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禁止因婚恋纠纷侵害妇女人格权益】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理解与适用
[人身安全保护令]
妇女权益保障法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对于妇女未与之建立恋爱关系的人以及前夫、 前男友, 妇女虽不与其共同生活,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此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和作出程序参照适用《反家庭暴力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1)关于申请主体和申请方式。受害人有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可以代为申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2)作出条件。包括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3)案件管辖、作出期限和方式。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4)作出期限和方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5)具体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6)有效期限。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7)对申请人的救济措施。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8)送达范围。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9)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典型案例指引
1. 滥施“家规”构成家庭暴力
案件适用要点:家庭暴力是婚姻关系中一方控制另一方的手段。根据法院查明事实,张某强给陈某转规定了很多不成文家规,如所洗衣服必须让张某强满意、挨骂不许还嘴、挨打后不许告诉他人等。张某强对陈某转的控制还可见于其诉讼中的表现,如在答辩状中表示道歉并保证不再殴打陈某转,但在庭审中却对陈某转进行威胁、指责、贬损,显见其无诚意和不思悔改。遂判决准许陈某转与张某强离婚。判决前,法院依陈某转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张某强殴打、威胁、跟踪、骚扰陈某转及女儿张某某。裁定有效期六个月,经跟踪回访确认,张某强未违反。
婚姻关系中,加害方滥施其制定的不成文家规控制受害方人身自由并实施暴力的,构成家庭暴力,受害方提出离婚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的,法院应准许双方离婚,并依受害方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加害方殴打骚扰受害方。
2.实施精神暴力应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件适用要点:《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因此,被申请人虽然未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给申请人造成肉体上的损伤,但若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侵害申请人精神的行为,法院亦将对其严令禁止,对申请人给予保护。
条文参见
《民法典》第1032条至第1034条、第1038条;《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促进妇女实现全面发展]
第二条【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内容]
第三条【党的领导与政府职责】
[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主体】
第五条【妇女发展纲要、规划及经费保障】
[经费列入地方预算]
第六条【妇联等群团组织的职责】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第七条【妇女的义务】
[加强法律学习]
第八条【制定法律政策充分考虑妇女权益】
[充分考虑妇女特殊权益]
[男女平等评估]
第九条【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条【男女平等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表彰和奖励】
[表彰和奖励的含义和对象]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二条【国家保障男女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包含的内容]
第十三条【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
[妇女实现政治权利的途径和形式]
第十四条【妇女的选举权利】
[提高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比例]
第十五条【重视女干部和女性人才的培养】
[妇女联合会推荐女干部]
第十六条【妇联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
第十七条【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十八条【国家保障男女享有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
[妇女享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十九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搜查]
第二十条【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侮辱、诽谤]
第二十一条【保护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妇女患者在医疗中的知情同意权]
第二十二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
第二十三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性骚扰的含义]
[对性骚扰行为的具体把握]
第二十四条【学校防治性侵害、性骚扰的责任】
[学校处置机制]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的预防和制止对妇女性骚扰的义务】
[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
第二十六条【住宿经营者对妇女的安全保障义务】
[住宿经营者的范围]
[发现、报告]
第二十七条【禁止卖淫、嫖娼等行为】
[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禁止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第二十八条【妇女的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客观、适度]
[肖像权]
第二十九条【禁止因婚恋纠纷侵害妇女人格权益】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三十条【保障妇女健康】
第三十一条【为妇女提供健康服务和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保障妇女生育权利】
[妇女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第三十三条【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和健康】
[婚前保健]
第三十四条【妇女相关公共设施】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三十五条【文化教育权利男女平等】
[妇女享有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三十六条【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
第三十七条【保障妇女平等教育权】
第三十八条【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
第三十九条【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保障妇女平等从事文化活动】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十一条【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男女平等】
[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
[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权利]
第四十二条【就业保障措施】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机制]
第四十三条【招录(聘)中禁止性别歧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女职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五条【男女同工同酬】
[贯彻男女同工同酬原则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晋升和培训方面男女平等】
第四十七条【妇女特殊劳动保护】
第四十八条【怀孕、产假、哺乳期及退休时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
第四十九条【把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第五十条【妇女的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十一条【生育保险、生育休假、生育救助制度】
第五十二条【加强困难妇女权益保障】
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五十三条【财产权利男女平等】
[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
第五十四条【保护夫妻、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妇女权益】
第五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方面男女平等】
[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
第五十六条【保护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第五十七条【保护妇女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
[集体所有]
第五十八条【财产继承权男女平等】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
第五十九条【丧偶儿媳作为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六十条【婚姻家庭权利男女平等】
[婚姻家庭权利]
第六十一条【保护妇女婚姻自主权】
第六十二条【鼓励婚前医学检查或者健康体检】
第六十三条【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第六十四条【男女双方离婚对女方予以特别保护】
第六十五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
第六十六条【妇女在夫妻财产关系中的权利】
[平等的处理权]
第六十七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查明与保护】
[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申报义务]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离婚后发现财产被侵害、侵占]
第六十八条【夫妻共担家庭义务与家务补偿制度】
第六十九条【夫妻离婚时住房的处理】
第七十条【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第七十一条【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第八章 救济措施
第七十二条【受侵害妇女救济途径】
[法律援助]
[司法救助]
第七十三条【妇女组织提供维权帮助】
第七十四条【联合约谈制度】
第七十五条【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第七十六条【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
第七十七条【检察建议和公益诉讼】
第七十八条【支持起诉制度】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未履行有关报告义务的责任】
第八十条【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和未履行有关防治义务的责任】
[告诫]
第八十一条【住宿经营者未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责任】
[警告]
[停业整顿]
[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贬损妇女人格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歧视女性的责任】
第八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的责任】
第八十五条【与其他法律责任的衔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施行时间】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18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录)
(2012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0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2018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5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节录)
(2021年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节录)
(2012年12月28日)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
(2021年9月8日)
婚姻登记条例
(2003年8月8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年4月28日)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1994年12月14日)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1993年11月26日)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年7月14日)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六起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2021年5月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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