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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兽医生猪检疫工作实务
0.00     定价 ¥ 30.00
泸西县图书馆
  • ISBN:
    9787109273535
  • 出 版 社 :
    中国农业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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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全面理解、准确把握生猪检疫规程内容,严格按照生猪检疫规程要求规范检疫程序是做好生猪检疫的重要前提。为便于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广大检疫工作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掌握生猪检疫技术,提高检疫业务水平,组织参与新《规程》修订的部分人员、长期从事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专家、全国检疫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奖者等共同编写了《官方兽医生猪检疫工作实务》一书。
  《官方兽医生猪检疫工作实务》以新《规程》的解读为基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内容,结合工作实践,对生猪产地检疫、生猪屠宰检疫、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规程、检疫实施要点等内容进行了全面深入解读,可作为动物检疫工作人员培训教材或工作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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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官方兽医生猪检疫工作实务》:
  (一)申报时限生猪在离开产地前,由货主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出售或运输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省内种猪提前15天申报检疫。合法捕获野猪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需要说明,为了防止疫病传播,保证检疫质量,申报必须是“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之前”,即动物在出栏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申报条件生猪养殖场(户)申报检疫时,应提供养殖场名称(养殖户姓名)、地址、报检动物种类、数量、畜禽标识编码、约定检疫时间、用途、去向、联系电话等信息,同时还应提供养殖档案(养殖场、区)、防疫档案(散养户)。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规定,申报时提交动物检疫申报单和相关动物疫病检测报告等申报材料,畜禽养殖场(户)委托畜禽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还需出具委托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规定,非洲猪瘟疫情响应期间,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生猪产地检疫申报后应当严格查验运输车辆备案情况,发现运输车辆未备案的,应当责令改正,通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三)申报方式申报点填报、传真和电话等,货主申报检疫,应当提交动物检疫申报单,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动物检疫申报单。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网络申报。
  (四)申报主体申报主体是指畜禽养殖场(户)、畜禽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畜禽养殖场(户)出售或者运输畜禽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提交动物检疫申报单和相关动物疫病检测报告等申报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规定,畜禽养殖场(户)委托畜禽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应当取得并出具畜禽养殖场(户)的委托书,提供申报材料。
  二、申报结果处理
  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等,予以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常见不予受理的情形有:①管辖区域外的;②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⑧没有检疫规程或规定的;④未按规定时限事先申报检疫的;⑤当地有相关动物疫情的;⑥国家或其他省份动物疫病防控的有关要求;⑦《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过期的;⑧其他不符合申报受理要求的。
  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可通过当地是否为疫区来确认,疫区是指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实行封锁的地区。疫区的确认可查验县级以上地方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无相关疫情的通报或预警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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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解读
第二部分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解读
第三部分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解读

附录
附录一 官方兽医查验养殖档案的内容
附录二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附录三 生猪屠宰检疫验讫印章样式
附录四 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梭疫审批表》及其填写和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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