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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通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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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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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0225680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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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关乎公权力的配置与私权利的保障,素有“小宪法”之称。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追逃追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重大决策部署,体现宪法修正案的精神,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三次审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于2018年10月26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为保障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保障公检法等部门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责,规范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质量发挥着重要作用。
  该书着眼于一线办案人员办案实践,遵循内容准确、查询便捷原则,收集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上述三个文件,是公检法适用刑事诉讼法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集成版,可谓刑事诉讼程序小全书,更加便于广大公安干警、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律师以及相关理论与实践工作者查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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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八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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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 鉴定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九节 通缉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节 速裁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 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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