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化治理理论:导论》:
在这种观点中,法律不会维持自身,政策和计划也不会实现自身。政府行动的恒常监督是必需的,政府的持续观察和执法也是必需的。制衡的复杂网络能够降低政府腐败和不执法的风险。法律也不是完美或完全稳定的,因为社会中不存在完美和完全稳定的秩序,也不存在通过自然法则来规定社会组织的事物的自然秩序。好的法律是可适应的,能适应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变化,适应军事和经济必然性的情况变化,适应内部和外部的价值、意愿、权力及可能性的变化。
这五种模式既有理论起源也有经验起源,既产生理论效果也产生实践效果。在话语建构范围内,它们是在经验实在中不以纯粹形式存在的理想模式。在受被观察到的实践的启发并对治理实践产生几个世纪影响的范围内,它们在治理世界中是可观察的。由于我们把社会理解为由其他自创生系统所组成的自创生的社会系统,所有的结构和要素都随时间逐渐被重塑,甚至基本类别也会随时间而改变。例如美国,社会可以从公民共和主义转变成自由民主,同样也在美国社会,还会看到类似社群主义的地方复兴。因为自创生的再生由路径依赖、相互依赖和目标依赖所标记,又因为共同体从来不会被一种话语完全支配,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在任何给定的时间点,人们可以在一个社会中辨别不同模式的特征。这些特征既可以归因于过去的内部变异,也可以归因于追踪过去的范式模型。辨别公民共和特征(作为第二成第三种声音)能否通过指涉从始至今的进化线索来很好地说明,或者辨别它是否是曾经占支配地位的组织模式的残存物,这需要描绘治理进化路径的图景。
这些模式把进化的不同路径表述并简化为政治、法律和经济之间结构耦合的不同模式。它们也可以被看作基本概念的不同构成,这些概念似乎被大多数模式在理论和实践上所共享。个人、组织、共同体、政府、公民、权利和义务、参与和代表、法律、市场、政治、私人和公共物品都是反复出现的。这些概念既能在这些理论模式中找到,也能在自文艺复兴以来大多数西方社会的历史自我描述中找到。这些模式因此可以被理解为对个人与共同体、小共同体与较大共同体(在民族国家初期)以及私人关系与非个人角色之间等联结中通常被观察到的差异的理解。每种模式都代表了一种关于什么存在和什么应当存在的不同叙事,关于现存的和理想的社会及其组织模式的不同叙事。一些叙事证明比其他叙事在促进变化上更具说服力。治理变化可能被这些叙事所引发,是因为它们适合现存的实践,尽管表现出微小的差异,或者表现出与现存实践的差异,它们由于与其他话语和实践进化产生共鸣而具有说服力。具有新观点的新阶级可能已经出现,一个看上去不同于周围所见到的东西的模式可能很具有说服力,因为那种差异以及与他们的一些核心信念的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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