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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理念与制度研究
0.00     定价 ¥ 66.00
通辽市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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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21623468
  • 作      者:
    胡志斌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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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以刑事诉讼理念为基础

以刑事诉讼原则为准绳

详尽论述刑事诉讼制度

瞻望刑事诉讼改革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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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胡志斌,法学博士,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独撰出版法律著作近30部,独立发表法学论文50多篇,主持国家*、省部级等科研项目12项,主持省级教学研究项目2项,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奖3项,代表性著作有《刑事诉讼理念与制度研究》《刑事诉讼原理与制度探索》《法官素质养成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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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理念是柏拉图哲学思想的核心概念,它是指事物的原型或者是永恒形态。刑事诉讼理念也即刑事司法理念,是刑事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活动的理论基础和价值诉求,是立法、司法和法学研究应当秉持的一种基本观念和法治信仰。不论诉讼法学研究者,还是司法工作者,其研究行为或者司法行为都会受到理念的影响。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没有科学的思想或者先进的理念,就没有开拓和创新。作为司法工作者,要想跟上法治时代前进的步伐,就必须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树立当代刑事司法理念,并用以指导其实践活动。当代司法理念究竟包括哪些内容,智者见智,仁者见仁。笔者在本书中主要论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同等重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以及“公正第一、效率第二”这三种基本理念。

 

第一节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同等重要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所谓的惩罚犯罪,是指侦查机关、控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依据事实和证据,对构成犯罪的被追诉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实现刑罚目的。所谓的保障人权,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诉讼过程中,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要依法保护所有的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 具体而言:(1)无罪的人不受追究;(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3)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4)保障被害人和其他受到犯罪影响的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统一对立的关系。一方面,基于惩罚犯罪诉讼理念的要求,一旦有犯罪行为,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都应该积极行动,惩罚、打击犯罪;另一方面,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给予保障,不得进行法外剥夺或者限制,特别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收集证据的程序等直接关系人身权利的诉讼活动要严格依法进行。在具体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设计中,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能够同步得到实现,但也存在一些发生冲突与矛盾的情形,此时则需要根据利益权衡的原则作出选择。例如,对于采用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由于非法取证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上需要予以排除,但有时非法证据本身又具有查明案件事实以惩罚犯罪的功能,因此,在一些情况下又需要有条件地予以采纳。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往往呈现出原则加各种例外的状态,以便在各种具体情形下更好地权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两个方面理念。

 

二、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研究

人权问题不是一个本体论问题,而是一个实体问题。它总是具体地与人的“生活世界”相连,因而人权只可能接受来自实践的批判。刑事诉讼活动是一种司法实践活动,是国家专门机关实现国家刑罚力的活动。刑事诉讼的结果往往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益甚至生命等最基本权利的给予或剥夺。因此,保障人权既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方面和基本理念之一,也是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

诉讼活动作为权利救济性的程序性活动,其主要任务就是保障人权, 实现司法为民的法治和政治任务。具体到保障人权的内容和形式,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主要体现为诉讼权利的保障。就人权的主体而言,在诉讼活动中人权的主体是指诉讼活动中人权的享有者,不同诉讼活动,人权主体范围也不尽相同,对此,诉讼法学者在 20 世纪 90 年时代就开始探讨。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涉及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程序性权利是实体性权利在诉讼程序中的延伸,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其目的是维护实体性权利。而实体性权利在刑事程序中的实现,有赖于程序性权利的行使。基于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的关系,刑事诉讼中程序性权利的分配与运行,均应以刑事程序所涉及的诉讼参与人的实体性权利为基点。由于受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经济状况、人权保障意识、犯罪状况以及司法人员的素质等因素的制约,一般说来,刑事诉讼法关于程序性权利的规定与刑事程序及其结果所涉及的实体性权利相适应的程度同人权保障的理想状态往往会有差距,这就要求我们法学界深入开展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理论研究,通过研究成果的创新为立法和司法关于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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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第一节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同等重要 / 002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 002

二、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研究 / 003

第二节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 014

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关系的界定 / 014

二、程序公正的理论解读 / 015

第三节    诉讼效率 / 018

一、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关系的界定 / 018

二、诉讼效率的理论解读 / 019

第四节  基于刑事诉讼基本理念的“刑事诉讼”定义 / 021

一、学术界关于“刑事诉讼”概念的表述 / 022

二、关于“刑事诉讼”概念表述的述评 /024

三、“刑事诉讼”的新表述 /026

 

第二章  刑事诉讼基本制度研究

第一节    刑事辩护制度 / 032

一、辩护制度的历史演变 / 032

二、我国辩护种类的理论概括 / 034

三、值班律师制度述评 / 037

第二节    审级制度 / 039

一、构建审级制度的基本理念 / 040

二、审级制度的基本形式 / 043

三、我国审级制度的历史考察 / 045

四、外国审级制度的基本情况 / 047

五、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评析 / 049

六、我国审级制度的困惑 / 052

七、我国审级制度的改革愿景 / 053

第三节    审判公开制度 / 058

一、审判公开应当向谁公开 / 059

二、审判公开的中外立法综述 / 060

三、公开审判与新闻报道的关系 / 063

  

第三章  刑事诉讼程序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第一节    刑事诉讼审前程序诉讼化 / 068

一、刑事诉讼审前程序诉讼化的价值诉求 / 068

二、刑事诉讼审前程序诉讼化的构造模式 / 072

三、域外刑事诉讼审前程序诉讼化的评介 / 075

四、我国 2018 年刑诉法修改前刑事诉讼审前程序诉讼化的嬗变 / 079

五、我国 2018 年刑诉法修改中审前程序诉讼化的表现 / 082

六、我国刑事诉讼审前程序诉讼化的未来发展 / 083

第二节    侦查程序相关问题探讨 / 087

一、侦查模式评介 / 087

二、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之主张的认识缺陷解析 / 094

第三节    关于公诉权制约机制的探讨 / 102

一、公诉权制约的历史必然和理论基础 / 102

二、检察机关公诉权制约机制的域外考察 / 105

三、我国公诉权制约机制的现状与不足 / 108

四、强化我国公诉权制约机制的思考 / 113

第四节  行刑主体改革:从多元化到一体化 / 115

一、对我国行刑主体多元化的反思 / 116

二、行刑主体一体化的内在逻辑 / 119

三、行刑主体一体化的基本构造 / 122

  

第四章  刑事诉讼制度与司法文化的良性互动

第一节    诉讼文化概述 / 126

一、法律文化 / 126

二、诉讼文化 / 128

第二节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诉讼文化的关系 / 128

第三节    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文化冲突 / 129

一、中西方诉讼文化概述 / 130

二、中西传统诉讼文化的差异 / 131

三、中西方诉讼文化的冲突对刑事诉讼改革的消极影响 / 136

第四节  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文化接轨与整合 / 137

一、中西方诉讼文化认同与接轨的可能性与必然性 / 138

二、刑事诉讼改革与诉讼文化的整合 / 139

  

第五章  刑事诉讼相关司法制度的配套改革

第一节    司法问责制度 / 142

一、司法问责基本范畴的理论阐释 / 142

二、域外司法问责制度的考察与启示:以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为样本 / 151

三、理论缺失与制度缺憾:司法问责的反思 / 160

第二节    司法奖励制度 / 173

一、我国法官奖励制度的现状 / 174

二、我国法官奖励制度存在的问题 / 176

三、重构我国法官奖励制度的构想 / 180

第三节    司法保障制度 / 184

一、建立司法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 184

二、法官素质养成的物质保障 / 186

三、法官素质养成的职务保障 / 189

第四节    司法资源配置制度 / 192

一、分配正义:司法资源配置的理论基础 / 192

二、基于分配正义的法官资源配置原则 / 194

三、对我国法官资源配置现状的检视 / 196

四、优化我国法官资源配置的路径选择 / 200

第五节  律师到法官职业转换的域外实践与启示 / 206

一、律师到法官职业转换的域外实践:以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为样本 / 206

二、域外律师到法官职业转换的缘由解读 / 212

三、域外律师到法官职业转换的启示 / 215


参考文献 / 221

后记 /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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