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参与县域群众体育治理研究(体育人文社会学)》:
密尔认为,政府应促进人们提升自身的美德和智慧,因此政府需要公民最大限度地参与。在公共行政领域,公民参与一直备受学者们的关注和推崇,公民参与的概念“是延续了将近三千年的有关广义民主研究的一部分”。在传统的公共行政时代,公民作为被统治者没有能力和机会表达自己对公共服务的意愿,而代议制民主也仅仅给了公民参与选举的机会,20世纪七八十年代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则使得每个人都倾向于坐在“顾客”这把椅子上享受清闲而不愿意投身于辛苦的公共参与活动中。面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日益复杂,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变得越来越困难,作为对新公共管理理论的超越,治理理论主张以积极的公民参与取代消极的公民参与,使公民从“顾客”转变为政府在社会公共事务领域的合作伙伴,与政府在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的基础上就社会公共事务的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共同分享权利和资源。
随着县域群众体育公共事务的日趋复杂化和县域群众体育需求的日趋多样化,公民参与在县域群众体育治理中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在县域群众体育治理中倡导公民参与是促进群众体育资源合理配置、减少政府群众体育资源投入的浪费、提高县域公共体育服务的满意度的有效途径。而县域群众体育治理主体和群众体育需求的多元化,决定了公民参与县域群众体育治理的职能也是多元化的,从公民主动反映体育诉求、参与公共体育政策的讨论到公民自愿提供公共体育服务,县域群众体育治理的多个环节都离不开公民的参与。
1.反映体育诉求
准确地把握群众的体育需求是有效满足县域群众多元化体育需求的重要因素,因此诉求式参与是公民参与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环节。县域内各乡镇、行政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地域特征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别,群众的体育需求也不尽相同,如果公民体育利益表达不畅,而仅仅依靠少数政府工作人员的判断,容易导致群众体育资源配置的偏差。如目前在我国部分地区农民健身工程的实施过程就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好马多吃革”的不平衡现象。农民健身工程项目大部分被经济条件和地理位置较好的村庄获得,而一些群众体育开展较好,但经济条件和地理位置较差的村庄却难以获得农民健身工程项目。公民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准确地表达自我的体育需求,能促进群众体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减少资源配置不均衡的现象。
2.参与决策制定
公民的智慧和创造力是无穷的,公民参与能真实地反映县域群众对体育赛事活动及场馆设施的多样化需求,有效提高公共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公共决策中引入公民参与势在必行。过去,在县域群众体育资源严重匮乏的情况下,政府作为县域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唯一责任主体,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群众体育领域的相关决策,县域群众对县域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缺乏参与权和决策权,导致我国县域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呈现出明显的“供非所需”现象,政府盲目追求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和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的大型化,导致群众体育赛事“遇冷”,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则因为选址过于偏僻、运营成本太高等问题而被迫闲置,造成了对有限的群众体育资源的浪费。公民积极参与县域群众体育公共政策的制定,能有效地纠正政府主观设计的失误,使公共政策的制定更加接近群众的需要,提高政府决策的质量。
3.合作供给体育服务
越来越多的实践表明,在一些公共服务领域,公民的参与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有效公共服务的部分,没有公民的参与,这些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几乎是不可能的。政府的层级越低时,集体与公共物品的提供越发依靠地方力量、宗族血亲及传统习俗,县域公共体育服务的提供在某种程度上就呈现出这样的特点。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物质性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匮乏,是当前县域群众体育工作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在缺乏公民合作参与的情况下,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容易体现为政府的“一厢情愿”,如当前我国农民健身工程建成后,由于后续管理维护缺乏而普遍出现的损毁严重、挪作他用、无法使用的现象就是县域群众体育工作必须正视的一大难题。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让公民和政府以一定的形式合作,充分发挥政府和公民在公共体育服务提供中的互补优势,才能保证公共体育服务的有效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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