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全球碳市场概况及农业减排机遇和挑战
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是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有效途径。碳市场可分为基于排放配额的碳交易市场和基于项目的碳抵消市场两种。基于排放配额的碳交易市场是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的碳排放限额下,相关机构和实体依据获得的碳排放配额和自身的经济活动所需碳配额的情况,参与到市场中开展配额的买或卖的市场活动,也称为“限额与交易”。排放交易体系(ETS)确定了碳交易的基本规则。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欧盟排放交易计划》等基于排放配额的碳交易市场始于《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发达国家在2008~2012年所需承担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碳减排义务,美国加州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也属于基于排放配额的碳交易市场范畴。除了基于排放配额的碳交易外,还有基于项目的碳减排交易,这类交易可划分为政府或政府间机构管辖的项目碳交易和民间组织机构管理的项目碳交易。政府或政府间机构管辖的项目碳交易始于《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约(JI),为之后基于碳交易规则的制定提供了蓝本。
自愿减排碳市场的发展,需要通过立法或制定政策允许私营部门、政府、非政府组织和企业能够从自愿减排碳市场购买减排量抵消其温室气体排放,以履行其所承担的减排义务、展示其在应对气候变化、引导消费者和产业链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领导力和社会责任。目前比较活跃的自愿减排标准包括核证碳标准(VCS)、黄金标准(GS)、美国碳注册(ACR)系统、气候行动储备(CAR)等,所有这些标准都将农业项目设定为合格的减排交易项目,使农业成为碳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1.1基于排放配额的碳交易
一些国家也建立了区域、国家或国内区域排放配额碳市场,如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新西兰排放交易体系(NZ-ETS)、瑞士碳排放交易体系、中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的8个试点(表1-1)、美国加州排放总量控制和交易系统等。表1-2梳理了全球强制性减排交易市场的规模、减排目标、利用抵消配额的比例。除新西兰外,在其他国家均未将农业行业减排纳入到强制减排交易系统,新西兰农业温室气体排放占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50%左右,在“应对气候变化(零碳)修正案”中,确定了农业CH4减排目标,即2030年和2050年农业CH4排放分别比2017年减少10%和24%~47%。
我国碳市场以较低成本控制碳排放的良好效果,已经显现。据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统计,截至2020年8月,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试点省市碳市场共覆盖近3000家重点排放单位。这些排放单位已累计成交配额量约4亿tCOfq,成交额超过90亿元(表1-1)。
1.2基于项目的减排碳市场
除了基于排放配额的碳交易外,国际上还相继建立了许多基于项目的减排交易标准,如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约、核证碳标准、黄金标准、气候行动储备、美国碳注册系统、澳大利亚减排基金(ERF),欧洲主要国家在近两年也建立了以土地利用为主的自愿减排标准。不同标准都建立了各自的规则。
1.2.1不同标准规则的综述
基于项目碳市场制定了严格的规则,对减排项目的额外性论述和基准线识别、固碳持久性的解决方案、减排量的真实性和可测量性、减排量核算的保守性、项目报告的透明性和第三方独立审核方法等都制定了明确要求。不同标准的规则综述如下:
1.清洁发展机制
CDM是《京都议定书》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合作机制,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或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可以用于发达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排义务,降低发达国家的减排成本,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CDM项目的基本要求是必须产生真实的、长期的和可测量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要求项目具有额外性、核算保守性、报告透明性、减排唯一性,避免重复核算和重复签发,并经过第三方的项目审定和减排量核证(图1-1)。
基准线与额外性是CDM方法学的核心内容。基准线是代表一种有经济吸引力/竞争力的主流技术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额外性是指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必须额外于在没有注册的项目活动的情况下即基准线情形下产生的减排量,是衡量CDM项目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之一(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2006)。CDM项目基准线识别和额外性论证一般需要5步:①证明项目是否为首创;②识别项目的替代方案,判断替代方案是否为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基准项目;③障碍分析,包括识别阻碍项目替代方案实施的各种障碍,剔除因受障碍影响不能实施的替代方案;④项目投资分析;⑤常规做法分析。
2.联合履约
联合履约也是《京都议定书》下基于项目的、发达国家之间开展的合作减排机制。只有在《京都议定书》附件一所列国家(发达国家)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报告中包括的行业才能在JI下进行交易。
3.核证碳标准
VCS对项目质量要求的严格程度与CDM项目一致。VCS要求减排量是真实的和可测量的,减排量具有额外性、持久性、减排量核算的保守性。VCS的具体要求:①项目减排量必须采用经VCS批准的方法学,以确保温室气体减排的真实性和可测量性;②项目额外性论证方法参考了CDM项目额外性确定的程序,项目基线确定则依据CDM方法学的确定方法;③项目必须使用保守的假设和参数值,以确保不高估项目的减排固碳量;④农业、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AFOLU)项目产生的碳汇按一定比例的碳汇存放在“缓冲池”以解决因不可预见的事件(如火灾或病虫害)导致的固碳非持久性问题,碳汇项目周期至少30年;⑤事先分析泄漏的风险,根据泄漏风险的大小,确定泄漏默认值(一般在10%~70%)(Romanoetal.,2015);⑥项目必须由具有审定/核证资质的机构审定,以确认项目设计文件符合VCS要求、温室气体减排量或清除量的核算符合VCS方法学的要求;⑦项目必须在VCS注册,确保每个VCS项目拥有唯一的序列号,以防止重复计算①。
4.黄金标准
针对额外性,黄金标准项目使用UNFCCC批准的或黄金标准批准的额外性工具来论证项目的额外性,小规模项目可以使用CDM的*新版的“证明小规模项目活动的额外性”来论证额外性②。针对碳汇项目非持久性问题,GS要求将土地利用和林业项目碳汇量的20%存放在GS缓冲池账户,碳汇项目周期至少30年。针对土地利用和林业固碳项目经济回报慢的问题,GS标准规定项目通过审定或者后续绩效认证后,可以预先签发减排固碳量,造林再造林项目*多可预先签发5年的减排固碳量,农业项目*多可预先签发3年的减排固碳量。
5.美国碳注册系统
关于项目的额外性,ACR要求项目采用绩效评估标准论证项目的额外性,或者项目必须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测试:①法律法规的要求;②项目具有创新性,不是常规实践;③至少克服机制、资金和技术中的一种障碍。ACR标准提出了三种方式解决生态系统固碳或避免土地利用方式转换项目固碳的非持久性问题:①项目参与方在ACR储备账户中存放一定比例的碳汇量,利用ACR风险分析和储备确定工具决定存放的比例;②使用ACR批准的保险方法;③ACR批准的风险缓解机制。农业、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项目参与方与ACR/Winrock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固碳非持久性的补偿协议,说明固碳非持久性的解决方式,固碳非持久性的监测、报告和补偿。考虑到AFOLU项目可能存在固碳非持久性的风险,造林再造林、避免土地转换、湿地恢复和植被恢复项目周期为40年,改善森林管理的项目周期为20年,农业减排增汇项目的项目周期由项目方法学确定。ACR要求项目参与方根据相关类型项目和方法的要求,解决和降低项目的泄漏风险。如果项目的泄漏超过了方法学规定的阈值,项目参与方必须在项目减排固碳量中扣除项目的泄漏。关于减排或固碳量的签发,只能在核证项目减排、固碳量之后才能签发③。
6.气候行动储备
CAR采用标准化的方法确定项目的额外性,优点在于管理上更易于实施,可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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