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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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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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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21616385
  • 作      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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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出台标志着粮食流通法治治理进入了新阶段。《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坚持党政同责、协同发力,首次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坚持为耕者谋利,明确了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政策措施;坚持为食者造福,着力提高优质安全的粮食供给水平;坚持为业者护航,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他强调,要自觉增强依法监管意识,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完善配套制度规范,增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可操作性;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引导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依法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快实现粮食流通依法监管的根本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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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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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2021年2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0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在加强政策性粮食管理方面,《条例》的针对性举措有:

一是严禁虚报收储数量,严禁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二是严禁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三是严禁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四是严禁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五是严禁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六是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严禁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七是严禁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八是政策性粮食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在完善粮食流通市场监管措施方面,《条例》修订主要作的规定有: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转变监督管理方式,从事前的收购资格许可转变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二是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三是明确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措施。四是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加强粮食流通中的质量安全监管,《条例》修订主要作的规定有:

一是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卫生健康、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实施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二是规定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收购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三是规定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四是规定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品质检验。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五是规定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或者霉变、色泽气味异常等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六是加强区域性粮食污染监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对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条例》修订主要作的规定有:

一是将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作为粮食经营活动的原则要求。二是规定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减少粮食储存损耗。三是规定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四是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技术,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鼓励经营者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引导粮食经营者节约粮食,降低粮食损失损耗。

为严厉打击粮食流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粮食流通秩序,《条例》修订主要作的规定有:

《条例》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粮食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提高了违法成本。例如,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或者在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情节严重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违法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同时,《条例》修订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与追究刑事责任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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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0号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1月4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1年2月15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 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 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等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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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人就《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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