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的中美欧农业支持政策比较研究》:
(二)注重通过法律法规和规划体系框定乡村发展重点
长期以来,欧盟及主要成员国注重以详细、严格的法律法规和规划控制体系,把握农业农村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发挥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关键节点等画龙点睛的作用。共同农业政策本身就是由各成员国共同遵守的法律,用于指导、规范、协调各成员国的农业农村政策,它详细规定了每项政策和具体项目的预算支出、支持方向和执行方式等。法国、德国也都建立了严格的农村发展法律和规划体系,并细化到村庄层面。比如,法国先后制定了《农业指导法》《乡村整治规划》《乡村发展规划和设施优化规划》《自然和乡村空间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等;德国制定了《土地整理法》《建筑法典》《国土规划法》等,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依据这些法律制定了本级的《村庄更新条例》和《村镇发展规划》等(易鑫,2013)。欧盟及各成员国通过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划体系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做到了以下几点:在产业选择方面,注意把农业放在重要地位,把相关价值链作为增长引擎,重点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避免因农业增加值占比持续降低而影响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在区域布局方面,注意选择具有区域带动能力的村镇重点发展,注重不同村镇之间的分工协作,避免简单复制的发展倾向,实施基于功能定位的区域差异化政策;在节点把控方面,注意把生产经营活动和环境保护、文化建设结合起来,执行绿色补贴和多目标交叉政策,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融合发展。欧盟注重利用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推动农业农村发展的经验表明,为制定和执行好农业农村政策,应加强相关立法和执法工作,借此规范和引导利益相关者行为;要科学把握农村的区域差异和发展分化特征,注重农村区域的协同发展和农村产业的合理布局,培育农业农村发展的规划服务体系,加强各类规划的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做到规划先行、突出重点、分类施策、有序推进。
(三)注重自下而上激发各方参与乡村发展的积极性
欧盟及主要成员国意识到农业农村发展是自下而上的交互式过程,因此十分注重调动各级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和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一是赋予基层政府和社区、村庄更大的灵活自主参与权。对农业农村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法国经历了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逐渐分权的过程;德国联邦政府只负责制定政策大纲,具体政策由州政府负责制定,州级以下的地方政府负责执行。2014年,欧盟开始允许各成员国在不同政策板块间对预算资金进行灵活调整,调整比例的上限为相应政策板块预算资金的15%,主要是将直接补贴和市场支持政策资金转移到农村发展政策项目中,赋予村庄和小城镇更大的权力和更多的财源。欧盟还通过开展与农村建设相关的庆祝日、建设年、案例分享和评比活动等,激励和促进农村社区建设。二是要求乡村规划的制定有当地居民参与。法国规定,乡村规划涉及村镇时需由当地居民投票决定;德国通过法律明确,社区居民有参与规划制定的权利。欧盟还着重激发青年参与农村发展的热情,鼓励他们表达想法、参与决策。三是注重建立自下而上的发展推进机制。欧盟主要通过在社区内部扶持领导者和地方行动小组的方式推动农业农村政策和项目实施。农业农村政策和项目的执行超过行政区域范围时,就需要不同地方组织的联合与合作。德国由州级以下地方政府的管理部门之间协商确定具体政策和项目的执行主体及其上级管理部门;法国通过组建包括不同地方基层政府、行业协会、公共服务机构在内的联合体、共同体等,开展跨社区、跨区域的项目合作。欧盟注重激发农村社区发展内生动力的经验表明,推动农业农村发展要注重自下而上地培育发展动力,满足年轻群体的发展需求,增强基层政府和农村社区等发展主体的自主性、灵活性和参与积极性,积极培育源于农村社区的发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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