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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罪刑关系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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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图书馆
  • ISBN:
    9787510223358
  • 作      者:
    李永升,冯文杰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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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永升,男,1964年9月生,安徽怀宁人。1986年7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七学位;1986年9月考入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师从我国著名刑法学家董鑫教授,攻读刑法专业硕士学位;1989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重庆市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副会长等职。白任教以来,撰写《刑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专著)、《犯罪论前沿问题研究》(专著)、《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法观沉思》(合著)、《廉政建设与刑事法治研究》(专著)、《刑法的功能与价值》(专著)、《犯罪学基本理论与实践叙说》(专著)、《金融犯罪研究》(主编)、《国家公务员犯罪及其防治》(副主编)等专著、教材、论文集100余部,于《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现代法学》《法律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200余篇,其中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法学》《刑事法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法学研究年鉴》全文转载和摘登的论文有10余篇,以上成果有10多项荣获司法部、四川省、重庆市和西南政法大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和优秀成果奖。曾荣获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六届全国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奖,西南政法大学优秀教师与优秀硕士生导师、重庆市教委优秀共产党员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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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该书以《刑法中罪刑关系新论》为书名,其目的在于对现有的刑法中罪刑关系有进一步深入的思考。虽然该书是以专题形式对罪刑关系问题进行探讨,但是就整体而言,该书在很多方面突破了现有的罪刑关系的研究框架,从而对我国现有的刑法理论研究具有不可多得的参考价值。《刑法中罪刑关系新论》分为两编,上编是对刑法总论问题的研究,下编是对刑法分论问题的研究。每编分为十四个专题,基本上涵盖了犯罪总论、刑罚总论与罪刑各论所涉及的罪刑关系方面问题的研究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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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刑法中罪刑关系新论》:
  (一)刑罚本质与刑罚功能的逻辑关系
  思考事物之间的联系必须以事物本身具有的属性界定为前提。我们认识到刑罚的本质是带有惩罚性的报应,从微观意义而言是对犯罪分子权利的剥夺,从宏观意义而言则是警戒所有公民的惩罚性存在。
  马克昌教授认为刑罚的本质是惩罚,而预防犯罪则是刑罚的一项功能。前已所述,我们认为刑罚功能应限于其对社会所直接产生有利作用,预防犯罪只是其间接起到的作用,只是在刑罚被制定、适用与执行时将罪必刑至理念外化于民众的观念之中,从而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应当认识到刑罚的本质是刑罚所具有的本质属性,而刑罚的功能即是指刑罚被制定、适用与执行所客观发挥的有利作用,二者都是在一个客观意义而言为主体所认识的外在对象。谢望原教授以太阳和大地上依赖太阳照射的光而生存的万物为依据,在哲学意义上认为事物的本质决定事物的机能,事物的本质是相对于其自身而言且完全独立于主体而存在的。相比之下,事物的机能的客观发挥离不开人的主观作用,且事物的机能是相对于事物的对象而言的。①我们认为,该观点为我们理解刑罚本质与刑罚功能之间的关系打开了一个切口。机能与功能在我国汉语词义上的意思非常接近,且刑罚功能与刑罚机能只是学者间的提法不同而已,二者折射的实质概念相同。刑罚作为一种制度,必然刻上人为的印记,但刑罚作为一种惩罚犯罪的工具,其内容必然包含惩罚性痛苦的权利剥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等分别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自由、财产与资格等权利。刑罚带有惩罚性痛苦的权利剥夺本质属于刑罚这一制度本身必有的属性,是外在于主体认识而客观存在的。刑罚的功能虽然也属于客观范畴,但其并不是纯粹的客观范畴,其顺利实现离不开主体的主观作用,这正如犯罪分子在感受到了刑罚的报应威慑力之后通过主观认识强化了以后不再犯罪的意识,才能达到感化与改造之功能。换句话说,离开主体的,主观强化作用,无论带有多么大的痛苦性惩罚终究只是犯罪人与未犯罪人的饭后谈资,无法成为铭刻于其心灵的规范启示,“徒法而不足以自行”。
  我们认为刑罚主要具有八项功能,即剥夺功能、改造功能、感化功能、威慑功能、鉴别功能、补偿功能、安抚功能与鼓励功能。邱兴隆先生从横向与纵向提出了刑罚在被制定、适用与执行各个阶段所具有的不同刑罚功能,这一思路是有开创性见解的。但我们认为,将刑罚功能再划分为不同阶段下的比较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因为刑罚功能是观念性存在于人们思维之中的,刑事一体化下的阶段只是验证了人们思维中定在的刑罚功能。如若按照邱兴隆先生的思路,我们还必须思考刑罚在被制定、适用与执行各个阶段下生命刑、自由刑、荣誉刑、财产刑与资格刑所具有的不同功能,这显然是另外一个问题。我们认为,刑罚功能本身即是一个宏观意义上的观念指导,是我们依托于刑事司法实践而总结出来的,不宜于再以刑事司法实践的层次性来对其进行划分,即使这样的细分有意义,这也与刑罚功能的概念不在同一个维度上。
  通过对刑罚本质与刑罚功能的属性等内容的对比分析,我们认为:第一,刑罚本质与刑罚功能都是刑罚本身所具有的,属于客观范畴内被认识的对象,但刑罚功能的合理发挥又离不开人的主观作用,只有以惩罚的痛苦合理规训犯罪人之后,犯罪人以及其他涉事人员通过理解规训的意义方得以实现刑罚功能的实效化。第二,刑罚本质决定了刑罚功能,有什么样的本质就有什么样的功能,而刑罚功能的实现也体现了刑罚的本质。细言之,惩罚性的权利剥夺决定了刑罚的改造、威慑等功能,而刑罚的改造、威慑、剥夺等功能的顺利实现也体现了刑罚的权利剥夺属性。第三,刑罚本质是人们基于刑罚的内容认定的,带有惩罚性权利剥夺性质的刑罚给人以权利剥夺属性,质言之,属于静态范畴。而刑罚功能则是指刑罚在被制定、适用与执行的过程中对社会所直接产生的积极作用,刑罚功能在立法、司法与执法之后的实效状态盘根错节,给人以相互交叉之感,质言之,属于动态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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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上编 刑法总论问题研究
专题一 我国与域外刑法总论的研究内容和体系述评
一、我国大陆地区刑法总论的研究内容和体系
二、我国台湾地区、港澳特别行政区刑法总论的研究内容和体系
三、外国刑法总论的研究内容和体系

专题二 比较法视域下的犯罪论体系争鸣及其启示
一、问题的缘起
二、犯罪论体系本体论的重新解读
三、犯罪论体系的反思性介析
四、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批判与反批判
五、结论

专题三 刑罚可罚视域下人身危险性研究
一、问题的缘起
二、人身危险性概念的生成机制
三、刑罚可罚根据的一般原理
四、刑罚可罚根据的“天生敌人
五、犯罪预防措施的”天生爱人
六、结论

专题四 主观恶性新界说
一、问题的缘起
二、刑事责任、人格无法承载贯通犯罪与刑罚的桥梁功能
三、主观恶性概念解析
四、主观恶性与相关概念关系解析
五、主观恶性在刑法学中的功能解析
六、结论

专题五 间接故意犯罪的概念新探
一、间接故意犯罪概念之现状
二、间接故意犯罪概念之我见
三、间接故意犯罪概念别称之辨析

专题六 情感因素在犯罪故意构造中的地位及运行机制
一、情感因素的多学科考察
二、犯罪故意构造的理论
三、情感因素在犯罪故意构造中的地位
四、情感因素在犯罪故意构造中的运行机制
五、情感因素纳入犯罪故意构造的评析
……
下编 刑法分论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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