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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环境决策机制研究
0.00     定价 ¥ 53.00
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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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21816693
  • 作      者:
    李强
  • 出 版 社 :
    经济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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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强副研究员,1976出生,辽宁鞍山人人,男,汉族,中共党员。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硕士生导师,获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研究领域为:区域经济学、教育金融与环境政治学。 工作经历: 中央财经大学助理研究员(2004-20083) 中央财经大学副研究员(2008-20168)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1998-2003) 主要研究领域: 区域(城市)经济学、弹性(Resilience),环境政治学、教育投融资 近期研究方向: 北京经济弹性、环境协商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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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在生态文明建设话语下,将协商民主理论与环境治理决策有机结合,首先论证了协商民主环境决策机制中公平无约束的对话机制可以弥补现有环境决策体系的不足,发展并完善参与式环境治理实践,提高环境决策的程序合法性与执行绩效;其次说明了子孙后代与环境等协商主体是协商民主环境决策机制的客观要求也是优势所在,而如何实现有效代表则是一个长期的制度化的包容性学习与认知过程;然后证明了协商性环境价值评估是协商环境决策过程的核心,不同的协商性环境价值评估工具拥有不同的作用与功能,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具体选择;最后指出了协商民主环境决策机制必须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充分发挥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传统,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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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协商民主环境决策机制研究》:
  一、在场协商主体之政府近年来,政府的环境治理角色日益受到质疑。人们认为政府总是以追求财政收入最大化为第一要务,每一个层级的政府都会为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而持续争夺稀缺性的生态资源,因而政府在环境决策方面总都是自私的、令人恐惧的。然而环境物品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在环境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政府作为公共环境资源的主要产权所有者和管理者,成为环境协商主体既有合法性也有必要性,同时也有责任和义务采取各种合适的手段矫正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传统环境治理中的政府
  在由行政理性或经济理性主导的行政管制与市场机制下,政府具有不同的地位,从而也发挥着不同的环境治理功能。在行政管制范式下,政府发挥着核心与关键性作用。在这种环境决策机制中,人们假设政府掌握了充分的环境信息、政府工作人员大公无私等条件,政府通过命令一控制等环境规制工具进行环境治理,具体内容包括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生产者的生产工艺或原料进行管制,禁止或限制某些污染物的排放并把生产活动限制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制定、修改、审批生态环境标准并监督相关标准的执行情况,在个人或企业违反环境标准时给予相应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的权利,在评价污染总量的基础上授予公司和个人排污权,针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等等。
  市场决策机制同样离不开政府。无论是创建市场还是增加税收都离不开政府参与。在市场机制下,政府发挥着监督与规范环境产品与服务市场的功能,尤其需要在确定资源消耗(资源池)与排污总量(排污池)两个方面发挥核心作用。通常情况下政府在市场化决策中的作用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建立环境商品的法律体系,为环境市场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法律环境;二是制定灵活有效的政府支持政策;三是建立公平严格的监管机制。当然由于国家和地区的历史和现实存在差异,政府在市场机制中的角色和功能并不完全相同。例如在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英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荷兰等国家通常是政府出资设立政府型碳基金,而美国、日本等国家则是鼓励本国企业、银行、投资公司等建立非政府型碳基金参与碳金融市场。
  (二)环境协商中的政府
  1.政府作为协商主体的必要性。
  政府作为环境协商主体的必要性来源于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新关系,政府是最大的自然资源产权人、最好的公民环境代理人与环境治理的整体性要求几个方面。首先,传统观念认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必然是零和博弈关系,而政府有着天生的牺牲环境发展经济的冲动,然而新的经济发展理论已然证明,只要方式正确,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可以形成正和博弈关系。换言之绿色发展作为一种社会与经济变革,我们也很难想象其能够在离开政府的情况下成功实施。其次,无论是西方社会还是东方社会,国家都是最大的环境资源产权人,而国家环境产权的实际执行者必然是各级政府,有产权自然就享有成为环境协商主体的资格,离开了政府的环境协商必然导致自然产权七巧板的缺失。再其次弱小且分散化的环境产权人经常没有资源与能力行使自己的环境产权,而政府由于具有更好的时间、资金与人力优势,更容易得到各方的信任,可以成为小而散的环境利益相关者的最优代理人。最后由于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掌握的生态资源范围广大,掌握的环境信息更为充分,因而也更有可能从整体上考虑环境治理问题,避免环境协商中的局部性约束,更可能成为一个合适的公共生态托管者。正如罗宾·艾克斯利所指出的,无论喜欢与否,那些关心生态破坏的人士都必须与现存的制度作斗争,并不得不采取一种“有序推进”的战略,而且如果国家真的与生态破坏密不可分,那么探讨它们的转变或改良潜能以便使之成为更加符合生态可持续性的制度就显得尤为迫切。当然政府在环境协商中的角色不再是被动的、补救性的或惩罚性的,而应转变为主动的、前瞻性的与预防性的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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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第二节 学术成果梳理
第三节 章节安排

第二章 协商民主环境决策机制的政治意蕴
第一节 协商民主环境决策机制的内涵
第二节 协商民主环境决策机制的合法性
第三节 协商民主环境决策机制的合理性

第三章 协商民主环境决策机制的协商主体
第一节 环境协商共同体
第二节 利益相关者分析与协商代表确定
第三节 协商民主环境决策机制的在场主体
第四节 协商民主环境决策机制的后代主体
第五节 协商民主环境决策机制的环境主体

第四章 协商性环境价值评估的原则与路径
第一节 协商民主环境决策机制的环境原则
第二节 协商性环境价值评估
第三节 市场摊位法

第五章 协商民主环境决策机制的中国化
第一节 我国协商民主环境决策机制的可行性研究
第二节 我国协商民主环境决策机制的过程
第三节 我国协商民主环境决策机制的目标
第四节 我国协商民主环境决策机制的实施路径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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