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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论证研究/法学文库
0.00     定价 ¥ 46.00
深圳南山图书馆
  • ISBN:
    9787100176255
  • 作      者:
    王锋
  • 出 版 社 :
    商务印书馆
  • 出版日期:
    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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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锋,1975年生于宁夏中宁,先后在西北政法大学、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学习,2016年获得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法理学博士学位。2002年起在原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从事立法工作,2016年起作为中央国家机关第八批援藏干部在原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司法厅援藏。
  研究领域为法理学、立法学和部门行政法,发表学术论文多篇。独立译著《软法与硬法之间:国际社会保障标准对国内法的影响》,合作译著《真正的权利》,合著《新公司法教程》,参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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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立法论证问题,是立法学和法理学比较前沿的领域。《立法论证研究》是此领域的第一部专题著作。
  《立法论证研究/法学文库》理论架构和概念体系均来自作者对我国立法实践的认真思考与理论提炼。
  《立法论证研究/法学文库》分为六章,分析了立法论证主体、立法论证与法律效力;考察了立法论证的对象和思维过程;阐释了立法论证的合宪、合法、合政策性,以及正当性、合理性等实质课题;还结合个案讨论了立法论证的机制问题,并就如何完善机制提出了独到的建议。
  《立法论证研究/法学文库》从立法机关和立法者的专门视角研究问题,以如何提高立法的可接受和可认同为立足点,突出立法如何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为目的,有明显的理论价值与论证的高度。
  《立法论证研究/法学文库》是著者20年法律学习与工作的积累之作,也是一部关切我国实现良法善治的理论回应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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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在理论层面,目前,我国学界对于司法论证的研究比较充分,然而,立法论证领域的研究基本处于空白。《立法论证研究》,突破了当前立法论证研究尚显缺乏的方面,填补了我国立法理论的薄弱环节,丰富了我国立法学、法理学的基础理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舒国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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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立法论证研究/法学文库》:
  (一)规范
  1.规范的概念
  规范属于应然领域。规范体现了人们对于理想、应然的社会生活的价值向往和追求。这里的人们绝不是抽象的,而是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们。在阶级社会和利益分化的条件下,人们关于理想、应然的社会生活的价值判断、向往和追求,必然存在不一致甚至对立。只有体现占据统治地位的人们或者阶级的价值向往和追求的规范才能上升为国家的规范。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对于资产阶级的观念和法律的本质进行了深刻的揭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关于资产阶级观念和法律本质的论述,深刻揭示了在阶级社会条件下,法律和规范只能是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只有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体现他们价值判断和取向的规范才能获得国家强制力量的保障。当然,不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和人们,也可以在自身群体内、一定范围内具有亚规范,但是这种规范一般不可能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和维护。
  规范是调控人们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普遍适用的指示和指示系统。首先,规范是人们应当为什么或者不为什么或者可以为什么的指示和指示系统。规范以包含“应当”、“不得”、“禁止”、“可以”等规范词,告诉人们应当做什么(这即是命令性规范,如保守国家秘密等),不应当做什么(这即是禁止性规范,不得在高速公路逆行等),可以做什么(这即是选择性规范,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等)。其次,只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指示和指示系统才能成为规范。并非所有的指示都可以成为规范,如单位上级给下级的指示,父母给孩子的指示,老师给学生的指示,仅仅在上下级、父母孩子、老师学生之间具有效力,一旦超出了单位、家庭和学校的界限,就不存在效力。从时间的角度而言,上述指示,也受制于时间因素,仅仅在当下或者有限的时间内发生效力。因此,这种存在于特定对象之间的指示不是规范。最后,此种指示或者指示系统必须依靠物质或者精神力量加以保障或者支持。这里所谓的物质力量包括私刑、暴力、军队、警察、监狱、法庭、宗教裁判所等无组织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或者暴力的威慑。这里的精神力量是指对宗教权威或者世俗权威、社会舆论和规范内在价值和道义等的敬畏、信服。精神力量使规范获得人们的信仰或者相信。在人们信仰或者相信规范的情况下,规范获得最有效的遵守。如果人们内心不相信规范或者抵制规范,规范的实施就需要强制力的保障。但是,任何规范仅仅依靠物质力量支撑是难以维系的。
  规范不仅是行为的指示,也是行为的标准。规范在人们行为前,是一种指示要求,其先于行为而存在,期待人们按照规范的指示行为并出现规范要求的结果。现代汉语词典对标准的界定是:“衡量事物的准则①”按照这一界定,在行为发生后,规范就变成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规范的标准,并以此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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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一、引子
二、概念界定和限定
(一)论证的语义考察
(二)立法论证的概念及其限定
三、立法论证的制度与实践
(一)我国的立法论证制度
(二)实践中的立法论证及其对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的影响
四、立法论证:法律论证的新领域
(一)立法论证为什么被忽视
(二)迈向法律论证的新领域
五、本书体例

第一章 立法论证的主体及其与法律效力的关系
第一节 立法论证主体
一、国外立法论证主体
(一)国外立法论证的主导主体
(二)参与主体
二、我国立法论证主体
(一)领导主体:党中央和相关党组
(二)主导主体:立法机关
(三)参与主体
第二节 立法论证与法律效力的关系
一、法律效力的三个层面
二、立法论证与法律效力关系
……

第二章 立法论证的对象和思维过程
第三章 立法论证中的合宪性、合法律性、合政策性
第四章 立法论证中的正当性
第五章 立法论证中的合理性
第六章 立法论证的机制:以广告法中烟草广告为例

结论:完善制度和机制的几点建议
附录:相关法律法规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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