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数据产权理论
前文已经指出,数据已被列为新型的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体制的配置中发挥重要作用。我国的数据产业也正高速发展,如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中关村数海数据资产评估中心有限公司的相继成立,表明我国数据产业链的形成。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数据跃升为第一生产要素,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繁荣、改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工作效率、推动产业进步等方面都作出了巨大贡献。数据产权理论应运而生,一是基于数据所具有的巨大商业潜在价值,二是基于数据的现代数据存储技术的发展使得数据能够被大量地、低成本地储存,三是基于数据资源的重复使用性,使其区别于自然资源而具有较高的利用价值。
数据产权理论包括多种权利的集合,涉及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方面,因其直接是在法律领域里探索数据的相关法律权利理论,故数据产权理论成为数据财产权的法理基础。数据产权理论从其根本目的上来说,注重实现资源的配置最优化和开发利用最大化,根据科斯的“公地悲剧”理论,只有产权明晰,各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最终才能达到该资源的最优配置和使用。①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研究数据产权理论为数据财产权制度的建构提供了基本研究思路,具有法理基础的作用。
数据产权的三大核心问题,是数据产权理论的主要内容,包含数据的所有权问题、数据的使用权问题以及数据的收益权问题。切实解决好核心问题对于理解和运用数据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一,在数据的所有权方面。数据从来源途径上被划分为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由于用户个人是数据信息的初始主体,没有用户的参与和不断更新,数据资源最终将会枯竭,因此,从法理上的私法正义视角来看,原始数据应当归于个人较为合理。企业通过收集获取原始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加工开发利用,享有衍生数据的所有权。此外,有学者还指出考虑到政府数据往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将政府数据所有权单独提出的看法。②厘清数据所有权的归属,将有利于数据财产权的进一步确立。
第二,在数据的使用权方面。诚然,如何利用数据是数据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也是数据权利开展的核心所在。数据产权理论主张数据的使用前提条件是具备合法性和可利用性。这表现在一方面合法性要求数据信息在使用过程中,不能违背法律法规、不能危及国家社会安全,对数据的财产权建构具有根本指导意义:另一方面可利用性要求数据必须具有利用价值,其若想获得法律保护就必须秉持数据可以为人所用的特性,把握好这一特性就能掌握数据财产权赋权的真正起点。
第三,在数据的收益权方面。数据收益权与数据财产权制度直接相关联,它们均注重数据主体经济利益的获得,这也是它们确立的直接目的之一。在数据产权理论下,数据企业、国家政府以及个人三方主体均参与到分享数字经济红利中来。数据财产权可以依据这三方参与主体作为指导,进行经济利益的分配。值得注意的是,用户个人作为原始数据主体,实践中往往易忽略其收益权的取得。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基于用户个人存在不重视保护数据信息的现象,另一方面则是由数据企业逐利趋向所致。我们不能凭借上述原因剥夺用户参与分享数据红利的收益权,可以其他非货币形式使个人参与分享数字经济产业的数据红利,如借助免费享受增值服务,提供优惠券或者代金券等形式。这才是一个完整健康的数据产业链条应有之义,也为数据作为新型财产提供指导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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