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物权作为环境法与民法交叉和融合的产物,作为准物权发展的新的权利类型,其在权利性质上也兼有公权和私权的性质,这也使生态物权具有区别于传统物权的特征:客体的一体两面性、权利变动的公权干预性、权利内容的复合性,等等,赋予了生态物权作为一种新型独立的物权的正当性基础。
温馨提示:请使用泸西县图书馆的读者帐号和密码进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