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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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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德国刑事程序法原理
0.00     定价 ¥ 59.00
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21614114
  • 作      者:
    托马斯·魏根特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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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德国著名刑事法学家力作

国内权威刑事法学者翻译

了解德国刑事程序法*新发展

促进刑事程序法领域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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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Thomas   Weigend(托马斯﹒魏根特),1949年出生,现任德国科隆大学法学院教授、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其研究领域涉及刑法教义学、刑事诉讼法和国际刑法。他已经出版专著7部(其中两部已经被翻译成中文出版:《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德国刑事程序法》,岳礼玲译)、学术论文150多篇、判例评论和书评30多篇、刑法典评注3部,是当今德国最重要的刑事法学家之一,同时是在英语世界最为著名的德国刑事法学者。

江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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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以简洁明了的方式阐述德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理和*新发展,既可以作为法学院本科生的外国刑事诉讼法教材,也可以作为研究生和教师的有益参考。本书的出版,对于扩展我国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都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本书作者托马斯   魏根特教授是德国最重要的刑事法学学者之一,世界顶级刑事法学刊物——《整体刑法学杂志》的主要编者之一,也是英语世界最负盛名的德国学者之一,其《德国刑法教科书》(与耶赛克教授合著)一书已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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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德国刑事诉讼概述

高原* 译

一、德国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一)刑事诉讼的阶段

德国刑事诉讼被划分为三个阶段:由公诉检察官主导的侦查阶段、检察官向法院提交正式起诉书之后的中间阶段以及审判阶段。如果法院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就需要执行生效判决。人们也可以将此视为刑事诉讼的下一个(第4个)阶段,但人们通常将执行刑罚这个阶段——尽管部分规定在《德国刑事诉讼法》——视为与真正的刑事诉讼程序分离的一部分。

当检察官或警察发现可能存在犯罪行为时,即启动刑事侦查活动。在大部分案件中,被害人或目击证人向警察和检察官控告或者举报犯罪行为的发生后,检察官随即负有调查这一犯罪行为的义务。①侦查旨在查清案件事实,事实范围以使检察官决定是否存在充足理由提起公诉(即能否合理期待嫌疑人在审判中被定罪)为限。如果检察官认为存在充足理由,他就会向审判法院提交一份起诉书,并将囊括各种文件及侦查结果的卷宗一并移送法院。

在之后的中间阶段,审判法院将——在陪审员不参与决策的情况下——审查卷宗,并根据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预估审判程序能否作出有罪判决。在此一阶段中,审判法院也会审查被追诉人的行为(已经得到证明)是否合乎检察官指控罪名或其他罪名的定义。虽然法律允许法院在中间程序调查证据,但实际上极少发生这种情形。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法院会针对(检察官的)指控安排庭审。

在审判阶段中,法院——更常见的情况是该法庭的主审法官——有责任收集、展示足以支持法官作出裁判的证据。控方和辩方享有广泛的参与权,但主审法官才是保证现有证据足以查清事实以及主导讯问的主体。

(二)《德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渊源是《德国刑事诉讼法》。《德国刑事诉讼法》可以追溯到1877年,但自那以来,也经过了多次修正。虽然经历了这些变动,但是仍然基本保留了德国刑事诉讼总体上的纠问制结构。

在1877年,德国还颁布了《德国法院组织法》,该法对民事和刑事审判中法院程序的特定事项作了规定。《德国法院组织法》确定了各级法院的管辖权、审判公开以及主审法官维持法庭秩序的权力。

德国宪法,即1949年《德国基本法》,仅包含了少量与刑事诉讼相关的条文。《德国基本法》第97条规定了法官独立性。《德国基本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不允许存在任何特别法院,任何事项均须经法律事先确定的法官来加以裁决,排除将特定案件分配给特定法官的裁量权。《德国基本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均享有听审权,同条第3款规定了一罪不二罚原则。《德国基本法》第104条为国家机关剥夺公民自由作了保护性规定,其中包括了:任何对自由的剥夺,必须要有国会立法的授权;除非法官作出裁定,否则的话,任何人被逮捕之后,只能被拘留到逮捕日期的第二天。

在这些具体规则之外,宪法一般性地宣告联邦德国建立在法治国原则之上。涉及刑事诉讼的若干规则,都与法治国原则有关,例如,被告人接受公正、无偏见的法院审理的权利,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以及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此外,宪法还广泛列举了基本权利,其中一些权利与刑事诉讼有密切联系。最重要的是,《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款宣告公民的人性尊严不容侵犯。例如,对人性尊严的尊重,意味着要禁止国家对公民施加任何压力以强迫自证其罪,人性尊严还要求国家机关尊重每个公民的核心隐私区域。为宪法所保护的其他(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基本权利还包括了通信、通讯秘密自由(《德国基本法》第10条)、住宅不受侵犯(《德国基本法》第13条)以及发展个人人格的一般性自由(《德国基本法》第2条第1款)——本条被视为赋予公民个人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行事的自由,除非该自由受到(符合比例原则要求的)立法规定的限制。

《欧洲人权公约》自1952年以来在德国就具有联邦法律的效力。在德国法律体系内部,《欧洲人权公约》的位阶在宪法之下。德国法院不仅在适用《欧洲人权公约》时考虑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还将其作为解释德国宪法或其他法律的辅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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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德国刑事诉讼概述               1

一、德国刑事诉讼程序概述   1

(一)刑事诉讼的阶段 1

(二)《德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2

(三)实行侦查和公诉的机关 5

(四)侦查和公诉的门槛、合法原则与追诉便宜原则  6

(五)被追诉人/被告人的地位   9

(六) 经济犯罪特别侦查程序   11

二、侦查措施   12

(一)锁定嫌疑人  12

(二)审前对嫌疑人的讯问   13

(三)在侦查阶段对证人的询问(包括原告/

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14

(四)对嫌疑人的逮捕和羁押查讯   17

(五)审前拘押 18

(六)对邮政通信(信件)的拦截   23

(七)对电信通讯内容(内容数据)的拦截 25

(八)对通讯传输数据的监控 27

(九)公共与私人领域的监听、监视 29

(十)对银行交易的监控  32

(十一)对物品的追踪和对人的跟踪 32

(十二)数据挖掘及建档  34

(十三)进入相关场所(“犯罪现场”)  35

(十四)搜查和扣押   36

(十五)对计算机的在线搜查 41

(十六)冻结   42

(十七)提交证据的令状  43

(十八)借助专家的帮助  44

(十九)秘密侦查  45

(二十)控制下交付   46

三、公诉/检察措施 47

(一)侦查和公诉的启动  47

(二)单方面的案件转处  48

(三)多方参与下的案件转处 50

(四)恢复侦查因多种原因结案的案件  52

(五)移交审判,出庭支持公诉  53

四、证据 54

(一)利用非法或不当手段取得证据的法律地位   54

(二)书面证言的可采性  56

(三)在其他成员国取得的证据的地位  58

五、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和起诉期间的权利   59

(一)无罪推定 59

(二)辩方自行调查的权利   60

(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61

(四)通知他人逮捕信息的权利  62

(五)提交书面证言的权利   63

(六)请求采取特别侦查行为的权利 63

(七)被告知其陈述有可能会被用作证据的权利   65

(八)要求精确表述证言的权利以及完整、准确

记录证言的权利 65

(九)在接受讯问时参考文件的权利 66

(十)查阅相关法律的权利   66

(十一)被告知与被害人和解可能性的权利 66

(十二)被告知羁押地点的权利  67

(十三)被告知指控罪名的权利  67

(十四)在审前程序中查阅案卷  68

(十五)嫌疑人在审前程序中获得翻译帮助的权利 69

(十六)在审前程序中保持沉默的权利  70

(十七)法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71

第二章德国刑事侦查阶段的人权保障       72

一、导言 72

二、犯罪侦查的现代技术  72

(一)宪法考量 73

(二)侦查手段各论   75

三、警方讯问   82

四、法律援助   86

(一)聘任的辩护人   86

(二)指定的辩护人   89

五、对侦查的司法控制 91

(一)令状  91

(二)无令状情况下采取的行动  92

(三)救济  94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          97

一、导论 97

二、积极参与的权利   98

三、消极防御的权利   99

四、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略)  105

五、结论 105

第四章假定被告无罪              106

一、导论 106

二、无罪推定的内容   108

(一)何谓“推定”   108

(二)无罪推定的积极作用   109

三、什么不是无罪推定 110

四、无罪推定和举证责任  114

五、无罪推定的后果   121

(一)口头宣告有罪   121

(二)事实上将某人作为罪犯来对待 123

(三)刑事程序的后果 125

六、结论 128

第五章刑事审判中的职业法官和非职业法官      130

一、职业法官   132

二、非职业法官 134

(一)历史根源 134

(二)现今德国陪审员参审的案件范围  136

(三)非职业法官的选拔  142

(四)非职业法官参审制是否应该保留  143

第六章强制措施             147

一、介绍 147

二、宪法背景   148

(一)人格尊严 149

(二)隐私权   151

(三)个人交流自由   152

(四)通信和通讯秘密 153

(五)住宅不可侵犯的权利   154

(六)计算机网络的完整性   155

(七)行动自由 155

(八)无罪推定 156

(九)限制基本权利:比例原则  157

三、强制措施   159

(一)逮捕和审前羁押 159

(二)搜查  162

(三)扣押  166

(四)人身检查 167

(五)监听  170

(六)谈话窃听 173

(七)卧底  174

四、程序问题   176

(一)检察官的角色   176

(二)警察的角色  177

(三)司法监督 178

(四)非法侵犯权利的救济   180

五、总结性评论 184

第七章比较视野下的公诉检察官角色        185

一、引言 185

二、公诉检察官与刑事侦查   186

三、 检察官的职权范围   190

(一)检察官的角色:当事人一方抑或法的守护者 190

(二)作为法官的检察官  193

四、控制检察官 204

第八章职权制模式的衰退           208

一、大陆法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一个不可能的实践   208

二、德国协商式司法的惊人发展  213

(一)辩诉交易在德国 213

(二)根源与原因  219

(三)协商式判决的合法化   227

(四)同意抑或真相   231

三、一个无需理论的实践  238

第九章当能达成控辩交易时为什么还需要审判               242

一、审理是必要的吗   243

二、审理是有用的吗   254

三、审理会存续下来吗 261

(一)争议案件 261

(二)无争议案件  263

四、结论 265

第十章纠问主义:未来的模式          266

一、真实的重要性  266

二、真相的定义及其与诉讼模式的关系  272

三、对立模式的融合   279

(一)混合制系统  279

(二)撤退中的纠问制程序   282

(三)“折衷”模式概述   287

四、结论 292

第十一章德国刑事诉讼的昨天、今天和明天    294

一、德国刑事诉讼的结构  294

二、原则性革新的模式 304

三、未来的刑事诉讼:趋势   306

(一)审理刑事案件时不让法庭变成剧场   306

(二)诉讼协商 312

四、结论 316

第十二章没有消息就是好消息          318

一、德国的刑事量刑   319

二、刑事制裁实践  327

(一)现状  327

(二)过去  335

三、刑事政策如何应对 339

四、结论 344

译者后记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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