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导 论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与劳务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营业税(当时称“工商税”)是当时税收制度的主要税种。1950年,政务院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工商营利事业,一律依法缴纳工商税。1958年税制改革,将当时实行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及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部分合并为工商统一税,不再单独征收营业税。1973年,将工商统一税并入全国试行的工商税。1984年第二次“利改税”将工商税中的商业和服务业等行业划分出来单独征收营业税,并适当扩大征税范围。此时的营业税包括商业零售、商业批发、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信、出版事业、公用事业、娱乐业、服务业和临时经营共11个税目。1988年又增设典当业税目。为充实地方财政收入,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1994年进行影响深远的“分税制”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下:①将商业零售、商业批发、公用事业中的煤气和水等有形动产的销售,以及出版事业等改为征收增值税,而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和从事除委托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服务业则按取得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建立了统一、规范的营业税税制。②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收入按3﹕1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共享;营业税一般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收入全额归地方政府。“分税制”改革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其引发的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被认为是支撑中国经济发展奇迹的关键(张五常,2017)。为了适应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需要,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得到修订,主要内容是减少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项目。营业税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一般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税额不受成本、费用高低影响。这对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十分重要。二是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和邮电通信业3%,娱乐业5%~20%,金融保险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和服务业5%。三是计算简便,便于征管。一般直接用营业收入全额乘以比例税率计算营业税,税款随营业收入的实现而实现,计征简便,但营业税税制也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一是重复征税,营业税一般按全额征税,企业购买的应税服务发生增值以后,对外提供的应税服务按营业收入全额计税存在重复征税,且增值额越高,重复征税越严重。这对技术密集型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极为不利。二是营业税与增值税形成板块并行结构,一项商品销售与劳务提供或者交增值税,或者交营业税。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营业税纳税人处购买应税服务时,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使得采购成本增加,利润下降。同理,营业税纳税人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应税货物,即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进项抵扣,这同样存在采购成本增加、利润下降的问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是以每个生产经营环节上货物或劳务(仅限委托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乘以规定的税率计算整体税负(销项税额),同时通过税款抵扣方式将外购项目在以前环节已纳税款(进项税额)予以扣除,即仅对增值额征税,从而完全避免重复征税,其优点如下:第一,避免重复征税使得增值税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第二,征税范围的广泛性、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使得增值税税源充足,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第三,凭发票抵扣的征收制度使得买卖双方形成有机的扣税链条,在增值税征管上可以相互制约、交叉审计,减少税款流失。
为了完善税制、避免重复征税、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16日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拉开“营改增”改革的大序幕。该方案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为试点行业,将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地区,并呈“雁阵”式在全国逐步铺开。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具体的试点地区、试点时间、试点行业和政策依据如表1.1所示。
表1.1 “营改增”改革进程与试点行业
“营改增”是迄今为止*大规模的税制改革行动(高培勇和汪德华,2016),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营改增”的减税效应直接作用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降成本”任务,也为“去杠杆”等任务提供重要支撑,具有谋一域而促全局的功效。对试点企业而言,“营改增”有助于主辅业务分离、服务外包和投资成本降低,但税负有的不降反升,且可能诱发过度投资和经营流程调整成本等问题。“营改增”对企业的财务效应与应对策略已成为党和国家、企业及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营改增”的政策目标是“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财税〔2011〕110号)。本书以“营改增”的政策目标为立足点,以“营改增”分地区、分行业逐步推进为时间节点,以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综合运用微观经济学、税收学、财务学和会计学知识,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检验相结合的方法,旨在从企业层面系统评估“营改增”的财务效应。
根据“企业税负变化必然影响企业财务行为、绩效和投资者决策”的传导逻辑,全书内容包括:一是“营改增”影响企业流转税税负和所得税税负的作用机理、路径及经验证据,详见第2章和第3章;二是“营改增”影响企业财务行为(债务融资成本、研发支出和劳动力需求)的作用机理与经验证据,详见第4章、第5章和第6章;三是“营改增”对企业绩效(营利能力和全要素生产率)产生影响的作用机理与经验证据,详见第7章和第8章;四是“营改增”的市场反应、趋势及影响因素,详见第9章。具体内容主体框架如图1.1所示。
图1.1 本书内容框架图
PSM: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倾向得分匹配;DID:difference-in-differences,双重差分;DDD:domain-driven design,领域驱动设计
全书内容涉及管理学、经济学等各学科领域,因此需要采用多种研究方法,力求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结合。
(1)调查与访谈法。“营改增”是否实现了政策目标?在现实运行中存在哪些问题?是否切实降低企业税负?对企业产生哪些影响?我们调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与劳务税司、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和试点企业,并与相关负责人员和典型企业财务总监进行访谈,为研究开展奠定实践基础。
(2)演绎与归纳法。“营改增”对企业税负、企业财务行为、企业绩效和投资者产生影响的作用机理是什么?这需要利用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财税体制、融资约束、投资机会和会计处理等多方面的知识进行演绎分析。现有文献对“营改增”的政策效应研究存在哪些问题症结?这需要基于文献梳理,利用归纳法予以总结。从企业层面评估“营改增”的财务效应之后,对实践具有哪些政策建议?这需要基于作用机理和经验证据,从政策制定部门、税收征管机关、地方政府和企业层面予以归纳总结。
(3)DID法。如何分离出“营改增”本身的财务效应?基本的方法是DID法,但其适用的前提是要求政策虚拟变量外生,且研究样本必须满足“平行趋势”假设(Heckman,2000),否则会引发“选择性偏差”。我们首选DID法构建模型,并检验其适用前提。
(4)PSM和DDD法。控制“选择性偏差”的重要方法:一是PSM法,其通过匹配再抽样的方法使得观测数据尽量接近随机试验数据,若观测数据存在依不可测变量选择问题,则采用DID+PSM(Heckman et al.,1998);二是DDD法,其通过剔除处理组与控制组之间不可观测的趋势差异而分离出政策本身的效应。针对“营改增”对企业的财务效应,若DID法的适用前提不满足外生性和平行趋势假设,则采用PSM和“DID+PSM”。若样本年度存在实施其他重要政策(如“八项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的情况,则采用DDD法。同时,我们还采用面板DID和安慰剂检验等方法进行稳健性测试。
(5)事件研究法。“营改增”的市场反应需要运用事件研究法,我们采用市场模型和市场调整模型,按“营改增”分地区、分行业逐步推进的时间节点,分别检验其市场反应,描绘其变化趋势,并利用多元均值回归方法检验该市场反应的影响因素。
从研究内容和目标出发,结合上市公司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全书形成以下观点。
第一,“营改增”对公司流转税税负无显著影响,在区分试点行业、试点公司与非试点公司及所有权性质之后,仍未发现显著影响。“营改增”对公司所得税税负无显著影响,在区分试点行业、产权性质、是否处于优惠区和关系型交易之后,仍未发现显著影响。当考虑金字塔层级后,“营改增”使得试点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税负显著降低。上述结果与“营改增”确立的基本原则“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存在一定差异,但这种差异并不显著,基本符合政策预期。
第二,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相比,“营改增”使上海市地区试点公司债务融资成本略有下降,八省市试点公司债务融资成本显著降低,且使得“上海市和八省市”试点公司现代服务业略有降低、交通运输业显著下降;与非试点公司相比,“营改增”使得上海试点地区试点公司债务融资成本略有下降,八省市和全国性试点公司债务融资成本显著降低。区分产权性质和市场化程度的进一步研究发现,八省市和全国性“营改增”对公司债务融资成本的降低效应仅在非国有企业和高市场化程度地区中存在。
第三,与非试点公司相比,“营改增”使得上海和八省市试点公司研发支出略有增加,全国性试点公司研发支出显著增加。在区分公司规模、生命周期、融资约束水平、机构投资者持股水平及产品市场竞争程度之后,发现“营改增”使得大规模公司,成长期公司,融资约束水平较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较高及产品市场竞争激烈的公司研发支出显著增加。
第四,“营改增”能够显著增加试点企业的劳动力需求,说明此次改革的收入效应大于替代效应。在区分产权性质与国有企业层级之后,“营改增”对八省市试点企业劳动力需求的增加效应仅在非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中存在,“营改增”对全国性试点企业劳动力需求的增加效应仅在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中存在。内源融资约束水平是“营改增”提高企业劳动力需求的重要渠道机制。“营改增”引发的企业劳动力需求增加具有显著的绩效提升作用。
第五,与非试点企业相比,“营改增”使得先行试点地区(上海市和八省市)试点企业的ROA略有增加、ROE显著提升,同时使得全国性试点地区试点企业的绩效显著增加;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相比,“营改增”使得先行试点地区(上海市和八省市)试点行业企业绩效略有上升;整体而言,“营改增”具有绩效提升功能。区分产权性质和税收征管强度的进一步研究发现,“营改增”的绩效提升作用主要集中于国有企业和所处地区税收征管强度较大的企业。拓展性分析结果显示,刺激企业投资是“营改增”改善企业绩效的重要渠道机制。
第六,“营改增”能够显著促进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营改增”对试点服务业和制造业的影响路径有所不同:对试点服务业而言,“营改增”的价格优化效应(即“营改增”后上下游企业形成完整的抵扣链条,缓解了营业税重复征税带来的价格扭曲和效率损失)是驱动其全要素生产率提高的主要力量;对制造业而言,“营改增”的专业分工效应(即“营改增”使得上下游企业的抵扣链条打通,流转税税负下降,供给意愿和购买意愿增强,形成专业化分工激励)是提升其全要素生产率的主要原因。
第七,整体而言,投资者一直将“营改增”视为利好消息,但不同行业“营改增”的市场反应有差异:投资者对交通运输业的反应经历了从“观望”到“利好”的转变,视现代服务业、邮政业、电信业、房地产业与金融业为利好消息,视建筑业为利空消息,对生活服务业持观望态度。针对市场反应影响因素的进一步研究发现,税收敏感度越高和雇佣规模越低的公司,累计超额收益率(cumulative abnormal return,CAR)越高,但固定资产密度与累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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