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给老板的法律课》:
二、股东权利不当行使的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股东权利的不当行使主要是指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利用持股比例较高的优势,把持股东会决议的通过或拒不出席股东会会议,迫使股东会会议达不到表决权比例而“流产”。为防范此类风险的发生,应充分利用《公司法》赋予章程的自治原则,在章程中设置对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权利的限制机制。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的真诚义务,不得控制公司、损害其他股东权益,股东在重大事项表决时表决权比例可适当调整,股东拒不参加股东会会议的制度限制及相应的责任,等等。
股东利益的保护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更是防范公司法律风险的前提。对股东会、董事会违法侵犯股东权利的行为,股东有权提起诉讼。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诉权。股东诉权的行使是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股东诉权主要包括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两种类型。
股东直接诉讼亦称一级诉讼,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公司或其他侵权人提起的诉讼。比如,当股东的知情权、股东资格等受到公司或其他股东、董事会的侵害时,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一般来说,直接诉讼的原告是最终受益者。
股东代表诉讼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经营者的责任以维护公司利益时,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而所得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机制。通常,在权利被侵害时,公司可以通过司法救济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但当侵权人是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委派的董、监、高时,公司就不能或不会通过诉讼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因此而生。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只是享有名义上的诉权,胜诉后利益归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只是由于拥有股份而间接受益。
三、股东权利滥用的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公司法》赋予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参与权、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等,包括收益权、管理权、知情权、诉权及其他派生权利等。股东应合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应滥用股东权利。为防止部分股东与公司同业竞争或企图谋求其他不正当利益,利用知情权、质询权、诉权获取公司商业情报,应在章程中对上述权利的行使做出合理的限制性规范,如审查查询目的的正当性,对行使权利的范围、方式、方法、程序作出规定,对获取知情权后的后置义务如保密、责任承担作出规定,以避免股东权利行使的随意性。
四、股东会僵局的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股东会产生僵局的原因有两种:一是股权设置畸形,股权均衡导致股东各占50%股权,只能形成完全同意的决议或无法形成决议。二是股东在章程中设定了更高的表决权要求,在大股东不参加表决或不同意表决内容的情况下,股东会无法形成决议,形成股东会僵局,从而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股东权益、公司权益受到损害。为防止公司僵局的出现,以及破解僵局,股东应充分利用公司自治原则,在章程中设置避免公司僵局出现的机制和僵局出现后的解决机制。
五、股东会召开通知的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股东会有两种形态: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只规定了提前十五天通知(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同意的规定除外),但对通知的主体、召开的地点、通知的方式、通知的程序没有作具体规定。为防止因通知的方式、程序、内容不当而导致股东会无法召开或召开无效的风险出现,应在章程中对下述事项予以明确:通知的主体即由哪个部门负责通知,以及没有通知到的法律后果、责任;通知的方式即通知到和视为通知到的情形;通知的内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的内容,会议召开的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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