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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律法规全书》此次改版,将全书体例调整为四大板块,分别是: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海洋管理以及监察与违法案件处理。根据近年国家立法的变化,更新了相应的法律文件共计7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调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新增法律文件19件:《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延长旅游厕所用地政策适用期限的函》《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等等。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
第九条【自然资源】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土地制度】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1〗
第一章基 本 原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法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适用的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登记申请材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的职责】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
一、土地管理(1)
(一)综合(1)
(二)土地利用与开发整理(63)
1规划利用(63)
2土地储备(119)
3土地调查(129)
4土地开发整理(137)
5土地复垦(142)
6闲置土地处置(156)
(三)土地权属(159)
1土地确权(159)
2土地登记(172)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收回(257)
1土地使用权出让(257)
2土地使用权转让(312)
3土地使用权划拨(316)
4土地使用权租赁、抵押(321)
5土地使用权收回(322)
(五)建设用地管理(327)
1用地预审(327)
2用地管理(330)
3用地审查报批(376)
(六)农村土地管理(395)
1农村土地承包(395)
2农用地(443)
(1)综合(443)
(2)耕地保护(452)
(3)基本农田保护(468)
(4)其他农用地(477)
(5)宅基地(490)(七)土地征收(503)
(八)土地税收与财政(536)二、矿产资源管理(555)
(一)综合(555)
(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590)
(三)矿权出让转让(611)
(四)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管理(626)
(五)矿产资源储量(630)三、海洋管理(640)
四、监察与违法案件处理(673)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全书目录
一、土地管理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18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6年2月22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
(2007年5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10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201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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