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论法学新思维》:
11月30日开始,质疑的声音突然出现:罗尔被指“诈捐”,因为罗一笑的善款早已凑齐,且自费部分仅4万余元,以其经济条件完全能够承担;小铜人公司则被批“带血营销”,通过附条件捐赠,利用网友对罗一笑病情的善意关注扩大公司知名度。更专业的讨论围绕《慈善法》展开:首先,罗尔声称自己的行为是“卖文”,但其文章之所以被大量“打赏”,并非由于给读者带来了精神满足,而是由于网友对作者处境表示同情,因此必须界定为“个人求助”;其次,《慈善法》将“个人求助”行为排除出“慈善”范畴,不适用相关监管程序,使该领域高度依赖缺乏制度保障的人际信任,在互联网环境下更是导致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亟待加以完善;最后,《慈善法》虽然允许“个人求助”,但禁止具有“利他”性质的“个人募捐”,即便是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也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是故罗尔声称将全部赏金捐给贫困白血病儿童的行为,以及小铜人公司的募捐行为,均涉嫌违法。
所有这些讨论,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信息技术的反噬效应。如果没有用户高达数亿,且通常与移动通信设备捆绑、操作极其便捷的微信,如果微信没有开通电子支付渠道和“打赏”功能设置,或者没有开发“公众号”产品以至于造就了“粉丝经济”,那么“罗尔诈捐”就不可能获得如此巨大的“成功”。但更深刻的技术反噬问题,还在于网络传媒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数字鸿沟”。这个问题,至今只有一篇网文有所触及,该文提到中国还有众多真正需要帮助的贫困重病患者只能无助等死,其原因就在于“家人不懂得炒作,不会上网写虚假煽情文章”。剔除情绪化的表述,此文实际上意识到,中国的网络公共领域在善于/不善于利用网络媒体技术的人群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新数字鸿沟”,其影响十分深远。
1996年,美国前任副总统阿尔·戈尔于创造了“数字鸿沟”一词,主要用于描述信息富有者与信息贫困者之间在“信息硬件和软件的拥有,以及网络的接入、使用、培训等方面的差距”。但“罗尔诈捐事件”真正揭示的,并不是设备、技术或知识层面的传统“数字鸿沟”。罗尔能够获得网友的大量捐助,不仅仅因为他拥有计算机或手机并安装了一款微信软件,也不仅仅因为他作为一名作家写得一手感人肺腑的文章;那些难以得到民间捐助的重病患者并非无法使用能够上网的工具,也并非不能把反映自己或亲友困难的文字上传网络。二者之间真正的数字鸿沟,在于对网络传媒技术造就的新网络文化的不同理解程度。
熟悉新网络文化的罗尔掌握了微信用户容易接受的短小、煽情文风;洞悉了微信朋友圈独特的社会结构,这种社会结构既建立在“好友”关系之上,又通过“好友的好友”迅速扩展,既能够在熟人之间产生“道德绑架”效果,又能够在陌生人之间实现信息的“病毒式传播”;消除了向他人求助的心理障碍和违法顾虑,将自己的行为视为靠本事“卖文”;深谙于打造“十万+”文案的“套路”——与“大号”合作,或者依靠专业机构的商业性营销。可以说,尽管同样拥有互联网软硬件设备,但罗尔是网络传媒技术塑造的信息社会的深度“涵括者”,大量真正遭遇困境的人,则在一定程度上被这个社会系统“排除”了。“新数字鸿沟”之“新”,就在于它形成了一种文化意义上的“涵括/排除”效应。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新网络文化,不理解这种新文化的人,即便能熟练操作信息软硬件,也根本没有生活在信息社会。其结果是,原本旨在促进沟通交流的信息技术,反而加剧了群体之间的隔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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