理。劳动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不仅是国家一般性质的法律法规,也包括行政法规。劳动行政执法是劳动行政机关职能转变能够得以顺利进行的保障,没有完善的劳动行政执法依据,劳动行政机关职能就无法履行,执政效率也无法提升。
此外,劳动行政执法对劳动行政机关工作也具有深远影响,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保障劳动行政执法主体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同民众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是造成我国劳动行政执法难度加大的主要因素之一。许多用人单位由于法律意识不强,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随着党和国家的政策对于普法工作的重视程度加深,人民群众法律知识的普及工作在一步步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也有部分人暴力抗法,完善行政执法可以对这一部分人进行惩戒,让他们对行政执法有敬畏之心,以此来规范他们的行为。另一方面,我国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得当,存在野蛮执法的现象。当没有法律意识的民众遇到这样的执法人员,矛盾会进一步激化,从而影响正常的执法,最终的执法效果也就不够理想。完善劳动行政执法可以促使劳动行政执法人员提升自身的法律水平和执法水平,当他们遇到以上问题时,就可以运用法律手段对劳动行政执法的权威进行捍卫,同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杜绝以暴制暴,维护劳动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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