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令书制作研究》:
(二)令书制作者职能有主导与辅助的区别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就整体权力机构而言,主辅之别是指战国令书制作者在中央官府与地方官府等级关系的前提下,表现出来的以中央官府的令书制作者为主导,地方官府的令书制作者为辅助的差异。这是因为地方官府本就是中央官府权力体系的延伸,是实现中央官府统治意志的工具。虽然它在所管理或控制的区域内有较大权力,但在战国时建立的官僚体制系统中,它所拥有的权力已经与西周、春秋时期拥有的宗法、分封制度下的完整分割后的权力不同,它从根本上是统属于中央官府的,它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充分实现中央官府权力对社会各部分、各地区的有力控制。而战国时期建立的官僚体系实际上就是君主专制体系,所有的机构设置都是为了实现君主权力的充分施放。各国中央官府作为当时国家权力的核心,其统治意志需要地方官府来配合实现,所以从权力的重心来看,中央官府机构是主要的,地方官府机构是辅助的。
就具体部门机构而言,主辅差别是指战国时期各国具体部门机构中的长官与史官或文吏在制作令书时存在部门长官作为发令者处于核心地位,史官或文吏作为书写者处于辅助地位的不同。在特定部门机构中负责长官就是该机构的权力核心,其在该机构所能发布的令书的制作过程中具有绝对主导作用,史官和文吏只是为了帮助其长官更好地实现其权力决策,而从事一些提供建议、起草文书、书写文书等秘书性工作,只起相对次要的辅助作用。如《周礼·秋官·大司寇》云“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④,是说司寇具有制作治理天下的三种法律的权力,但是制定律法涉及多层次、多方面的问题,以司寇个人之力显然很难完成。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司寇作为司法系统的最高长官在制定该类法典时可能只是把握大的原则性方向,具体法律条文的制定,则由其下属史官来负责。不过司寇有较为绝对的权力启用或废止其下属史官起草的某些具体法律条文。战国其他机构令书制作过程中的权力运行关系与此基本类似。
(三)令书制作者职能有总揽与分管的不同
战国令书制作者职能的总揽与分管是根据阶级国家权力运作的实际需要而产生的。因为权力系统中存在等级关系,国家权力被层级分割,所处的权力层级越高其权力就越大,其所能管理的地域及事务范围就越大,反之越小,因此高层权力机构所管理的地域与事务范围,往往会涵盖整个国家社会事务的各个方面。如《周礼·天官·大宰》云“太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以八法治官府……以八则治都鄙……以八柄诏王驭群臣……以八统诏王驭万民……以九职任万民……以九赋敛财贿……以九式均节财用……以九贡致邦国之用……以九两系邦国之民”①,就是说作为最高执政官的大宰要辅助周天子管理整个国家,要掌管与制定六典,负责邦国、官府、都鄙、百官万民的管理工作,统领九贡、九式、九赋、九两、九职等财政及人民生活,而这些工作内容几乎涵盖了当时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战国时期各国行政系统中的最高长官,如相邦、相国等,拥有的权力及处理的事务从内涵上与大宰并无不同,只是由于时代变化,在某些具体细节上有些差异,如其权力的大小,在春秋时期由于国家模式的原因,大宰或执政卿所能直接管理的政治区域并不包括那些卿大夫控制的具有个人领地财产属性的家或邑,但到了战国时期,随着宗法分封社会的解体、官僚体制的建立,相邦或相国的权力开始通过中央直接任命的地方长官,如郡守、县长、县令等,深入各个地方,因此其对国家的控制力显然要强于之前的大宰或执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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