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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无库存
国际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编
0.00     定价 ¥ 98.00
深圳南山图书馆
  • ISBN:
    9787519766528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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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六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举办民办学校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举办者可以依法募集资金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所募集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办学,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第十一条 举办者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负责推选民办学校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举办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并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变更。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举办者变更,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民办学校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向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提供教材、课程、技术支持等服务以及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相应的质量标准和保障机制。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应当保障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依法独立开展办学活动,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改变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办学收益;也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十四条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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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中国教育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4.2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12.2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4.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3.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6.2)

第二部分 教育规范性文件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摘要)(2010.7.29)
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摘要)(2017.1.10)
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摘要)(2019.2)
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摘要)(2019.2)
关于支持海南深化教育改革开放实施方案(2019.6.20)
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1991.8.10)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1992.9.2)
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2010.12.13修正)
关于外国留学生凭《汉语水平证书》注册入学的规定(1995.12.26)
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1996.5.10)
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2000.4.26)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管理规定(2002.5.15)
教育部“春晖计划”海外留学人才学术休假回国工作项目实施办法(试行)(2002.12.1)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2004.8.23)
留学中国计划(2010.9.21)
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2015.1.8)
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培育和建设暂行办法(2015.1.21)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17.3.20)
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2016.4)
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2016.7.13)
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外人文交流工作的若干意见(2017.7)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的意见(2020.6)

第三部分 联合国组织有关文件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组织法(1945.11.16)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12.16)
儿童权利公约(1989)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6)
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承认高等教育资历公约(2011.11.26)
承认高等教育相关资历全球公约(2019.11.25)

第四部分 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条约
服务贸易总协定(1994.4.15)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决定(2001.11.10)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2001.11.10)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摘要)(2001.10.1)
……
第五部分 中外学历学位互认协议
与亚洲国家和地区签署的学历学位互认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
协定(2002.6.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和学位证书
的协定(2006.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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