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部新修改的法律,藏着中国的“制度密码”!
这两部新修改的法律是新时代下对人大制度的一次“优化升级”,将进一步筑牢我们的法治之基,为未来中国勾勒出一幅更加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新图景。
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修改夯实制度、健全规则、内容丰富、意义深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全过程民主;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职权相关规定;完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相关规定;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增加相关内容;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加强代表工作、密切与代表的联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明确会议召开的相关准备工作;严明会议纪律;适当精简会议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加强会议公开和信息化建设;完善法律案等议案审议程序;规范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程序;健全完善大会通过事项的公布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五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全过程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积极开展对外交往,加强同各国议会、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对补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
第四章 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八章 公 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委员长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律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各代表团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九条 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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