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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专家建议稿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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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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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0225307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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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必须抓住《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专门法律(以下简称“两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基于此,起草建议稿的过程中坚持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实用性原则。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保障法律能有用、有效,必须立足解决问题和回应现实需要。完善“两法”,一方面,要从解决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面临的突出问题出发,细化有关规定,增强可操作性,保障权利义务责任相一致、实体与程序相匹配。另一方面,要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将一些地方探索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及时上升为立法条文。
  二,全面性原则。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具有很强的综合性,涉及家庭、社区、学校、政府、司法机关以及社会等多个方面,涵盖教育、医疗卫生、食药安全、社会治安、劳动就业等多个领域。如果其中一个环节存在短板,彼此衔接不畅,或者存在漏洞,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整体水平就会大受限制,出现“木桶效应”。完善“两法”需要针对性地查漏补缺,消除法律盲区,填补制度空白,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完整性。
  三,协调一致原则。域外的立法实践表明,仅制定一两部未成年人专门立法,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针对未成年人的专门立法,不能穷尽所有事项,有些规定需要其他部门法予以补充和完善。对此,应当明确专门立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定位及其关系,调整、修订部门法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法中涉及未成年人条文的解释与适用,应当坚持遵循“两法”所确立的法律原则,逐步完善以专门立法为主、以部门法相关规定为辅,彼此配合、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
  第四,统筹兼顾原则。立法应当立足我国的国情,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特别是我国特有的实践问题。同时,域外在未成年人法律制度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要善于总结其中规律性、普遍性的制度与做法,作为借鉴与参考。此外,20世纪90年代,我国成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约国和批准国,履行和落实公约的内容是我国义不容辞的国际义务。因此,修改完善“两法”,应统筹兼顾公约规定、域外经验和现实国情,合理与创造性地吸收有关内容,缩小差距、补足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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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设置体育课程,严禁削减、挤占体育课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中小学增加体育课时。
  幼儿园要遵循幼儿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制度。
  中小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的,要事先充分征求家长意见,主动向家长告知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
  课后服务工作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艺术、科普活动,以及娱乐游戏、拓展训练、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等。具体课后服务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中小学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第三十八条 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安排寄宿。确有必要的,在住宿、生活、交通、安全等有保障的前提下可适当安排小学四至六年级学生寄宿,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承担校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健全校园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园安全校长或者园长负责制,落实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加强校园日常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幼儿园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并根据条件在校园门口设置防冲撞设施,阻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校园。
  第四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实际和需要配备安全保卫力量。
  除学生人数较少的学校、幼儿园外,每所学校、幼儿园应当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或者受过专门培训的安全管理人员;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宿舍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设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在校园主要区域要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周界报警装置和一键报警系统。
  第四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每个岗位的安全职责;具备条件的,可以在厨房、配餐间等安装监控摄像装置,实现食品制作实时监控,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学生及监护人监督。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为学生提供合格的安全饮用水;通过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直饮水提供的学生生活饮用水应经当地卫生部门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施行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保障传染病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学校、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报告,并在其指导下做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对师生的危害。
  第四十六条 学校、幼儿园对于关系学生安全的设施设备、教学仪器、建筑材料、体育器械等用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品和质量标准选购,或者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规定做好相关认证工作;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安全检测及评估报告。
  学校、幼儿园应当保障学生的监护人可以获取上述相关材料,了解相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学校体育运动伤害风险防范机制,根据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定期开展检查,有安全风险的应当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
  第四十八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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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序
序:关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几点思考
前言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专家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专家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预防
第三章 临界预防
第一节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二节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四章 再犯预防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专家建议稿论证
第一章 总则
1.【立法目的与依据】
2.【未成年人的概念】
3.【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界定】
4.【未成年人的权利】
5.【引导未成年人正确行为】
6.【领导机构与机制】
7.【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
8.【共同责任】
9.【首要责任】
10.【国家亲权与国家机关责任】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专家建议稿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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