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导读》:
根据物权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2014年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也明确将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健全农村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开展这项工作,一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强化物权登记管理,有利于依法确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二是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客观需要。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核心是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关键是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将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三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承包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性权利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明确权利归属、定分止争的根本措施,登记文件和证书是调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关键证据。四是完善农村社会管理,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需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延包形成的,经过多年发展,一些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一些地方的承包情形因为征收、征用和占用等事由发生了变化,还有一些地方原本就存在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以前确认的土地承包状况与实际土地承包情况存在一定误差,迫切需要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把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落实到户,妥善解决实践中的农村土地承包问题。五是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需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或者用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以及受让方依法再流转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提供了重要依据,可以提高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效率,有利于发展和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在此基础上,各地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也可以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公开、公正、公平。
2002年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随后,各地逐步开始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1年,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正式开始全国范围内的试点工作。2015年,农业部、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安排部署全国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截至2018年,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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