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组织权利保护及管理机制比较研究》:
(二)市场主体多元化带来的公平竞争问题
三网融合下的广播市场,新的传输方式产生新的市场主体。新的广播市场主体在与传统广播市场主体竞争的过程中,可能面临一些障碍,特别是公平竞争的问题。比如,优质节目的稀缺性和独占性往往成为市场新进入者的障碍。以体育赛事为例,体育赛事往往是付费收看节目运营商的主要收入来源,由于优质的体育赛事比较少,并且赛事主办方在与节目传播者签的合同往往是较为长期的合同,这就造成已经掌握优质节目资源的传播者具有市场优势,并借助自己的垄断力量削弱竞争对手,特别是新进入市场的竞争对手。市场新进入者想要拥有市场份额,他们就得播放受到观众喜欢的节目,这样就得与在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的付费运营商,比如传统广播组织,在内容上展开竞争。付费电视市场本来就是高度集中的,在中国尤其如此。如果占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垄断了优质节目,那么新的竞争者,比如希望进入广电市场的电信企业,就很难进入这个市场;此外,电视市场上的垄断也会阻碍传播技术的创新与发展以及妨碍消费者选择,因为在垄断的情况下,消费者很可能在自己希望使用的平台上无法看到自己想看的节目。因此,新的媒体平台能够获得优质节目内容十分重要。
就欧盟对体育赛事广播市场的经验来说,与公平竞争相关的法律框架包括两个:部门特定的监管框架和竞争法框架。部门特定的监管框架主要指媒体部门说的,包括两个主要内容:一个是针对与内容无关的电子通信的监管框架,主要适用于拥有较大市场支配力的电子通信运营商;另一个用来监管与内容相关的问题,例如电视无边界指令(TV Without Boders Directive)。要求有线电视运营商承担必须传输义务。竞争法框架主要指欧盟条约的第81条和第82条,禁止竞争者之间的限制性协议以及占有支配地位的运营商的滥用行为,其他还有并购控制条例(Merger Control Regulation)禁止“严重损害有效竞争”的并购行为。
三网融合后,传播市场上的主体可能包括:内容供应商、频道供应商、无线电视运营商、付费有线运营商等。市场上出现的产品也非常多样化,有视频点播、准视频点播、付费观看等。整个传媒市场大致可以分为上游市场和下游市场。上游市场涉及内容的制作和购买,下游市场涉及内容向消费者的传输。但是上游市场的行为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下游市场的竞争状况。欧盟主要针对以下三种市场行为做出干预:联合销售、联合购买、长期独占合同。对于联合销售行为,欧盟的措施是:联合销售行为可以影响到市场上游的竞争状况,比如当欧足联代表各个足球俱乐部进行销售谈判时,就可能涉嫌针对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的协调,因此可能会限制上游市场的竞争;另外,欧足联通常是在独占的基础上把免费和付费权一揽子捆绑销售给各国单个的电视广播组织,并且合同会达到数年之久,这样就有可能限制市场下游的竞争状况。欧盟解决以上问题的措施包括:1.媒体权销售合同不超过三年;2.实行权利销售招投标制度;3.把媒体权分解为若干权利包,分别销售给不同的市场主体;4.允许各国足球俱乐部以非独占的方式与欧足联平行销售自己所参与赛事的特定媒体权利;5.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欧足联和各俱乐部均可以在互联网上提供节目的视频内容;6.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欧足联和各俱乐部均可以通过通用移动通信系统(UMTS)提供赛事的视听内容。联合购买指的是买方垄断的情形。电视平台联合起来向内容权利人施加压力,以长期低价获得节目内容的播放权。这样会妨碍市场下游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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