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出版时间 :
无库存
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制度史析
0.00     定价 ¥ 128.00
秦皇岛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3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201143354
  • 作      者:
    柏桦
  • 出 版 社 :
    天津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1-01
收藏
作者简介
  柏桦,男,北京市人,1953年4月出生,自1979年始,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央民族大学、日本大阪大学学习和工作,先后获得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指导教师:韦庆远教授)、历史学博士(中央民族大学,指导教师:王锺翰教授)、文学博士(日本大阪大学,指导教师:滨岛敦俊教授)。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日本和歌山大学经济学部非常勤讲师,日本大阪大学文学部客员研究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双聘教授、博士生导师,青海省昆仑学者,天津市优秀法学家。现任安徽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双聘教授。
  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法律制度史。已出版《明代州县政治体制研究》《中国政治制度史》(第3版)、《中国古代刑罚政治观》《柏桦说明清律例》《柏桦讲朱元璋御案》等29部专著,在各类刊物发表论文150余篇。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的《法律讲堂》(文史版)播放其主讲的《明清妙判》《明清奇案》《明清御批案》系列节目400余集次。
展开
内容介绍
  《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制度史析》收录的26篇论文是作者从2012年至2016年发表的40余篇论文中遴选出来的。其中,涉及政治制度史方面的论文,既有关于古代地方官的设置与管理智慧、历代便宜权的授予、古代官设救助机构设置等较为宏观的论述;也有对相关的各项制度,诸如明代常礼、明代府与县的关系、明清官员俸禄等问题的分析;还有对诸如武当山管理、闸坝官、宣慰司与宣抚司等细小制度的研究。涉及法律制度方面的论文,远论《周易》中的犯罪学说,外论朝鲜的《经国典》,而重点还是放在明清法律制度方面的研究,这也是此前学者关注比较少的问题,诸如《大明律》的编纂、明代宫廷法规、明清收养孤老及越诉律例、正法与就地正法、罪犯发遣新疆、涉藏民刑案件处理,以及各种与法律相关的制度。
  《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制度史析》对于我们今天建设民主法治国家,乃至于研判未来中国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发展具有警示和借鉴意义。
展开
精彩书摘
  《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制度史析》:
  金、元时,在全国重要地带设行尚书省或行中书省,作为中央临时派出机关,以便于管理某个地区的事务。元世祖忽必烈为了有效地控制全国,把行省变为固定的行政区。行省即行中书省,或简称为省。元代除大都周围一带称为“腹里”,直属中央的中书省管辖,吐蕃和诸王封地由宣政院管辖之外,在全国设立了河南、江浙、江西、湖广、陕西、四川、辽阳、甘肃、云南、岭北、征东11个行省,以实现对国土的管辖,省制自此形成。元代的省设丞相一人、平章二人、左右丞和参政各二人,为省的主要长官。丞相一般都由中央朝廷的大臣兼衔,不轻易实授,实际上主持省务的是平章事,而平章事是二人并列,不分高下,为的是防止个人独断专行。元代设行中书省,意在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故在划区时突破以山川地理自然环境划分疆界的故套,而是以便于中央控驭为前提,以去险破固为要点,着重防范地方势力的坐大及据险割据挟兵力和资源以对抗中央的行为。
  明初一承元制,地方设行中书省,洪武九年(1376),在尚未废中央的中书省的情况下,便率先废去地方行中书省,改制为承宣布政使司,意即承皇帝的旨意,推行宣布皇帝颁发的政令,其明显的目的是为了有力地集中权力,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布政司~级由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等三司(别称藩司、臬司、都司)分管行政、司法监察、军事行政。布政司没有省之名,却有省之实,把一省的事权一分为三,以消除省级官员独揽全省政务权力的局面。三司各有分工,但在本身分管的政务中遇有问题,必须会同其他两司共议,不允许独断,而所议定的政务必须上报朝廷核准,使三司的权力受到限制和牵制。
  一省之内取消统率全省政务的部门和官员,三司鼎立,分别垂直接受朝廷的领导,本意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但也随之出现了无人主管全省性的大事、政务处理缓慢互相推诿责任,乃至延误时机的现象。特别是遇有紧急军务、突发事变和复杂事件,三司分治就更显得迟滞,难以及时裁定和迅速采取措施。明永乐年间(1403-1424),派遣都察院都御史、御史及其他特委官员到各地总督漕运。为完成任务,这些官员被授权统一指挥“三司”长官。明中叶以后,相继出现总督、巡抚、巡略、巡按等官,这些官虽是以监察官或军事长官的身份被临时差遣,但掌有总管一方的实际权力,说明地方政务需要有一定的集中处理权,完全撤销省级集中统率的部门和职官并不符合政务的需要。
  清代的总督、巡抚是法定的省级封疆大吏。总督辖一省或数省,是地方最高军政长官,例兼兵部尚书、侍郎和都察院右都御史衔。巡抚辖一省,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或加兼兵部侍郎衔。总督和巡抚各设有衙门,但衙门内不设职能机构,仅设书吏、笔帖式若干人,辅助督抚办理一些文案工作。各省还设有布政使司、按察使司、提督军门。布政使司设布政使一人,主管本省的民政和财政;按察使司设按察使一人,主管司法和监察;提督军门设提督一人(有水师的省加设一人分管),主管一省军政。从品级来看,布政使为从二品、按察使为正三品,低于巡抚(正二品);提督为从一品,高于巡抚而与总督平级。但从政务上来看,他们都是督抚的下属和职能部门,需要接受督抚的领导;从统辖上看,他们都直接对中央负责,有权直接向皇帝奏报政务,乃至密报督抚的言行。由此可见,督抚虽然是各省军政事务的总负责人,但必须受到下属官员的监督和牵制,很难形成自己的势力团伙。
  ……
展开
目录
政治制度编
古代地方职官设置与管理智慧
历代便宜权的授予
明代《诸司职掌》
明代的常礼与应用
明代对武当山的管理
明清官员俸禄
——兼论高薪养廉
明代闸坝官
明代宣慰与宣抚司
中国古代官设救助机构的得与失
明代府与县的关系
法律制度编
《周易》的犯罪学说
洪武年间《大明律》编纂与适用
朝鲜初年经国典
明清“收养孤老”律例与社会稳定
明代宫廷法规
明代职官有犯的诉讼
清王朝罪犯发遣新疆制度
清代涉藏民刑案件研究与展望
清代甘青川滇藏区的行政体制
清代藏区法制研究述评
嘉庆时期青海藏族与蒙古族之间抢劫牲畜案的处置
清代的上控、直诉与京控
明清溺毙子女现象分析
正法与就地正法考
枭首与死刑制度
清代青海司法的“因俗而治”
参考文献
后记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温馨提示:请使用秦皇岛图书馆的读者帐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