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文化与地方社会:中国古代史新探/文史哲丛刊第二辑》:
通观前人对《大祝》“九拜”的分析,可以得出两点结论。
首先,所谓“九拜”并非按同一标准对拜礼所做的分类,其中有些概念之间的关系不是并列关系,而是交叉关系或包含关系。也就是说,《周礼》作者只是集中列举拜礼名称,并非严格按照逻辑学规则为拜礼划分类别。例如“奇拜”和“褒拜”,一般认为是分指一次拜和两次拜(或多次拜),这里用的分类标准是施拜数量,与“稽首”、“顿首”、“空首”等根据施拜方法划分的概念显然不在同一层面。
其次,“九拜”中常用的礼节其实只有两种,即拜手(空首)和稽首。我们不妨逐次分析一下“九拜”中的其他概念:“顿首”大多在危急、紧迫、请罪或丧礼等特殊情境下使用,段玉裁等对此论证甚详,可以不再讨论。“振动”,所指不明。“吉拜”、“凶拜”,据郑玄说,都是特指丧礼中使用的拜礼,孙诒让等则认为吉拜是指平常使用的“尚左手”的稽首、空首等礼节,凶拜是指居丧时“尚右手”的稽首、空首、顿首等礼节。按郑玄说,吉拜、凶拜都不是常用礼节之按孙诒让说,吉拜、凶拜则是说明拜礼性质的泛称,外延很广,包罗甚多,不是确指一种具体的拜礼。“奇拜”和“褒拜”,侧重描述施拜次数,分类标准就与拜手、稽首有所不同。最后的“肃拜”,一般解释为军中之拜或妇人之拜,也不是常规礼节或通行礼节。据此,“九拜”说虽然罗列了很多名称,但除了拜手和稽首以外大都不属于常规拜礼。这和我们在其他资料包括金文资料中看到的周代拜礼情形也相吻合。段玉裁曾说,“九拜”之中,前三种(即稽首、顿首、空首)为“体”,后六种为“用”。他所谓“体”即主体、基本之意。其实,既然顿首专用于急迫、丧礼等特殊场合,那么它也就不具有“体”的性质,真正可以称为拜礼之“体”的只有拜手(空首)和稽首。
正是由于拜手、稽首最为常用和通行,延续的时间比其他过于专门的拜礼更为长久,所以秦汉及后世学者对这两种拜礼的论述也最清晰。对于怎样拜手,怎样稽首,两者的表敬程度有何差别等问题,大家的看法比较一致。下面综合相关论述,对施拜的一般情况和两种基本拜礼的仪容作一简单说明。
(1)凡拜必跪。拜手、稽首以及顿首诸拜礼,都是先下跪然后行礼。今人说的“跪”,在先秦文献中习称为“坐”——当时的正规“坐”姿是两膝着地、臀部置于脚后跟上面。因此,凡拜必跪这一习惯,用周人的话来说,就是凡拜必“坐”。《说文解字·足部》日:“跪,拜也。”拜必先跪,但跪却不一定拜。《说文》并非每条注解都绝对严密,许慎只是着眼于跪和拜的密切关联,所以直接以“拜”释“跪”,意思是说“跪”就是施拜时的那种坐姿。
孙诒让为说明凡拜必跪,举有两条例证。一条是《国语·晋语二》所记晋公子重耳行礼事:重耳接受秦国使者的吊唁,“再拜不稽首,起而哭”。孙氏指出:“彼不稽首,而日‘起’,是凡拜必跪之确证。”另一条是从《仪礼》中归纳的通例:“饮酒之礼,凡拜,必坐奠爵,然后拜,既拜之后,始执爵兴。”这两证包括实例和通则,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2)凡拜必拱手。两手手心向下,叠于胸前,手形稍弯而呈合覆之形,是为拱手。拱手有“尚左手”和“尚右手”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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