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权,是指公民平等享有不受驱逐的、价格可承受的、适居的、与周边基础服务设施相融合的住房,能够安全、健康和有尊严地居住和生活的权利。为有效实现住房权,国家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其义务主要包括尊重义务、保护义务、给付义务三个不同层次。为督促国家更好地履行对住房权的义务,应该重点解决住房权国家义务的可诉性问题,其中住房权的国家尊重义务具有绝对可诉性,住房权的国家保护义务具有部分可诉性,住房权的国家给付义务可诉性须分层对待。在上述分析框架下,通过对境内外有关住房权国家义务履行状况的比较分析,作者发现当前我国在住房权国家义务履行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与矛盾,并针对这些问题与矛盾提出我国保障住房权国家义务的相应路径。
住房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最初是国际人权法上的概念,早已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自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公布以来,大量国际文件明确承认住房权。目前,不论是国际还是国内,与住房权相关的领域都发生着令人鼓舞的巨大变化,一些国家已不再满足于简单地规定公民“居者有其屋”,住房权的内涵不断得到丰富和拓展。
(一)国际社会对住房权的相关阐释
人的一生约有3/4的时间都在住房中度过,住房对人类健康、安全和幸福至关重要。联合国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特别报告员曾对“获得适当住房人权”作过这样的界定:“每个女人、男人、青年和儿童都有获得和持续拥有安全的家和社区,安静尊严地生活之权利。”1991年,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以下简称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就“适足住房权”(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发表了著名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不应狭隘或限制性地解释住房权。例如,不能把它仅视为是头上有遮瓦的住处或把住所完全视为商品而已,而应该把它视为安全、和平和有尊严地居住在某处的权利。所谓适足的住房,包括“适足的独处居室、适足的空间、适足的安全、适足的照明和通风、适足的基本基础设施等基本设备的合适地点——一切费用合情合理”。同时,对“适足住房权”一词也进行了详细解释,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并未给出一个宏大而空洞的概念,而是通过具体而实在的内容进行了界定,即在某种程度上,是否适足取决于社会、经济、文化、气候、生态及其他因素,这些方面主要参见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六届会议(1991年):《第4号一般性意见: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
(1)使用权的法律保障。使用权的形式包罗万象,包括租用(公共和私人)住宿设施、合作住房、租赁住房、房主自主住房、应急住房和非正规住区。不论使用形式属于何种,所有人都应有一定程度的使用保障,以保证得到法律保护,免遭强迫驱逐、骚扰和其他威胁。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措施,与受影响的个人和群体进行真诚磋商,以便给予目前缺少此类保护的个人与家庭使用权的法律保护。
(2)服务、材料、设备和基础设施的提供。一幢合适的住房必须拥有卫生、安全、舒适的设备。所有享有适足住房权的人都应能持久地取得自然资源、安全饮用水、烹调、取暖和照明能源、卫生设备、洗涤设备、食物储藏设施、垃圾处理、排水设施和应急服务。
(3)力所能及。与住房有关的个人或家庭费用应保持在一定水平上,而不至于使其他基本需要的获得与满足受到威胁或损害。各缔约国应采取步骤以确保与住房有关的费用的百分比大致与收入水平相平衡。各缔约国应为那些无力获得便宜住房的人提供住房补助,并确定恰当反映住房需要的提供住房资金的形式和水平。按照力所能及的原则,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租户免受不合理的租金水平或提高租金的影响。
(4)乐舍安居。向居住者提供足够的空间并保护他们免受严寒、潮湿、炎热、刮风下雨或其他对健康的威胁、建筑危险和传病媒介,居住者的身体安全也应得到保障。就流行病学分析而言,住房作为环境因素往往与疾病状况相关联,即住房和生活条件不适、不足总是与高死亡率和高发病率相关联的。
(5)住房机会。须向一切有资格享有适足住房的人提供适足住房。必须使处境不利的群体充分和持久地得到适足住房的资源,如老年人、儿童、残疾人、晚期患者、人体免疫缺陷病毒阳性反应的人、身患痼疾者、精神病患者、自然灾害受害者、易受灾地区的人及其他群体等处境不利的群组,在住房方面应确保给予一定的优先考虑。住房法律和政策应充分考虑这些群组的特殊住房需要。
前言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住房权之法理意蕴
第一节 作为社会权的住房权之概念厘清
第二节 住房权的内容
第三节 住房权兼具双重属性
第三章 保障住房权的国家义务之体系构成
第一节 基本权利的国家义务理论
第二节 基本权利的国家义务构造
第三节 住房权保障的国家义务之内容体系
第四章 住房权保障的国家义务之可诉性分析
第一节 不同层面国家义务可诉性细化分析
第二节 由“格鲁特布姆案”透视住房权的可诉性
第五章 住房权保障之国家义务可诉性的限度
第一节 国际、区际层面救济住房权的潜力和程度:以实例分析
第二节 国家层面住房权救济的法律模式
第六章 保障住房权的裁量基准:国家最低核心义务
第一节 国家最低核心义务基本理论
第二节 “住房权保障的国家最低核心义务”可诉性之法理阐释
第七章 多层面透视住房权实现之困境与尴尬
第一节 国际层面:实现住房权之实体性义务与程序性义务严重失衡
第二节 国家层面:美好理想与无奈现实的博弈
第三节 个人层面:自我保障与政府阻碍的拉锯
第四节 我国保障住房权的现状分析
第八章 在国家义务的语境下认真对待住房权
第一节 通过修改宪法保障住房权
第二节 实现住房权之国家义务的规范路径:《住房保障法》
第三节 保障住房权之国家义务的实践路径
参考文献
附录
公民环境权之宪法保障:以国家保护义务为视角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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