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中国教育学科新发展·教育社会学卷》:
在教育社会学研究中,运用社会学理论来分析教育制度是一个重要趋势。对教育制度进行分析是许多教育社会学出版物的主题,这种情况既见诸欧洲(包括东欧),也见诸北美。
但是,在一段时间里,把学校作为一个完整的组织,并把学校这一复杂的组织作为教育制度的主要因素来加以分析的著作,相形之下为数较少。近年来,这已引起人们的关注且已开始加强研究。另外,通过对学校的研究来思考教育改革,也日益成为必要。于是,形成了教育社会学研究中的一个新趋势或日新领域——学校社会学。
着重对教育系统中学校这一层次进行分析,这是学校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具体地说,学校社会学主要研究学校组织的特性和学校组织的社会环境。
对学校组织进行研究,可以使用不同方法。实际上,学校处于几种逼近法的交合部。欧美学校社会学中使用的方法,按其性质基本上可以分为“组织分析”“制度分析”和“系统分析”。这样,也就形成了欧美当代学校社会学的三大学派。
我们在此不可能全面评述欧美学校社会学的各个侧面,仅就几个问题予以讨论。
一、学校应是一个优先得到研究的层次
1.学校是一个最重要的“中观系统”
在许多教育系统中,各种不同要素诸如教学计划、学校设置、学生人数、设备标准、培养目标乃至师资培养等,一般都在全国性决定作出之后,才能有所变化。但与此同时,即使全国性决定制约着实际的教学和教育工作,教师在实际活动中也还是由自己作出某些决定的。这些决定多半以一个班级中收集到的信息为基础,因此,通常只涉及~个班级的学生。整个国民教育系统,就是通过全国每天在极不相同的情况下每个教师作出的“微观决定”而在运转的。这是彼此有联系但又有区别的两级决定,一级由教师用教学和教育方法来处理,另一级往往在教育规划和确定国民教育系统方向时才涉及。
可是,人们经常忘记了不仅存在着上述两级决定,在这两级之间还存在着许多“层次”,而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层次”就是学校本身。由学校作出的决定,既可以同高于学校的领导机构,也可以同教师在班级里作出的决定加以区分。在这三级决定中,确实,无论哪一级都不是完全独立的:高一级领导机构的决定制约着(至少影响着)学校的决定,学校的决定又制约着教师的“微观决定”的行动范围。但不能因此把学校的决定同其他两级决定相混淆。因为,学校的决定基于整个学校中收集到的信息,这些信息是学校行动的依据;学校的决定所要解决的又是每所学校特有的结构问题。
所谓学校的结构问题,意谓仅仅依靠改变教师行为所不能解决的困难。在一般情况下,改进教师行为足以解决教学和教育上不少问题。例如,刚担任教师的人如要借助他的提问来保持学生的注意,那他首先应当向全班学生提出问题,然后再向一名学生提问。教学和教育的方法论中包含了大量的“技巧”,掌握它的教师就能事半功倍。但必须看到,学校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的解决,比教师行为的改变要困难得多。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更难发现这一类问题,还由于人们不时在用传统的方法加以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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