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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与自然法传统(欧诺弥亚译丛·不列颠古典法学丛编)
0.00     定价 ¥ 58.00
深圳南山图书馆
  • ISBN:
    9787576012637
  • 作      者:
    [意]诺伯特·博比奥(Norberto Bobbio)
  • 译      者:
    何俊毅,琚轶亚
  • 出 版 社 :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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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意大利著名法哲学家、政治哲学家、杰出的自由社会主义者诺伯特·博比奥的代表作《霍布斯与自然法传统》,一部当代西方世界关于霍布斯研究既全面又极富创见的政治哲学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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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诺伯特·博比奥(Norberto Bobbio),意大利政治哲学家、政治思想史学家,当代西方最重要的自由左派理论家之一。意大利都灵大学法律与政治哲学荣誉退休教授。主要著作包括《霍布斯与自然法传统》《左与右》《共和的理念》等。

译者简介
何俊毅, 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现为已出版《帝国的辩解:亨利•梅因与自由帝国主义的终结》等译作。
琚轶亚,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翻译、讲师,文学硕士,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学者。已出版《办公室里有哲学》等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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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在意大利著名法哲学家、政治哲学家博比奥的这部代表作中,作者清晰地界定了霍布斯在整个自然法传统中的位置,并且探讨了霍布斯笔下的“不完全社团”和“自然法与民约法关系”等诸多重要的论题,对于霍布斯政治思想的若干基础和重要论题均进行了深入阐发。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本书与西方顶级政治思想家(诸如滕尼斯、施米特、施特劳斯等人)皆有对话,是我们全面系统了解二十世纪霍布斯研究的一份不可或缺的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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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作为哲学家,霍布斯(1588-1679年)长期以来被认为只是培根的一个微不足道的信徒而已,直到滕尼斯(Ferdinand Tönnies)对他的地位作出重新评价。霍布斯把哲学的全部主题分为三个部分,分别出版于他的《论物体》(De Corpore)、《论人》(De Humine)和《论公民》(De Cive)中。不过,他主要是一位政治哲学家,下述事实表明了这一点:在英国内战爆发之际,他就在其余两本著作之前许多年阐述了专论政治学的部分的《论公民》(1642年)。对这三部分进行仔细阅读和比较,就会清楚地发现,尽管《论公民》与《论物体》(1655年)和《论人》(1658年)前后相距十多年,但它是霍布斯完全完成了的作品。此外,尽管他在英国内战爆发前撰写的第一部哲学著作《自然法和政治法原理》(Elements of Law Natural and Politic)的标题是关于自然法和政治法的,但它完全是一部哲学论著,是霍布斯体系的一项实验。其中对国家理论的论述篇幅最长、最为详尽,以至于评论家们一致认为它就是霍布斯1651年出版的主要著作《利维坦》的初稿。最后,如果我们考虑一下霍布斯自己出版的著作(包括这里提到的著作,以及其他类似主题的次要著作)的各种版本,就能认识到,终其一生,霍布斯对政治思考的兴趣是何等地普遍与持久:
1)1640年,《自然法和政治法原理》,已提及;
2)1642年,《论公民》的第一个私人版本;
3)1647年,《论公民》的第一个公开版本,附有回应反对意见的注释;
4)1650年,《论政治体》(De Corpore Politico),或《法律、道德与政治的原理》,是《原理》国家部分的单独出版;
5)1651年,《利维坦》(英文版);
6)1666年,《一位哲学家与一名英格兰普通法学者的对话》;
7)1670年,拉丁文版《利维坦》,其中一部分可能是写于英文版之前,但是直到霍布斯老年时才得以出版。其中除了修正宗教理论阐述中出现的错误之外,并无实质性改动。
为了完成这一幅画卷,我们应该记住霍布斯的历史著作在多大程度上也是政治著作。这类著作发端于他对修昔底德作品的翻译。根据他的评论者的一致意见,在这部译作中,读者可以看到霍布斯开始作为政治著作家出现。霍布斯的最后一部历史著作——《比希莫特:英格兰内战原因史》——是对促使他进行政治思考和对他的政治思考提供背景的事件的讲述。
在所列的作品中,这三本著作对理解他的政治思想是至关重要的:《自然法和政治法原理》、《论公民》(第二版)和《利维坦》(英文版)。《利维坦》(英文版)通常被认为是霍布斯政治理论最完整、最可靠的版本。近来,学者们倾向于强调而非低估霍布斯作品之间的差异,尽管更多的是方法论问题,而非实质性问题。尽管如此,霍布斯政治理论的核心在《原理》中已经得到了完整的表达和发展,并在其后续作品中得到了坚持。
不像大多数政治著作家那样,霍布斯从未从事过政治实践,他既不是任何一个党派的成员,也不是君主的顾问。在该术语最完全、最狭窄的意义上(in the fullest and most narrow sense of the term),他是一位政治哲学家。如英国历史学家所述,与马基雅维利相比,他仅仅是一个“博学之士”。霍布斯起初作为家庭教师,然后作为秘书,最后作为座上宾,在卡文迪什家族和德文希尔伯爵的庇护下度过了他漫长一生的大部分岁月。在年轻的时候,他曾三次游学欧洲大陆(1610-1613年、1629-1630年、1634-1637年),这些经历使他得以结交当时伟大的哲学家和科学家(他同笛卡尔和伽利略都曾谋面)。1640年末,在长期国会召开(1640年11月)前,霍布斯流亡法国。他没有遭到迫害,但是他害怕遭到迫害,因为这一年他写了一本著作(已提及的《原理》),被人们私下传阅。在这本书中,他坚持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政府形式(第二部分,第五章)。他在法国度过了11年,几乎一直在巴黎,在这里,他时常出入于以梅森神父(Father Mersenne)为首的科学沙龙。1646年,他应召担任同样流亡巴黎的威尔士亲王(未来的查理二世)的数学教师,但是从未与宫廷建立起密切的联系,以至于他被迫使接受斯图亚特王朝失败的后果。
在克伦威尔恢复和平之后,霍布斯回到英格兰,此时,他刚刚出版了他的主要著作《利维坦》(1651年)。人们指责他写作《利维坦》是为了获得胜利者的好感。总体而言,这一指控是不公正的。在克伦威尔时代,霍布斯确实能够享受到独立学者的闲暇,因而出版了他所有主要的非政治性作品:《论物体》(1655年)、《关于自由、必然和偶然的问题》(1656年,其中收录了他与布拉姆霍尔[Bramhall]主教争论的所有作品)、《论人》(1658年)。他自愿接受了由他极度厌恶的革命所产生的这个政权,但是他对新主的妥协并未达到1660年复辟发生时他以前的学生查理二世不会出于仁慈而接纳他的地步。
霍布斯晚年致力于他所钟爱的研究,这些研究不时地被各种论争所打断。这些论争常常由他在科学和宗教事务上的对手(如数学家约翰•瓦利斯)而不是政治上的敌人所激发。为了回应人们对他的《利维坦》所做的不虔诚和无神论的指控,他撰写了《对异端及其惩罚的历史叙述》(1665-1666年),但没有完成。对于人们对《利维坦》所做的政治上的攻击,他的辩护并没有那么紧迫,因为除了反教权主义之外,《利维坦》也可以被理解和接受为对复辟的辩护和申辩。年轻的洛克在担任牛津大学基督学院的教师并撰写他的第一部关于政府官员的政治短文时,就是这样解释和接受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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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言  
作者说明
第一章 自然法理论的概念模型
一、模型的要素
二、主题的变化形式
三、替代模型
四、替代模型的要素
五、自然法理论概念模型与市民社会
六、家庭与自然状态
七、自然法理论概念模型中的家庭
八、市民社会家庭
九、一个反证
十、模型的目的
第二章 霍布斯的政治理论
一、著作
二、主导思想
三、方法
四、人造人
五、自然状态
六、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
七、正确理性的命令
八、盟约
九、主权是不可废止的
十、主权是绝对的
十一、民约法
十二、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十三、教会与国家
十四、霍布斯与他的评论者们
十五、解释霍布斯
第三章 《论公民》导读
附:《一位哲学家与英格兰普通法学者的对话》导读
第四章 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自然法与民约法
第五章 霍布斯与自然法理论
第六章 霍布斯与社会团体
第七章 结论
附录
一、马尔麦斯堡的托马斯•霍布斯本人以致信一名鸿儒的方式所写的关于荣誉、忠诚、风俗和宗教的一些思考
二、霍布斯学术研究史简史
三、关于霍布斯的三部著述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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