跌宕起伏的案例回放 深度细致的案例剖析
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 重点实用的政策法规
本书精选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银行、信托、证券、基金、国际金融市场等方面备受关注的37个国内外典型案例;对国内互联网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了列式和解读。按照“案例回放”“案例焦点”“风险警示”“防控措施”“不忘初心”“金融本质”和“专家点评”七个层次展开,梳理案例脉络,对案例从法律与金融角度进行细致分析,指出案发原因,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导 读
科技的发展带动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是科技创新的产物。
互联网金融作为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功能的结合,依靠大数据和云计算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形成功能性金融系统及其服务系统,包括基于网络在线平台和金融服务的金融市场系统,基于网络平台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服务体系、金融组织体系、金融产品体系以及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等。与其形成鲜明对比的就是传统金融。
现今,互联网金融包含众筹、P2P网贷、第三方支付、数字货币、大数据金融、信息化金融等模式。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有以下六个特点:
一是,互联网金融成本低。在互联网金融模型下,资金的供需双方都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完成自己的信息筛选、匹配、定价和交易。由于无传统的交易媒介,没有交易成本,所以也就不存在高额的垄断利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以省去开设网点的资金投入和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在开放透明的平台上快速找到合适的金融产品,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节省时间和精力。
二是,互联网金融效率高。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计算机处理。操作过程完全标准化。客户无须排队等候,业务处理速度更快,用户体验更好。例如,贷款审批依赖于电子商务积累的信用数据库。在数据挖掘和分析之后,引入了风险分析和信用调查模型,客户只需几秒钟就可以申请到用款。
三是,互联网金融覆盖广。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可以突破时间和地域限制,找到互联网上所需的资金资源。因此,金融服务更直接,客户群更广泛。此外,互联网金融客户主要是小微企业,涵盖传统金融业的一些金融服务盲区,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四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快。依托大数据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以余额宝为例,余额宝上线18天,累计用户数达到250多万人,累计转移资金达66亿元。
五是,互联网金融管理弱。第一,风险控制管理弱。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银行风险控制及合规和收集机制尚不健全,容易导致各种类型的风险问题。第二,监管弱。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较低,也缺乏完备的监管与法律体系。因此,整个行业面临许多政策和法律风险。
六是,互联网金融风险大。风险作为本书主要讨论的问题,本章中主要讨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风险,以及如何防控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风险。
风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互联网风险。互联网金融开展的金融交易活动依赖于互联网信息的虚拟性。根据双方在互联网上提供的信息,决定是否可以达成协议。因此,如果要顺利实现或者操作互联网金融,双方必须首先确保双方在互联网上提供信息准确可靠。但现在一些违法分子利用互联网技术窃取个人有效信息,然后利用虚假信息在线进行金融交易,从而产生交易风险。例如,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免费Wi-Fi等窃取个人信息,然后进行非法金融交易。互联网风险也反映在信息传播的广泛性上。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可信度基本上是由用户评估产生的。一旦客户对平台进行了不良评估,风险会迅速扩散。
二是,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仍然属于金融的范畴,因此传统金融业的风险也存在于互联网金融中,主要体现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上。信用是金融交易顺利开展的大前提,传统金融业将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调查。根据调查结果,选择优质客户进行金融交易。虽然互联网金融现在可以借助大数据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但目前还没有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这会导致信用链接风险。与传统金融业相比,互联网金融缺乏担保人的信息,容易导致信用风险。再者,互联网金融资金的流动性相对较大,在出现金融安全风险的情况下,风险应急机制并不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不完善,更容易导致流动性风险的产生。
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需要有针对性的措施。为了应对信用风险问题,可以明确界定行业准入门槛和行业运营标准,平台有责任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同时,要完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加快信息共享,拓宽信用数据采集渠道。对于流动性风险,主要是建立流动性管理指标体系,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和评估,并利用大数据预测流动性风险。此外,应建立应急计划以应对大规模运行。为应对法律合规风险,应运用法律法规来界定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主要方面,明确法律底线,并促进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合法合规。法律法规与时俱进,结合时代发展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行业的新发展。鉴于操作风险,一方面,需要减少终端、平台和网络的设计缺陷,提高使用的简单性和清晰度,建立业务操作规范和系统,以减少错误操作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和交易对象的培训,以提高他们对设备操作的熟悉程度。面对技术风险,需要加强技术团队建设,开发新的安全技术,不断修复漏洞,利用防火墙、数据加密等可信技术,通过多个用户名确保数据安全,检查代码、短信、认证等实现认证。
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关键在于系统建设。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一个新课题。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监管创新需求和监管人才缺乏等问题。
本篇为各位读者列举近年来金融市场中主要的风险案例,其中,不乏有一些知名的大型平台和大型互联网金融机构。本书对其中暴露的风险,进行具体分析,剖析其内在因素,以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净化互联网金融市场。
合法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
主要区别
——600亿元庞氏骗局
案例回放
2018年4月9日,A(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自首,称A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产生巨大资金缺口致使无法兑付投资人本息。公安机关随即开展调查。同年4月11日,上海浦东新区警方官方微博通报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已依法立案侦查。警方通报指出,A公司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偿还前期投资人到期本息,系典型的庞氏骗局。
A公司是一家大型互联网金融公司,全国分支机构众多。在其背后,隐含着一个巨大的利益集团。据警方调查发现,整个集团包含诸多线上、线下关联平台和关联公司,涉及多个行业多种业态,网罗了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科技服务公司、商务咨询公司、贸易公司等多家子公司,同时该公司还与诸多线上平台有密切关系。
A公司采用传统的门店推销与互联网营销相结合的线上、线下交易模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自2013年10月起,周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全国开设1,000余家线下门店,招聘员工并进行培训后,通过广告宣传、电话推销及群众口口相传等方式,以允诺年化收益5.4%—15%不等的高额利息为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所谓的“鑫月盈”“鑫季丰”“鑫年丰”“政信通”等债权转让理财产品。
自2015年2月起,周某又在互联网上开设多个线上理财平台,对外大肆销售非法理财产品,涉案金额达600余亿元。
案例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案中A公司虚构项目、伪造标的,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案件主要聚焦如下几个方面:一是,A公司旗下部分分公司不具备从事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经营资质,违法开展业务。2017年10月,一份落款为环翠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环翠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代)的《风险提示》中指出,A公司威海分公司涉嫌违反相关管理办法,不具备从事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经营资质。虽然其后A公司方面回应称,由于企业合规转型的进度并未跟上当地政府的要求,公司将逐步取消线下门店(或转型线下门店),转型线上,但其无牌照经营的行为已跨越监管红线。
二是,采取线下发展客户的形式,公开宣传。《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均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机构不能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不得线下售卖互联网金融类产品。
三是,A公司虚构项目、伪造标的靠“借新债还旧债”“拆东补西”的形式骗取资金,并且大部分资金最终都被该公司挪作自用。例如,在某一项目中,A公司将个人投资的钱统一归集后,分批分期转移至A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另行创立的北京某财富集团。其后,再通过该公司投资到周某用于赚取个人利益的项目上,如萍乡某新能源汽车项目等,其本质根本不是真正的P2P业务。
2016年7月,A公司涉嫌资金池,通过线下门店POS机直接划扣投资人的投资款到A公司的账户上,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私设资金池,明显属于违规行为。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A公司的行为明显有资金池和自融的嫌疑,而且其线上理财平台发布的项目信息披露透明度较差,导致无法判断项目的真实性。自此,该公司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才正式揭开于公众眼前。
经调查,A公司名下某理财平台花费巨额成本进行包装。从该平台官宣的大事记栏目可查到,A公司不仅是中国女排的互联网金融品牌高级赞助商,更是把广告打到了国外。A公司于2015年9月登陆被称为“全球LED显示屏最高舞台”的纽约时代广场,并且之后又亮相伦敦希思罗机场T3航站楼入口LED屏。除高调的广告营销外,各种公益活动也是A公司热衷的另一宣传法宝。
另外,A公司还有很多山寨证书,进行虚假宣传。2017年7月的一份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总队对A公司的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为了提升公司形象,在未提供相应资料和参与评比的情况下,通过广州A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中企某(北京)信用评估中心购得‘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某级信用企业’等三块信用证书及铜牌,并以此对外宣传”。此外,工商处罚信息还显示,A公司还存在非法搜集个人信息、虚构理财项目等行为。
风险警示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合法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界限比较模糊。从法律层面看,两者主要有如下区别:
第一,借贷范围不同。前者针对的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对象,而后者的借贷对象存在广延性,亦即借贷的范围为具有不特定性,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第二,利率的高低不同。前者的利率一般较低,且是在法律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之内;而后者的利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利率最高限额。
第三,两者的行为目的不同。民间借贷行为的指向性比较明确,往往是用于生产经营等特定的急需资金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吸取公众资金至其“金融机构”后,其目的虽是通过货币运营等金融手段获取利润,但资金使用方向并不明确。
防控措施
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征,从监管角度看,《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21号)中关于P2P网络借贷业务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1) 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 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
不忘初心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国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具有重要意义。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
但是作为非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更应依法合规地稳健发展,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要求,坚决杜绝各类乱象情形的发生。
金融本质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属于金融,互联网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专家点评
201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张承德在“中国金融外包峰会”上发表演讲。其认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动向是金融新业态的发展趋势。这个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个发展趋势是专业化。互联网金融一开始出现,大家一哄而上,反正也没人管,但是随着大量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涌现,市场竞争的加剧,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出现了专业化态势。第二个发展趋势就是规范化会带来规模化。因为通过网贷管理办法,它的硬门槛并没有提高,但是软门槛大幅度提高,即通过安全技术要求、合规行为的界定、合法利益的保护、资金存管,特别是信息披露的要求,会大幅度提升门槛。小机构没有办法承受这么高昂的合规成本,尤其它的网络安全性,要求定期认证,要有专业机构定期认证,信息披露要求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这些成本都是非常高的,所以它的规模化趋势根本承受不了。第三个发展趋势是多样化。现在已经出现各类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平台,这些平台,各种金融产品在平台上进行交易,也出现了多种金融服务的方式,如信贷顾问这种模式,有效连接银行等金融机构和消费者。这是服务和市场的发展规律,一个平台只销售一个产品是一定会消亡的,这种多样化趋势未来还会继续发展。
目 录
前 言
一、 互联网金融市场篇
导 读
1. 合法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区别
——600亿元庞氏骗局
2. 如何有效识别庞氏骗局并进行风险防范?
——探底某宝网集资大骗局
3. P2P平台投融资服务中,国有公司担保模式是否一定可靠?
——重庆最大P2P平台某金融债务违约事件
4. 司法实务中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北京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5. P2P平台的公开宣传行为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P2P勿越非法吸存雷池
6. P2P网络借贷的资金安全问题与防范措施
——上海某线上P2P理财平台逾期兑付事件
7. 银行出具假履约保函,责任该如何厘定?
——巨额罚单下的互金私募债违约第一案
8. “金融+长租公寓”模式风险浅析
——首例长租公寓爆仓事件
二、 传统金融市场篇
导 读 057
9. 防范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号称高收益的原始股骗局
——A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始股非法融资2亿多元
10. 行业经济恶化的前提下,投资私募债产品不可过度依赖股东隐性担保
——A集团私募债实质违约事件
11. 银行理财产品亦存在真实性风险,应谨慎购买
——A银行投资10亿元购买B银行假理财产品案
12. 从业人员伪造银行印章致操作风险事件,应敲响行业警钟
——A银行航天桥支行假理财产品案
13. 过高的不良资产率是导致银行风险事件的直接重要因素
——1998年A省银行关闭案
14. 金融机构投资应遵循分散性原则,合理控制投资比例
——衍生品市场巨亏案例
15.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私售飞单现象不断蔓延,急需监管补位
——A基金保险飞单事件
16. 央企信用背书并非项目真实性的绝对保障,投资者应谨慎甄别虚假或关联融资行为
——假借央企之名的某案乱象
17. 传统大型金融机构亦可能存在高操作风险,投资者应时刻贯彻“买者自负”观念,科学决策
——A信托公司兑付门事件
18. 名人效应下,监管当局如何判定信息披露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及是否涉嫌误导市场消费者?
——赵某禁入证券市场事件
19. 不合理的公司资本结构与过于激进的商业扩张模式对资金链断裂具有叠加效应
——A公司资金链断裂事件
20. 严格执行公司内控制度、确保审计独立性是防止财务造假的有效措施
——A公司财务造假事件
21. 网络借款需选择规范P2P平台,警惕不合格借款人非法集资
——A公司惊现1.5亿元兑付危机
22. 在破除刚兑的情况下,挑选金融产品不应完全依据借款主体性质
——百亿俱乐部成员A信托公司两度逾期
23. 国资背景不能保证刚兑,债权人风险须自担
——广东省A市公路局欠债26亿元遭停贷
24. 风险管控能力强弱决定了担保公司能否稳定经营
——天津A担保公司代偿违约案
三、 国际金融市场篇
导 读
25. 无节制增加金融杠杆是引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
——美国次贷危机中的典型案例
26. 准确把握国际格局新变化,提早谋划应对,对于防范海外经营风险至关重要
——德国A银行遭受美国140亿美元天价罚单
27. 监管不力成为外汇交易行业中联合操纵、欺诈作弊“潜规则”的罪魁祸首
——六大跨国银行操纵汇率遭美联储58亿美元罚单事件
28. 风险管理失控导致资产负债管理战略错误
——美国A集团过度涉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而陷入危机
29. 杜绝开展国家明令禁止的业务才能真正完善企业内部控制
——中国A(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巨亏5.5亿美元
30. 急功近利、贪婪冒险的赌场文化导致公司最终破产事件
——A公司财务造假致破产事件
31. 加强对员工的管理与约束是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的必要组成部分
——英A银行倒闭事件
32. 虚假的增资扩股信息是否属于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A公司虚假增资扩股案
33. 金融印刷厂排字工人得知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并买卖股票是否合法
——夏某猜测内幕信息案
34. 上市公司普通工作人员无意知晓内幕交易信息可否买卖公司股票?
——谢某证券内幕信息猜测案
35. 泄露上市公司尚未公布的重要信息是否构成犯罪
——得克萨斯州A硫磺公司隐瞒重大信息案
36. 上市公司内部人的责任不同于公司股东,但获悉内幕信息是否同样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基某内幕信息领受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案
37. 上市公司内部员工与外勤人员联手购买本公司股票,是否可以认定为操作证券价格行为
——日本H证券公司合谋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
四、 金融市场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
导 读
1.互联网金融市场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4月12日)
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
(2018年3月28日)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2017年12月1日)
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
(2017年6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年9月30日)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8月17日)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5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8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2月13日)
2.传统金融市场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2日)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2018年10月22日)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2018年10月22日)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2018年9月26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2018年4月27日)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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