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宗教改革以来,现代社会所面临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多元时代的政治稳定性问题,即在公民的宗教、哲学与道德观念存在不可避免的多元化的前提下,如何建构并维系正当而稳定的政治秩序问题。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论述了一种以自然法为核心的政治建构理论,它可以被视为一种基于多元价值分歧求共识的政治稳定性谋划。本书在全面分析实证主义研究范式与神本主义研究范式的特点及其不足的基础上,采用政治建构主义范式对霍布斯自然法思想进行重新诠释:第一,阐明自然法所蕴含的独立于特定完备性学说的道德基础;第二,论证自然法条款是可以被所有秉持不同价值信念的主体共同认可的正义原则;第三,依据自然法的道德要求设计正当且可行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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