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验哲学的存在论题》:
一 作为区域存在论的先验哲学
普遍逻辑的形式的可能性在于一种思想的规则,而先验逻辑的形式的可能性又在于什么呢?对先验逻辑来说,说其形式的可能性就是说我们经验的可能性,而且这个形式必须具有存在论意义。因为如前面所说,先验逻辑是一个与对象有关的逻辑,在其中对象是一个有区别的差异性的对象,而普遍逻辑只处理对象一般。正如康德所说,“作为普遍逻辑,它抽掉了知性知识的一切内容及其对象的差异性,并且只与思维的单纯形式打交道”①。不论是先验逻辑还是普遍逻辑,我们都可以一般地叫作与对象有关的思想的科学,但问题就出在这个“对象”上。在普遍逻辑中,这个对象我们可以叫作一切已经存在的物,但这个物并没有得到“是其所是”的把握,因为它忽略了在对象中存在的差异。我们要把握的是对象,是一个能与其他对象得以区分的对象。这个问题是出在思想的问题上,而不是对象的问题上,这是由先验逻辑的思想规定所证明的。
那么在先验逻辑中能让对象与其他对象得以区分的思想把握又说明什么呢?毫无疑问,在先验逻辑中对象只有被思想所规定才是可能的,也就是说,只有这样对象才作为对象。更重要的是说明我们在先验逻辑中对对象的调查是就对象的对象性而调查,只有从对象的对象性出发,我们才可以说某物(something)作为某物,才可以说某物作为一个区别于其他的存在者的某物。对象的对象性在此作为人和世界之间的一种存在论结构的基础或保证。具体说,只有从对象的对象性出发,我们才可以把概念作为存在论谓词归结于某物,从而表达某物的一种存在方式。因为如果不调查对象的对象性,对象作为一般的外在的存在者的区分是不可能的,那样我们处理的仍然是对象一般。所以说,先验逻辑只有以对象的对象性出发,有区分和差异性的对象才可以作为先验逻辑所处理的对象。但必须注意的是康德在先验逻辑中处理的对象是那些现实存在者(the Extant),“因为哲学是来自单纯概念的理性知识,而数学则是来自概念构造的理性知识”①。这也就是先验逻辑不构造对象——先验感性中时间和空间作为对象但不是一个存在者,而是就已经存在的对象而言。正因为如此,海德格尔认为先验逻辑是作为一般地现实的存在者的存在论(as Ontology of the Extant in general)。为什么先验逻辑中处理的是现实存在者呢?这与先验逻辑的纯粹思想的基本规定有关。我们知道,纯粹思想只处理那些来自刺激的对象的表象。为什么先验逻辑必须是一种关于对象的存在论呢?这是因为只有在存在论的意义上的对对象的规定才能让对象具有区别于其他对象因而本性上属于自身的差异性,只有这样先验逻辑才能具有与普遍逻辑的本质差别,只有这样对象才能在先验逻辑中被规定为对象自身,但这一切都要以先验逻辑以对象的对象性为出发点和前提。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只有作为现实存在者的存在论的先验逻辑本质上才能与我们的知性相关——先验逻辑的形式在于思想与对象的存在论关系。
先验逻辑的形式及其形式的形式意义就是指我们经验的可能性,也就是什么东西让我们的经验可能。答案当然是先验逻辑的形式,因为在这个形式中存在者的存在能得到表达。但是,我们知道这个形式本身的形成是先天的独立于经验的,可同时让经验成为可能。这就是先验如何可能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中形式本身得到了规定,也就是那个必须能表达存在者的存在的形式,而不是像普遍逻辑那样与一般对象相关从而与存在者的存在不沾边的形式。这也就是说,我们要发现一个有规定的封闭的区域(领域).在其中存在者的存在能够得到表达,但这个区域的发现是先天的。这就是在康德哲学中逻辑与存在的一种关联。先验逻辑作为现实存在者的存在论就意味着先验哲学要将这个区域的构建作为自己的主题。
严格说来,这个区域就是我们经验的发生区域,它不只来源于对逻辑形式的简单规定,而且这个规定只是为了让这个区域的形成成为可能。对形式的规定其实就意味着直观和思想共同构成了我们经验的可能性,意味着这个区域的建立与知识的两个基本要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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