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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官与治民:清代律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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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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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62091226
  • 作      者:
    林乾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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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林乾,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国家重点学科、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典志组专家、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北京市社科基金等项目多项。著有《中国古代的权力与法律》《传统中国的权与法》《言官与康乾政治》《康熙惩抑朋党与清代极权政治》《雍正十三年》《曾国藩大传》《清代衙门》等。发表专业论文60余篇。中央电视台《百家讲坛——雍正十三年》主讲人,在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讲述临刑呼冤等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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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治官与治民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治国理政的两大基本方面,也是保障长治久安的社会基石。清朝通过不断修改律例,极大完善并丰富了治官与治民的法律体系。在法律实践中,特别强调治官之法的系统化建构,以及严于治官的法律适用,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国家治理体系,即法律极为详备与臣僚束身奉法。
  《治官与治民:清代律例法研究》通过监察体系的嬗变、完赃减等例的实施与废止等呈现治官之法的多重面向;通过教唆词讼罪、聚众罪等历次修定特别是法律实践,透视治民之法的展开及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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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治官与治民:清代律例法研究》:
  刘儒恒是本案我们特别关注的讼师。如果说任儒同完全没有是非,理应受到惩罚,然而与任儒同不同,正是讼师刘儒恒的介入,才使得三命之案得以转圜。梳理寿州案有几个关键环节,都是刘儒恒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才使得案件向事实依归,最后得到较公正的判决。一是寿州案发后一年有余,已经由原被双方“私下和息”。作为尸亲,张伦之兄张怀因为与张体文家本是同族,而张伦在张家做杂务,即得到张家的照顾,遂对张伦之死没有异议。李赓堂父子的尸亲李东阳已经拿到张家二千四百两银子,知州郑泰因没有按规定上详,有把柄在任手中,遂通过管门家人苏三也给李东阳五百两银子。至此,当事双方已经取得“平衡”。其后重新提起诉讼的是与尸亲没有关系、同姓不宗的李复春,而李复春的状子是刘儒恒所写(刘儒恒称他看过,这是讼师规避惩罚的通常做法),随即江督陈大文受理,并审出通奸谋毒。这是寿州案的第一个关节点。而陈大文之所以受理,是因为主要涉及知州郑泰匿案、书吏衙役通同舞弊。李复春的控状能够控准,这是需要借助讼师刘儒恒的“刀笔功夫”。铁保在奏报中称三命之案本是中蛇毒而死,无所谓通奸,是李复春“突出”,才有后来的“通奸”“谋毒”。
  寿州案的第二个关节点是鄂云布诚轻情节,即没有改变因通奸谋毒的事实,但犯罪主体变为家长且已故的张体文,而包括郑泰在内的官员责任被“化小”,这是官府惯常的“化大案为小”的做法。此时,正是刘儒恒遣子刘荣先京控,并先在刑部审理,使得寿州案的更多情况在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备案”,同时也敦促此案的审理。其后最终判决的基本事实整体没有超出这份“备案”。此时如果没有刘儒恒一控,案件会以“温和”的方式结案,但真凶不会出现,张家名声虽有损失,但用的是张体文怀疑胡氏与张伦通奸而谋毒,至于是否真的有通奸之事,没有确定。同样,张家人受到一些惩罚,包括张体文的孙子,而他是未成年,可以通过纳赎解决。由于刘儒恒一控,刑部有了初审,请旨派新任总督复审。
  寿州案的第三个关节点,也是惊天逆转的一次,是铁保的复审定案。这里本案至关重要的一个关节点,因为他颠覆了通奸、谋毒的陈大文之奏、鄂云布之初审。逆转的关键是抓到了讼师刘儒恒“诬告”。因此如前所述,铁保把案件偷题转换为“遵旨审明讼棍诬奸毙命重案核拟具奏事”,此次案件完全“平反”,而讼师刘儒恒成为主角,因为讼棍例不足以惩治,按凶恶棍徒例发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而张大勋等前经陈大文奏准革除的举人要开复,“平反”昭雪的官员遇昌、周锷等要议叙。这也是寿州案发以来地方高官第一次正式的结案报告。此次刘儒恒成为被告,也成为最大的“输家”。刘儒恒当然不会接受,遂有遣妻第二次京控,也才有初彭龄之抚皖,才有寿州案回归真实,才有张家一死(张大有斩立决)、一遣(张大勋),才有被害人分得张家家产的经济补偿,才有多位大员遣发新疆。在初彭龄第一次奏报“大概情形”一折中,从叙事的逻辑关系中,已经非常清楚表明刘儒恒起到的正面作用。在叙述铁保“平反”前后与初彭龄抚皖的关联时称,“刘儒恒遣子刘荣先以减轻情节赴京呈告,奉旨饬交督臣铁保,审系烘板中毒身死,并非因奸谋命缘由核拟具奏”,“适刘儒恒之妻刘汪氏复赴都察院翻控,奏奉谕旨,交臣(初彭龄)审办”。嘉庆帝关于寿州案的第一次见诸实录的谕旨,也证明刘儒恒对寿州案的推动:谕军机大臣等:安徽寿州民人张伦、李赓堂、李小八孜三命中毒身死一案,前因屡控屡翻,交初彭龄审讯。这里的“屡控屡翻”,确切说,就是刘儒恒分别遣子、遣妻在都察院和步军统领的呈控。而作为被告的张家,以及原告李复春,在此前都没有京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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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会典、则例与国家治理
清会典、则例的性质及其与律例的关系
五朝《清会典》纂修与清代行政法制
从《清会典馆奏议》论《会典》的性质
巡按制度罢废与清代地方监察的缺失
清代吏治腐败的法律诱因——以“完赃减等”例为中心的考察
清朝以法治边的经验得失
清代宫廷管理法制化初探
刑部例之教唆犯罪、聚众犯罪及旗人特权法
讼师对法秩序的冲击与清朝严治讼师立法
从叶墉包讼案看讼师的活动方式及特点
一个讼师家庭的两代上诉史
刑部郎中成“讼棍”——嘉道严惩“讼师”的扩张解释
清代聚众行为的法律控制——以讼师庄午可聚众抗法案为核心
聚众定例:清代法律重刑化的转折
清代乾隆时期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控制及其效果考察
因灾致变:乾隆朝群体性事件高发的“灾害”诱因及类型分析
新喻漕案与包世臣罢官——探究文献背后的真相
清代旗、民法律关系的调整——以“犯罪免发遣”律为核心
论清代前期澳门民、番刑案的法律适用
户部则例与清代民事法律
《户部则例》与清代民事法律探源
《户部则例》的法律适用及其他
清代律例法的价值及其他
传统中国法的“人道”意涵——以清代“犯罪存留养亲”为中心的考察
清代赦宥制度的特点
清朝对民众的法律教育
丁日昌抚吴期间的司法变革
沈家本与满汉“一法”
《刑案汇览》的编撰及其价值
论传统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成因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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