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的基质:先秦诸子的世界》:
要准确理解《韩非子》的思想特质,还得区别先秦法家与术家的不同。
两千年来,学界依据《汉书·艺文志》的分类,没有“术家”的说法。刘向他们的意思是,“术”是“法”的一部分,在法家的范畴内。其实,这只是从那个时代需要出发的分类,因为专制统治的手段,必是“法”“术”合一的。但是,当代再认识诸子思想,目的是寻找新的政治文化建设的思想资源,这样就有必要把“法”与“术”分割开来。道理很简单,作为政治思想,“法”的部分可批判吸收,而“术”的部分必须彻底否定。
由此,该明确《韩非子》是一部术家的著作。
其与以管仲、商君、李斯为代表的法家思想的不同,至少有五个方面可辨别:
(一)国家本位与君权本位。法家考虑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旨在于国家富强,讲国家本位。术家则考虑君王个人利益,以君王个人权力的巩固、意愿的满足为目标,讲君权本位。术家所说的国家富强,只是建立个人权威的基础。这一点是郭沫若在《十批判书》中提出来的,是区别法家和术家的关键。虽然在两千多年专制政权中,朕即国家,国家本位等同于君权本位,但是在思想本旨里,在学理上,两者该是有区别的。
(二)组织控制与人事控制。法治系统由各级机构构成,有组织性、稳定性。法家对于每一个臣下的升降都根据法规,在机构的功能要求下进行,讲的是组织控制。术治则是君王以私智操纵权柄的行为,往往君王控制若干关键职位的臣宦,臣宦又控制再下一级的臣民,这样通过人事控制,构成统治体系。法规运用与否,看其是否有利于控制,带极大的随机性。
(三)已定公正与或然公正。绝对公正指在法规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权,这在等级社会中是不存在的。这里的已定公正,是法家所追求的。指已定条件下的绝对性,就是在制订法规时已经保障了君王特权,法规公布后所有人一律遵守,君王也不能超越已赋予的特权。或然公正指在法规公布后依然变动无常,赏罚以国君当时当地的统治需要甚至当下心情而定,这是术家所表现出来的。它在个别事件下可能公正,但是或然的,变化无常。已定公正是组织控制的原则,或然公正则掺人了个人私欲和情绪因素,是人事控制的必然。
(四)法规至上与权术至要。在法家看来,法规是立国之本,绝对至上,保证了法规的实施也就保障了国家的富强。君王的权威在于法规所确立的至尊地位,在于他是最高的监督者。法家还认为重权术祸害无穷。相反,在术家看来,权术才是统治的关键,君王的地位是由其操纵权术的才能和策略所决定的。
(五)集权主义与专制目的。法家要求中央集权,因为中央集权能保障国家的统一和强盛,对社会各阶层都有利。术家则要求专制,考虑御臣之术,特别强调君王应具备监察、控制臣下的素质,使天下控制于一人之下。
上述可知,法家和术家都是对儒家道德化政治的否定,都具有功利理性。但是,法家有价值追求,术家则只有工具性质。法家非道德的理性手段背后还有一层国家富强的理想,算得上是一种价值实践。而术家在手段上阴险多诈,残酷无情,在目标上也是为了极端私欲,毫无道德价值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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