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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治理的法律逻辑
0.00     定价 ¥ 168.00
淄博市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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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307228009
  • 出 版 社 :
    武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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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志雄,男,1973年3月生于湖南资兴,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网络治理研究院执行院长、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珞珈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外交部网络外交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三版)法学卷国际公法分支副主编、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WTO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北省国际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网络空间研究院特聘研究员、红十字国际学院(筹)专家委员会委员等职。                袁康,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副院长,武汉大学资本市场法治研究中心秘书长,武汉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联合培养法学博士,社会学博士后。担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商业法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先后在《光明日报(理论版)》《法学评论》《现代法学》《法商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其中多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和《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出版《金融公平的法律实现》《社会变迁视野下的金融法理论与实践》《互联网时代证券业务创新与法律监管》等专著,参编《证券法》《电子商务法》《网络法》等教材,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国证券业协会重点课题、博士后特别资助和面上资助项目等各类科研项目多项。曾获得教育部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湖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证券法、公司法和网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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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2.数据产权理论
  前文已经指出,数据已被列为新型的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体制的配置中发挥重要作用。我国的数据产业也正高速发展,如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中关村数海数据资产评估中心有限公司的相继成立,表明我国数据产业链的形成。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数据跃升为第一生产要素,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繁荣、改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工作效率、推动产业进步等方面都作出了巨大贡献。数据产权理论应运而生,一是基于数据所具有的巨大商业潜在价值,二是基于数据的现代数据存储技术的发展使得数据能够被大量地、低成本地储存,三是基于数据资源的重复使用性,使其区别于自然资源而具有较高的利用价值。
  数据产权理论包括多种权利的集合,涉及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方面,因其直接是在法律领域里探索数据的相关法律权利理论,故数据产权理论成为数据财产权的法理基础。数据产权理论从其根本目的上来说,注重实现资源的配置最优化和开发利用最大化,根据科斯的“公地悲剧”理论,只有产权明晰,各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最终才能达到该资源的最优配置和使用。①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研究数据产权理论为数据财产权制度的建构提供了基本研究思路,具有法理基础的作用。
  数据产权的三大核心问题,是数据产权理论的主要内容,包含数据的所有权问题、数据的使用权问题以及数据的收益权问题。切实解决好核心问题对于理解和运用数据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一,在数据的所有权方面。数据从来源途径上被划分为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由于用户个人是数据信息的初始主体,没有用户的参与和不断更新,数据资源最终将会枯竭,因此,从法理上的私法正义视角来看,原始数据应当归于个人较为合理。企业通过收集获取原始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加工开发利用,享有衍生数据的所有权。此外,有学者还指出考虑到政府数据往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将政府数据所有权单独提出的看法。②厘清数据所有权的归属,将有利于数据财产权的进一步确立。
  第二,在数据的使用权方面。诚然,如何利用数据是数据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也是数据权利开展的核心所在。数据产权理论主张数据的使用前提条件是具备合法性和可利用性。这表现在一方面合法性要求数据信息在使用过程中,不能违背法律法规、不能危及国家社会安全,对数据的财产权建构具有根本指导意义:另一方面可利用性要求数据必须具有利用价值,其若想获得法律保护就必须秉持数据可以为人所用的特性,把握好这一特性就能掌握数据财产权赋权的真正起点。
  第三,在数据的收益权方面。数据收益权与数据财产权制度直接相关联,它们均注重数据主体经济利益的获得,这也是它们确立的直接目的之一。在数据产权理论下,数据企业、国家政府以及个人三方主体均参与到分享数字经济红利中来。数据财产权可以依据这三方参与主体作为指导,进行经济利益的分配。值得注意的是,用户个人作为原始数据主体,实践中往往易忽略其收益权的取得。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基于用户个人存在不重视保护数据信息的现象,另一方面则是由数据企业逐利趋向所致。我们不能凭借上述原因剥夺用户参与分享数据红利的收益权,可以其他非货币形式使个人参与分享数字经济产业的数据红利,如借助免费享受增值服务,提供优惠券或者代金券等形式。这才是一个完整健康的数据产业链条应有之义,也为数据作为新型财产提供指导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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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数据的法律属性与内涵研究
一、数据的基本概念及发展
二、数据的类型化
三、数据的法律属性
四、数据的财产权理论基础
五、数据的法律保护
六、数据的知识产权法保护

第二章 数据权利的体系化研究
一、企业数据权益的体系化:网络大数据产品的法律本质及其法律保护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体系化:以《民法典》时代个人信息的私密性检验为中心
三、公共数据利用机制的体系化:公共数据的公用性实现机制研究
四、结论

第三章 数据安全的立法体系比较研究
一、国内外数据安全管理发展状况
二、数据安全的主要立法模式
三、数据安全立法的基本原则
四、数据安全立法的主要规则制度

第四章 我国数据监管机构的权力构造研究
一、基本概念的厘定
二、我国数据监管机构权力构造现状及问题
三、域外数据监管机构权力构造介评
四、完善我国数据监管机构权力构造的建议

第五章 政府数据开放与公共数据治理的法律机制
一、政府数据相关立法的梳理
二、政府数据开放及其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三、政府数据开放与公共数据治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四、政府数据开放与公共数据治理中法治短板之分析
五、政府数据开放与公共数据治理的法治对策

第六章 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一、作为要素的数据与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
二、数据资源有效流动的逻辑前提与制度保障
三、数据交易平台的功能定位与制度保障
四、数据要素市场运行的配套体系与制度安排

第七章 数据市场竞争的法律规制研究
一、数据市场竞争的现实需求与规制困境
二、数据市场数据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
三、数据市场算法合谋的法律甄别及禁止
四、数据市场平台扼杀式并购的法律控制
五、规制数据市场竞争的理论调适与制度因应

第八章 数据犯罪形态及其刑事规制研究
一、数据安全与数据犯罪
二、有关数据犯罪的立法及司法现状
三、数据犯罪刑法规制的实然路径
四、数据犯罪刑法规制的应然路径
五、结论

第九章 国家数据主权视野下跨境数据流动治理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
一、国家数据主权兴起与跨境数据流动治理理论厘定
二、国际跨境数据流动治理实践调研
三、国家数据主权视野下我国跨境数据流动主权治理需求研究
四、国家数据主权视野下跨境数据流动中管辖冲突及成因分析
五、国家数据主权视野下跨境数据流动治理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建设

第十章 中国参与数据治理国际规则制定研究
一、国际数据治理的基本问题
二、国际数据治理规则的发展状况
三、数据治理国际规则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
四、数据治理国际规则的理论进路
五、中国参与数据治理国际规则制定的理论进路
六、中国参与数据治理国际规则制定的实现进路
七、结语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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